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月十四日,右司谏王岩叟言:「在京解盐钞顿减常价,商旅患之,望出缗钱为权其价,以救一时之弊。」诏令户部相度以闻。
二十六日,右司谏苏辙言:「前宰相蔡确兄砺等始议创添河东卖沂州马城池盐,其盐夹硝味苦,民不愿买。转运司申乞住卖,而虞部李闶曲为问难,不肯依实定夺。乞下江东转运司保明原书天头注云:「江一作河」。,如无妨碍,即依所请住收。仍取问蔡砺等建议害民,虞部官吏希合权要,故作留滞。」诏建议等官并虞部行遣,留滞令大理寺根究以闻。
同日,陵井监进士黄迁上言原书天头注云:「黄一作董」。:「山泽之利,莫过盐井,向者有司于课税之外,更使一井岁输五十缗,谓之官溪钱。兴利者因自堕原书天头注云:「堕一作惰」。,而羡利反有所遗原书天头注云:「反一作及」。,愿蠲除之。」诏黄廉体量以闻。继而黄廉奏:「被旨体量民庶上书,陵井盐愿悉蠲除之。今后开兴盐井,除税课外,不许别收租钱。」从之。
五月四日,诏福州闽县令徐寿改宣义郎。时言者以福建路茶盐往往抑配均买,遣吏部郎中张汝贤按察,而汝贤言寿行盐法之初,不使民多售故也。
六月八日,户部言:「百姓昔年请盐,谓之蚕盐,及至丝蚕之时,大有所济,然后随税纳钱入官。昨因言者罢所俵蚕盐,止令百姓虚纳盐钱,于义未安。请依旧俵蚕盐。」从之。
七月十三日,诏免河中府河西县人户盐钱折纳斛斗,前此本县有官中食盐四千余斤,令人户均请纳见钱,已而又令折纳斛斗,至是,因民庶上言,故罢之。
二十八日,户部言乞罢市易所置盐场,从之。
十月三日,陕西制置盐司奏:「庆历八年朝旨:范祥议改解盐事,内延、庆、渭、原、环、镇戎、保安、德顺等八州军禁榷客盐,官自鬻盐,岁以万五千五百席为额,一依范祥旧法。其出卖到盐钱,以给转运司籴买。乞今后有降解盐额钞,更不下转运司,委自本司依逐州军合得年额支给。」户部看详:「欲依所乞,候民间积滞盐钞稀少
日,朝廷或应副本路见钱。」从之。
六日,户部言:「嘉佑中,中书札子:解盐钞立定一百六十六万三千四百缗为年额。今相度岁给解盐钞,欲乞以二百万缗为额,买马之类,并在数内,其应系见钱公据,并乞寝罢,庶不侵害钞法。候将来民间积滞盐钞稀少、价直平日,岁给之钞,别奏取旨。」从之。
二十九日,户部言:「欲乞巡检知县兼盐仓场赏罚,并依正监官法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二十五日,荆湖南路转运司、管勾文字张组言:「已罢天下重法,惟卖盐场务推行常平仓法尚存,乞罢盐法,约束内依常平给纳法并所增支酬内:疑有脱字,当作「内外」。。」从之。
二年三月二十六日,陕府西路制置解盐司言:「得旨,从本司奏请,将沿边延、环等八州军依范祥旧法,召人自备赀本,入中解盐,一例依新定盐价于转运司年额钞内细算支还价钱,其入纳下盐,却依裁定每斤价钱出卖,应副转运司籴买。本司相度、欲乞将旧法客人入纳解盐,于年额卖盐钱数内减费钱二万七千余贯,许依数取拨添纳,充在京买钞本钱,随时消息平准钞价。」从之。
五月十四日,户部言:「奉诏旨,旧给蚕盐处,并依昔年例散敛。本部约度府界、京西、京东等路共合用蚕盐三万二千五十席,请从本部预给盐引,令出卖。解盐司召人结揽般运,于绛州垣曲县盐仓送纳,令三门辇运司般运应副支俵。应合给脚乘文钞,亦令解盐司据所般实数申本部拨还。」从之。
八月
十二日,诏蠲免二浙盐亭户课盐,旧亭户计丁纳盐,历岁已久,至是除之。
三年五月四日三年:原作「二年」,按本书顺序,此前已书二年事,此后书四年事,又《长编》卷四一○亦系此于元佑三年五月,据改。,户部言:「荆南、湖北盐价相度,自接连广东及江南、湖北州军场务,以远近均定,庶几贵贱不致相远,可绝私贩。」从之。
八月二十三日,诏:「官司毋以陕西路所给盐引回易规利,犯者以违制论。」
四年正月二十四日,诏:「成都府路见管盐井一百六十余井六十余井:「井」字原无,据《长编》卷四二一补。,立为定额,不问大井及卓筒,并不禁止。若遇咸泉枯竭原书天头注云:「咸一作盐」。,许于旧井侧近开卓取水,以补旧数。榷定认纳课额,旧井却行栈闭,仍不得创于额外增添。」从侍御史吕陶论列利害也。
五年正月十一日,户部言:「江湖盐未有往外州县般监管押法监:原作「盐」,据《长编》卷四三七改。,乞衡州茶陵、安仁县往潭州衡山县般运,并依盐令郡官管押交割出卖。」从之。
二十八日,户部言:「前任利州路转运判官韦骧奏:元丰中,梓州转运司请止绝阆州栈闭盐井,及创开井,恐侵本路盐课,致本州岛亏减课额。乞验实,如委咸脉变淡原书天头注云:「咸一作盐」。,许栈闭及创开别井煎输。」从之。
九月二十五日,陕府西路制置解盐司言:「应告捕获私盐,除准价支赏外,将别理赏钱,如不及十斤,一贯,十斤倍之,每十斤加二贯,至百贯止,仍乞据今来所添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