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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2312页

,户部言:「淮南西路提举茶盐司申:乞无为军昆山矾场收买新矾,于旧价二十文上增添一十五文省,通作三十五文省收买。榷货务勘当欲权依。本司申到事理,于旧价每斤二十文上增添钱一十文,通作三十文省收买,所有客人就场送纳矾引上添搭所增钱数,令矾场与贴买一分钱另项收桩,专充买矾价钱,不得别将他用。」从之。
二十九年闰六月十日,户部言:「淮西提举茶盐司申:无为军昆山矾场每年所收钱物,自来未有立定岁额比较官吏偷墯,无所惩劝。今取到绍兴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五年内所收钱数均作五分,内一分计四万一千五百八十五贯,为酌中之数。今欲权为定额,依酒税务条法增亏赏罚。」从之。
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四日,淮西提举茶盐司言:「无为军昆山镇出产白矾,合用本钱于庐、舒、蕲、黄、和州、无为军、寿
春府支拨,自绍兴三十年至三十二年终,各有拖欠。今来已是支买得行,欲将前项拖欠本钱特与蠲免一半,自余许令本州岛随所欠多寡行下逐州军于以后年分带纳。」从之。
淳熙十二年九月四日,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言:「潭州浏阳县永嘉场地名铁炉冲等处,有皁土堪煎青矾,具创置青矾场系是官地具:疑当作「见」。,即非民地,委是出产去处。乞照应韶州矾引体例,给降钞引,召人请买。户部契勘乞印给三十斤例、四十斤例钞引各三百副,付潭州通判厅给卖,仍将卖到价钱照应韶州涔水场体例,分隶起解送纳。」从之。
绍熙三年二月三日,淮西提举茶盐司言:「无为、昆山矾场见管矾钞引止有一万余道,委是不多,乞接续支降三十斤例一等钞引二十万贯,降下本场应接给卖。」从之。
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产砂原书「产砂」二字抄于天头,今移置于此。
产砂原书「产砂」二字抄于天头,今移置于此。
仁宗天圣元年,江宁言:「溧水县见有朱砂,差人取掘到,除烧水银外,并无朱砂苗脉。」
十年,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言:「伏见广源等处内有朱砂坑,乞令本司兴置。」从之。
建炎四年,户部言:「先准朝旨,每年于宜州收买回蕃朱砂二万两,合用钱四千余贯,于方场钱内支拨收买应副,即无住买年限。自崇宁四年至今二十余年,共支过十万余贯,积累岁久,往往侵用常平钱数。」诏令住罢收买,已支钱令逐路提刑司具数责令市舶司限二年拨还。
雍熙中,供奉官于延德使高昌还,行程云:王居北庭。北庭山中出 砂,山中常有烟气涌起,而无云雾。至夕,光焰如炬火,照见禽鼠皆赤采。 砂者,着木底鞋,若皮为底者,即焦;有穴出青泥,出穴即变为砂石,土人取以治皮原书其下有注云:「松案:此条《大典》砂字韵引,今附录于此。」。
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坑冶杂录坑冶杂录:此四字原书抄于天头,今置于此。
坑冶杂录坑冶杂录:此四字原书抄于天头,今置于此。
鄱阳、乐平、浮梁、德兴岁和买金五百四十二两八钱,德兴银一
千七百四十九两五分,铜二十一万一千七百三十四斤二两,而《中书备对》则云:岁买金三
十四两,银二千一百三十七两,铜七百四十斤。有买金场,一在城下,一在利阳务,一在德
兴县。又有市银院买铜场,皆在德兴。今金、银、铅皆无,惟有浸铜,及铁课利钱亦不敷。
至道元年,福建转运使牛冕言:「邵武军归化县金场虚有名额,并无坑井,专副人匠千一百余人配买金六百余两,百姓送纳不逮,以至弃命自刎。其场今请停废。」从之,自今永不得兴置,工匠悉放归农。
二年,陕西转运使言:「成州界金坑两处,先是州遣吏掌之,岁课不能充。望遣使按行,更立新制。」诏曰:「捐金于山,前圣之盛德;
所宝惟谷,旧史之格言。朕缅慕太古之风太:原作「大」,据《宋大诏令集》卷一八三改。,不责难得之货,何必言利,徒以勤民 其成州金坑两处并宜停废。」
三年,诏:「比者三司奏请东、西两川掌关征榷酤 醝之利者,半输银帛外,其半以二分准市价入金。近闻州郡非产金处颇为不便,其入二分金宜即停罢,如愿入听。」
四年四年:按至道无四年,此「四年」前当脱年号。,京东转运副使上官佖言:「奉诏相度登州蓬菜县界淘金利害。今检视淘金处,各是山涧河道,及连畔地土闲处有沙石泉水,方可淘取得碎小片金。仍定下项条例:凡上等,每两支钱五千,次等四千五百,俱于在城商税务内置场收买,差职官勾当。产地主占护,即委知州差人淘沙得金,不计多少,立纳官,更不支钱。监官招诱收买数多,即与酬奖。地主及赁地人不得私卖,及将出州界,许人告捉,一两已下笞四十,已上笞五十,四两已上杖六十,七两以上杖七十,十两以上杖八十,十五两以上杖九十,二十两已上杖一百;买者减一等。告人据捉到金色号,全与价钱充赏,至百千止。应自前淘买到者,即限一月赴官中卖,限满不首,许人告捉,并依前项施行。应出金地主或诸色人,如自立法后一年内,淘取得金二百两已上中卖入官,与免户下三年差徭及科配,如并五次淘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