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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乞从本监就律学教授内,选一员兼管勾本学规矩。仍依大学例给食。」从之。
九月二十五日,中书门下言:「刑书看详此句疑有误。,律学教授、国子监直讲差遣同。直讲以三年为一任,选人到监一年,通计历任,及五(年)考,即与转官,更不用举主。其律学教授资序,欲并依直讲条例施行。所有通理前任日月,自依条制。」从之。
【宋会要】
元丰二年四月十三日,以新科明法及第王壬为律学教授。
八年四月十七日八年:苗校『据《长编》卷三三四、《群书考索 后集》卷三○、《宋史》卷一五七改』为『六年』。,国子监司业朱服言:「相度入律学命官,公试律义断案,考中第一人,许依吏部试法与注官。其太学生,或精于律义断案,就律学公试中第一,与比私试第二等注籍。」从之。
哲宗元佑三年九月二十二日,诏省律学博士一员,命官学生不给食。
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二日,诏律学博士依元丰条,置二员。
元符二年闰九月四日,国子司业刘逵言:「朝廷立三学,置博士教导,事体均一。欲乞今后律学博士阙,从朝廷选通知法律人充。」从之。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三月十七日,详定所奏:「续修到《律学敕令格式》,看详并净条,冠以『绍圣』为名。」
政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,臣僚言:「访闻律
学官员,(郡)[群]居终日,惟务博奕,不供课试,相习衩袒,嬉游市肆,昼则不告而多出,夜则留门俟归,假历门簿,徒为虚设。愿戒饬所隶官司,举行学(观)[规]。」诏:「今后律学博士、学正,可依不理寺官格除授外,仍不许用恩例陈乞及无出身之人。学门启闭,视太学法。学生所犯,依规罚;再犯者,罚讫,取印历,或补授文字批书出官,到部理。」(遗阙)遗阙:不词,当系此外原有阙遗,抄者批「遗阙」二字以示。。
《长编纪事》:六年六月丁卯,户部尚书兼详定一司敕令孟昌龄等奏:「今参照熙宁旧法,修成《国子监律学敕令格式》一百卷,乞以『政和重修』为名颁降。」从之。
【宋会要】
钦宗靖康元年五月十八日,诏律学官替成资。(阙) 崇儒 宋会要辑稿 崇儒三 医学
医学
徽宗崇宁二年九月十五日,讲议司奏:「昨奉圣旨,令议医学。臣等窃考熙宁追遹三代,遂诏(与)[兴]建太医局,教养生员,分治三学诸军疾病,为惠甚博。然未及推行天下,继述其事,正在今日。所有医工,未有奖进之法。盖其流品不高,士人所耻,故无高识清流习尚其事。今欲别置医学,教养上医。切考熙宁、元丰置局,以隶太常寺。今既别兴医学,教养上医,难以更隶太常寺。欲比三学,隶于国子监。仿三学之制,欲(制)[置]博士四员「四员」前:苗校据《长编拾补》卷三二、《宋史》卷一五七补「正、录各」三字。
。分科教导,纠行规矩。欲立上舍四十人,内舍六十人,外舍二百人,逐斋长、谕各一人。(令)[今]参酌修定,设三科,通十三事,教诸生一
十人。通习大小方、脉,一风科「通习」以下九字:苗校据《宋史》卷一五七、《群书考索 后集》卷三○校改为:『一、方脉科,通习大小方、脉、风产。』以下校改同此。,一针科,通习大针炙、口齿、咽喉、眼耳。一疡科。通习疮肿、伤折、金疮书禁。其试补考察,仿太学立法。
一、三科各习七书:《黄帝素问》、《难经》、《巢氏病源》、《补〔注〕本草》、(大小)《〔千金〕方》。内方脉科兼习王氏《脉经》、张仲景《伤寒论》。针科兼习黄帝三部《针炙经》、《龙本论》。疡科兼习《黄帝三部针灾经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。
一、考试三场:第一场三经大义五道,方脉科,《素问》、《难经》、《伤寒论》。〔针〕、疡科,《素问》、《难经》、《三部针炙经》。第二场,(诸)[方脉]科:脉证大义(三)[二]道,运气大义二道。针、疡科:小经大义三道,谓《病源》、《龙本论》、《千金翼方》。运气大义二道。第三场,假令病法三道。
一、补试一场:大义三道,内运气一道。假令病法一道。
一、曾犯刑责经决人,不得补试。私试三场,季一周之。公试二场,第一场三经大义三道。方脉科,脉证大义二道。针疡科,小经大义二道。第二场,假令病法二道,运气大义一道。公私试分上、中、下三等,以外舍生私试三入上等,或公私试三入等,或试各一入上等,不犯第二等已上罚,而试在中等已上,及无考察而试在上等者,补内舍。若阙多,就试人少,即以就试人为率,所取不得过三分之一。仍先取有考察,或皆无考察,即以考试名次为先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