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所有差办人物,及应于合用公使钱杂费之类,并依干道二年补试及前后已得指挥施行。」
六月二十七日,诏:「武学补试中蔡镐等已下人已下人:原作「已人下。」据文义乙。武学敕令格式,与太学兼行。切见太学每遇补中学生,尽给绫纸。震等未蒙申请给付,乞依太学生例申给。」国子监勘会,依已降指挥合给绫纸。故有是命。 ,所属给降素白绫纸八道付监,依例书填给付。」先是,武学正高震等状:「伏
六年六月二十三日,诏:「太学生员见有阙额,特与放行今来秋补一次。仍不以得解人为限,并依干道二年以前指挥体例施行。其武学增作一百人为额。今后太学阙二百人,武学阙三十人,取旨试补。」
九年二月二十四日,诏:「武学上舍试,取放优等一名。今后若及十人以上,方合取放。」以武学博士言:「内舍校定,太学则六名放优等二人,〔十〕名则通放三名。惟武学则八名止放一名。又上舍亦合放优等,
乃以内舍校定人少之故,上舍未尝取及十人,因亦不放优等。皆非所以为激励多士之道。欲乞增置武学员额及添放优等。」得旨送国子监看详,本监申:「本官所请上舍试与放优等一名。照得在法,试上舍,以就试人每三人取合格者一人。不及三人,亦取一名。人才不及则阙之。所取人十分为率,上等一分,中等二分,下等七分。缘武学上舍试依上条系十人以上,合取放优等一名。
其内舍生,元额止二十人赴上舍试,取到六人合格,即系不及十人以上分数,(舍生元额止二十人赴上舍试取到六人合格即系不及十人以上分数)不合取放优等「不合取放」前:「舍生元额」至「以上分数」二十八字,原校以笔画去,乃为衍文。。今来内舍生虽以二十六人为额,取八人,亦系不及十人之数。」故有是命。
【宋会要】
淳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,诏:「武学外舍生,有校定公试合格,用程大昌所请五等弓马法,与程文五等相参,入上中等者,即与据阙升补;入下等者,候将来再试入等,依名次据阙升补。其忝入上中等,当年无阙升补不到之人,候将来再试入等,亦与依名次据阙升补。」先是,武学博士樊仁远言:「武学生以一百三十人为额,自绍兴二十七年国子祭酒杨椿申请,以外舍生岁终预校定,次年公试合格,不分等弟,尽行据阙升补,遂至每榜升补少至七八人,多至十四五人。
至干道五年,国子司业
程大昌病其滥进者多,申请以外舍生赴公试,有校定人入上等者,听补入;中下等者,候将来再试入中等者,听补。又立格(大)[太]严,两年公试,仅升补一名。至干道七年,国子祭酒芮烨乞依旧行杨(桩)[椿]所立之法,当年补至十五人,复有滥进之弊。乞将前后申请斟酌中制,别立升补校定法。」故有是命。
二月二十日,诏:「武学内舍生,如曾犯第二等、第三等规罚,止碍当年选考行艺及当年升补。若系上舍试年分,不曾犯第三等以上罚,即与升补。」以兵部勘当,从武学学生之请,比付太学法。
二十四日,兵部、国子监言:「武学生郑突等,乞依干道四年内舍无阙,先将上(名)[舍]名阙放行公试升补。候上舍发榜日拨填。照得干道四年武学即无内舍阙额,承指挥,借阙放行公试,共升补过一十人。今来内舍亦无阙额,乞依例借已成优等校定人三人,及将来有校定人试中升补上舍退下内舍阙额二名,通借五名放行今年公试,遇阙升补。」从之。
【宋会要】
二年十二月十七日,太上皇帝庆寿赦:「应绍兴三十二年以前补中武学生,见年七十以上人,可令礼、兵部保明以闻,特与补承信郎。内舍、上舍生父母年七十以上,外舍生父母年八十以上,并与初品官,妇人与封号。已经官封者,(入)[父]与转一官资,母与冠帔。令经所属自陈保奏。」
先是先是:苗校据本书崇儒一之四一所载,以为下文三年即为淳熙三年,与上条不相接,遂删去「先是」二字。当是。,
三年四月三日,礼部国子监言:「武学大小职事,该遇庆寿赦,参酌推恩(入)[人]:大职事三名,并与(承兑)[永免]解试上舍免省人一名,候将来殿试唱名到部日,与占射差遣一次。小职事十一人,并与将来解试一次。学生各赐束帛。」诏并依拟定。
四年二月十一日,诏武学武成王神像并两廊从祀,令重行塑绘。其旧像,权迁后殿四廊。详见褒崇先圣。」
七月十八日,诏:「自今武学博士,武学谕,并(与)[于]武举出身人内选差。」
五年五月七日,诏:「礼部国子监量立武学国子员额,依太学国子例,收补武臣亲属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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