务场照应销籍。仍每旬开具违限不到公据申提领所行下,追元保人根究断罪,追收经过合纳税钱。如务场不填实日,亦重作施行。若有乞取阻抑,许容人经朝廷赴诉。」从之。
同日,诏:「今岁合降湖广总领所江州长引,并改降短引,其价钱理充行在都茶场给卖之数。」以都茶场言:「湖广总领所江州通判厅自来以长、短引品搭,近缘出卖不行,给换江西路短引,其短引系是都茶场合卖之数,恐侵损课入。」故有是命。
八月十三日,湖广总领刘邦翰言:「给降到短引三十万贯付本所变转,充闰月支用,于本所委是快便。其间亦有客旅陈乞,愿买湖南北快便州军长引之人。今欲于合降本所岁计短引三十万贯外,更行印降湖南、北近便州军长引一十万贯,下本所发卖,将所卖钱会子别项桩管,听候朝廷科使。」诏从之,仍令将卖到长引价钱发赴鄂州,别项桩管。
三年二月十三日,湖广总领所言:「承给到淳熙三年岁计茶引七十五万二千余贯,又给降长引三十万贯,委是数多,必致积压。乞将江西路草茶长大小引一十万贯并江西州军长短小引二十万贯,并行换给江西路二十二贯例茶短引。」从之。
十八日,诏:「自今州县不依条限拘缴茶、盐引,从本路提举司检察,并依奉行茶盐法违戾徒二年断罪。其比较增亏赏罚,亦依绍兴二十八年十月四日
指挥,以缴到引日为数比较。」从江东提举司请也。
四月二十七日,诏:「交引库印造二十二贯例茶短引七万五千贯,付江西安抚司,二十二贯例短引三万贯付江州通判厅,仍令逐处将已降去四贯例茶小引依数兑换,却行缴赴行在都茶场送纳。其总领所既称四贯例小引客人不愿请买,如日后遇有给降到外路一半小引,更不给降。」先是,湖广总领所乞给降江西安抚司茶引一十五万贯,江州通判厅茶引六万贯,内有小引数目,客人不愿请买,乞行换给茶短引付逐处出卖,应副支遣。事下都茶场,指定来上,故有是诏。
四年九月二十六日,新知梁山军钱盈言:「四川比较茶盐增亏,乞将有余以补亏数,不可以立为增额。」从之。
五年正月二十九日,权户部侍郎刘邦翰言:「被旨令拟定湖广总领所出卖茶引。今相度总司除岁计外,更可发卖茶引二三十万贯。近准省札,内坐到茶引一项,系朝廷发卖桩管之数,今拟定乞日下给降江西长引五万贯、短引二十五万贯品搭给卖。」诏行在务场印造,限二月上旬起发前去,仍将卖到钱别项桩管,非奉朝廷指挥,不得擅支。
二月十三日,提举四川茶马朱佺言:「入蕃茶大观间岁卖二十万斤,至干道四年威州守臣汤尚之奏请以五十万斤为额,(藩)[蕃]戎岁市已久,比之旧法,委是数多。今若骤减其数,窃虑蕃戎觖望,事干边防。」诏每岁以四十万斤为额。既而仍
旧放卖五十万斤,以都大茶马司言「威州蕃部屡以此为辞,恐致生事」故也。
六月二十四日,四川制置使胡元质、都大提举茶马吴总言:「川蜀产茶,祖宗时并许通商,熙宁以后始从官榷,岁课不过四十万。建炎军兴,改法卖引,一岁所取二百余万,比之熙宁,已增五倍。继以聚敛之臣进献羡余,增立重额,每岁按额预俵茶引于合同场,甚者至径将茶引分俵,以致园户困败,产去额存。臣等申请置局,委官审实纠决。涉历两年,推核增亏之数,合减放虚额一百四万三百斤,其引息土产税钱共一十五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贯。」诏并与除放。先是,四川总领李蘩言:「茶马司岁减马七百疋,为钱二十一万,乞与茶户对减重额。」诏四川制置司同茶马司公共相度经久有无妨阙利害以闻,至是,元质总相度来上,故从其请。
七月七日,诏:「榷货务都茶场印造茶小引三千道,给降湖北安抚及提举司给卖,仍于引内令项分明开说,除合纳管钱外,不得更收应干縻费。其卖到钱,并起赴湖广总领所桩管,非奉朝廷指挥,不得擅支。」
六月六日,福建提举周颉言:「福建一路茶引斤重,从来旧法銙截、片铤并以十六两为一斤。至干道七年内措置,以贩茶引钱太重,得茶数少,客旅艰于兴贩,遂使乡源斤重,銙截茶以五十两为一斤,片铤茶以一百两为一斤,比之旧法,遂增数倍,可谓优润极矣。访闻本府合同场每
遇茶货到场之时,更有额外加饶,增添斤重,委有情弊。乞下福建路提举茶事司,仰照应前项已降指挥及长短引内合贩乡源斤重秤制,即不得仍前违法过数,妄有加饶。」从之。
十年二月十五日,湖广总领所言:「岁计钱数内贴降江西茶长引一百三十五万余贯,发卖不敷,虚占经常钱数。乞照九年已降指挥给换江西短引五万贯。」从之。
十一年七月十一日,诏:「今后应赊买客人茶,其人见有父母兄长,并要同共书押文契,即仰监勒牙保均摊偿还。其余买盐货之人,亦一体施行。」从新权发遣徽州石起宗请也。先是,起宗通判漳州,尝主管常平茶事,见家人不肖子弟多为牙保等人引诱,赊就商人买茶,以资妄用,致令父母破产偿还,乞行禁约,故有是命。
十一月十八日,户部言:「湖广总领所乞将江西路淳熙十二年本所岁计茶引二十八万贯,尽行印给末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