。」诏太仆寺条画来上。
三月二十六日,枢密院言,广西(京)[经]略安抚司奏乞自四月一日已后,至九月终,将邕州四指挥官马野牧。从之。仍令比较移往宾、横州死损马数,开析以闻。四月六日,诏户部看详役法所诸路将下公使钱,岁终有剩,并留充买马支用,勿充次年之数。
八月八日,枢密院言:「太仆寺考会得绍圣元年、二年纲券马死损分数,纲马死者不止十倍。今复行券马法,系陆师闵建议,其效已见。」诏陆师闵特赐银绢各一百匹、两,仍令学士院降 书。
三年四月二十五日,供备库副使田良彦言:「陕西经略司自来令诸将下城寨劝诱蕃部买马。近不以贫富,例皆抑配。兵官有不堪披带马,复强售蕃部,在是多致流移。请自今许人告,以马价(赏充)[充赏];有剩利,计赃定罪,当职官以违制论,不以赦降去官原免。」从之。
七月初二日,诏:「自今后陕西路弓箭手阙马,愿于官价外添备钱收买者听。或已请官马,而自备钱买到堪披带马,听经官兑换元请马出卖。若干系人因买马及兑换而留难,乞取钱物,并依重禄公人法。」从本路转运副使吴安宪之请也。
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,河东转运司言:「体量到本路州军为经略司科定买马匹数,多于人户名下配买。至昭德军,出给公据,令人户往陕西买马,并抑勒市户结揽马中官有实此句《长编》卷五○三作「并抑勒市户结揽军马中官状」。。」诏河东路知州、通判、职官降官、展年、罚铜有差。凡降官,并展两期叙。
二年五月九日,权通判广信军周綍言边马不足,请取近地或西市团纲马分配诸城。诏令太仆寺相度以闻。
徽宗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,详定一司 令所札子奏:「契勘见看详省寺监诸司元佑 令格式,其间马政所隶之事,乃全冲改元丰旧法。窃缘马政合隶尚书驾部,乃先朝官制。自元佑冲改,至元符中,令候边事了日,依新 施行,则看详去取,在于今日,所系最重。欲望下三省、枢密院,详酌指挥。」诏太仆寺依旧制不治外事,拨归尚书驾部。应缘马事,上枢密院。
四年六月十二日,诏:「昨降指挥,令陕西茶马司支茶五万,于年额收买战马二万匹,分配逐路。今已收买将足,官吏等颇宣力,可特推恩,庶劝能吏。程之邵、孙鳌抃与各转一官,鳌抃仍赐章服,余并取索比附推恩。」
十一月三日,诏:「诸路马食,储积颇艰。其令诸城寨乘春发生,分番出牧,就野饱青,晚持草归,以充夜秣。每名量支草价,以省官刍。」
二十五日,诏:「祖宗皇帝励精庶政,经营熙河路茶马司,为勾致国马之源,其法大备。后来监司意欲侵渔茶利,以助漕司籴买,故茶利不专,马难敷额。近虽冲改吴(泽)[择]仁所乞条约,(今)[令]茶马司专总运茶博马职事,犹虑转运司苟求目前近利,不顾悠久深害。三省可慎守已完法度,不得变乱元丰成法。」
十二月十一日,尚书省札子:「检会熙宁、元丰(州)[川]茶惟以博马,不将他用。盖欲因羌人必用之物,使国马不乏,骑兵足用。窃虑浅见官司,趋一时之急,陈乞别将支费,有害熙宁马政。欲修立下条:诸(川)[州]茶非博马,辄陈请乞他用者,以违制论。」从之。
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九日,诏罢提举河北路买马所及官属,其恩、冀、邢、赵州买马场,令逐州知州管勾。
四年五月七日,京东路转运使李延宁奏:「准诏,复置郓州东平监,罢京东西路给地养马,令专一措置,将支与雷泽等县人户马并支送卫州淇水监马,及借拨与太仆寺等处人吏、兵级与养马户牧地,并行拘收。监内地土,旧不系本监者,仰依旧召人租佃。其槽桶动使等,依元价收买。应有合行事,仰措置闻奏。今措置下项:一、郓州东平监昨废为镇寨,今乞依旧以郓州东平监为名。一、今来复监,全籍旧日监兵驱使。今访闻本监有逃走兵卒,欲限一月,许赴所在陈首,递送本监收管寄役。
」从之。
陛下复神考牧马之法,追三代寓兵于农之制。法行之初,三路之民鼓舞而从。有司遵承,日益就绪,曾未期月,已底成绩。以给地之广、养马之数考之,动以万计,周之盛时,所未有也。独河东、陕西两路,得以推行,亦既岁矣,尚未见辩验土色,关报省部。窃虑因循苟简,寝隳良法。臣愚欲望申严诏旨,庶得早见成 。」诏送尚书省。 政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,臣僚上言:「伏
六年四月三日,知怀州田登奏:「遵奉御笔,推行户马法。本州岛管下三县,押到养马人户共一千一百四十户,计马一千八百三十四匹,已集验支散银绢了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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