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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烹炼得铜。乞差通判河中府皮仲客采取。」从之。 康定元年,三司言:「商州百姓高英等按寻到铜
【续会要】
淳熙四年三月十九日,诏停闭藤州平罗古社金坑,以诸司言岁收净利一十一两四钱,所入微细故也。
十年六月十二日,诏废罢昭州管下金坑五处,以广西运司言岁纳金一十四两、钱五十余贯,所入不多故也。
食货 ~ 禁铜禁铜:原无,原书天头注云:「此当另标禁铜。」据补。
禁铜禁铜:原无,原书天头注云:「此当另标禁铜。」据补。
【宋会要】
太宗太平兴国二年,有司言:「江南诸州铜先未有禁法,请颁行之。」诏从其请,除寺(劝)[观]先有道、佛像、锺、磬、铙、钹、相轮、火珠轮、铎及人家常用铜鉴外,民间所蓄铜器,悉送官,给钱偿之。敢有匿而不闻者,论如律。
二年,诏:「应私铸铜器蠹坏钱货,建康府、台、明、湖州犹甚,可专委守臣严切禁止,除锺、锣、磬、铙、钹、铃、杵、镜、贝于、 并依已降指挥,内锺、磬、铃、杵许投税获凿出卖。」
咸平四年,江南转运使冯亮言:「旧 ,犯铜禁者七斤而上,并处极法奏裁。多蒙减断,待报踰时,颇成淹缓。请别定刑名,以为永制。」诏自(令)[今]满五十斤以上取 裁,余递减之。
景德三年,神骑卒赵荣伐登闻鼓,言能以药点铜为踰石。帝曰:「民间无铜,皆镕钱为之,此术甚无谓也。」诏禁止之,其来自外蕃者,不在此限。
元年原书「元年」前有「元佑」二字被涂去。,枢密院言:「乞禁私卖锡、铜、踰石器,犯者依私有法。」从之。
十三年原书「十三年」前有「绍兴」二字被涂去。,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韩球言:「窃见诸路提举茶盐司昨申降指挥,于从来紧要私盐所行道路专置巡盐使臣一员,量置土军。缘所置巡盐使臣止管巡察私盐外,别无兼领事务,所有应干铜、铅并产锡地分若有私采盗贩,皆是违犯禁榷之物,正与私盐事体一同。欲乞将应专置巡盐使臣,并一就责委兼管巡捉私贩铜、铅等事务,余并依见行条法。」从之。
淳熙三
内批,禁中发下铜器八千余两付尚书省。前此高宗寿皇皆曾禁约,终不能止。今陛下此举,四方传闻,必且耸动,庶几自此令行禁止。臣等欲出黄榜揭之通衢,使中外共知。」上曰:「可」。 年闰六月十三日,宰执言:「恭
十二月二十二日,诏:「郡县每月责都监巡尉状有无私铸铜器及纳不尽之数,如因事骨罣,将巡尉、都监一并收坐,守倅并议责罚。仍令御史台觉察,监司不觉察,与同罪。」从臣僚请也。
十二月七日,诏:「访闻日来州县城郭乡村依旧铸造踰石、铜器等货卖,令诸路提刑司密切禁止,如有违戾,具当职官及巡尉职位名申尚书省,取旨重作施行。其买卖人并使用之家,并照累降指挥,一例断遣追赏,并不以官荫论。仍许诸色人陈告,如提刑司不觉察,御史台按劾闻奏。」从都省请也。
十月七日,四川总领所言:「利州青平、青(尼)土两场,逐年铜户输纳漕司铜八千五百斤,军器铜一百斤,却有余剩草铜可以收买。若与不拘岁额多寡,令见卖官司立定价直,据买到数逐年随纲解发江州交卸,转发至饶州铸钱司,非惟官司得铜鼓铸,而私铜亦有所归,不致作为器皿,干犯法禁。」从之。
【宋会要】
嘉泰元年五月三日,临安府言:「承降指挥禁戢铜器,数内该载官民户除日前见腰带金朵 及鞍辔作子照子外,应有铜器不许使用,僧道合用锺、磬、铙、钹、铃、杵,民间及船户置到防护铜锣,仰寺观主首及民户各具件数结立罪赏,经州府陈状,排立守号,当官镌凿,给付凭由照用。官、民户锺磬准此。照得寺院、民户许用锺、磬、铙、钹、铃、杵、铜锣,又恐日复一日,或有损坏。乞令申所属,许赍元物赴文〔思〕院照元斤两量立工钱换造,仍镌凿文思院换年月。在外准此。」从之。
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三四 采铅
采铅
李煜尝因唐旧制,于饶州永平监岁铸钱六万贯,江南平,增为七万贯。常患铜少,不充用。张齐贤任转运使,求得江南旧承旨丁钊尽赴饶、信等处州山谷出铅,即调发诸县丁夫采之「李煜」至「丁夫采之」,原书天头注云:「重出。」。
三年原书「三年」前有「建炎」二字被涂去。,虞部言:「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张澄奏,乞将管下坑场专责监官点检(遇)[过]银坑兴发,其见元铜、铅等如愿采作,即先经官认定逐时所卖铜、铅课额,比旧数增羡,方得采作。银坑或未经行使铜、铅坑冶之人,愿作银坑,亦令兼使铜、铅坑冶。如不愿趁办铜、铅课利,即不得专使银坑。仍乞逐月置历抄上卖过铜、铅、银数,如铜、铅及得元立定额,其银价即尽数支给;若或所卖铜、铅不及元立定额数,即未得全支银价,候次月卖定铜、铅,方得尽行支给。其有银坑兴发浩瀚去处,亦乞依此施行。」从之。张澄又言:「乞将韶州曲江、潭州(刘)[浏]阳、信州铅山三县知县依旧来饶州德兴、信州弋阳知县体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