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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2454页

前后,并乞据数勒定年限,随夏
秋税租催纳,如三百千已下,三年;已上至五百千,五年;已上,七年;百千已下;一年。」从之。
雍熙二年十月,帝闻汴河漕运军人至京城,颇有寒饿者,令中官访求,累得百余人有饥冻之色。诘其故,乃主粮吏夺其口食而自取之。诏杖配押运使臣,隶商州禁锢,断主粮胥吏腕, 于河侧三日而后斩。仍命给军人衣服,慰遣之。
四年十一月,诏曰:「访闻西路所发系官竹木 拖缘路至京,多是押纲使臣、纲官、团头、水手通同偷卖,竹木交纳数少,即妄称遗失。自今应出竹木州军并缘河诸州及开封府严行约束,每有 拖至地分,尽时催督出界,违者准盗官物条科罪。」
至道二年二月,诏:「自三门垛盐务装发至白波务,每席支沿路抛撒耗盐一斤,白波务支堆垛销折盐半斤,自白波务装发至东京,又支沿路抛撒盐一斤,其耗盐候逐处下卸,如有摆撼消折不尽数目,并令尽底受纳,附帐管系。」
八月,诏:「荆湖般粮赴真州等处卸纳回脚千料船或装盐回,并依例破十分人力,空船即破八分人力。如千料已下船,并依此比附分数。」
十二月,诏:「应诸道州、府、军、监今后合要支用豹谷等,各须预先计度,准备支遣。诸处起发上供金银、钱帛、斛纲运,并须赴京送纳,缘路诸州不得辄有截留。如有擅留处,其知州军、通判职官等并当除名,转运使、副各勒停,三司、转运司、发运司州军孔目吏已下并决配远恶处。」帝以三司文籍多是积年淹延,咤问其故,称诸道上供物色沿路每有截留,勘会往来动经岁月,咤止绝之。
真宗景德元年五月,诏:「京畿守冻,纲运兵士逐处县分依例接续支口食料钱,仍每人特支酱菜钱百文,行运时全支二百文,更不克折。仍令东、西排岸司擗掠房屋,纲运到京,库务未纳,各认排岸司分于其门造饭供送。库务疾速交纳,不经三司使陈告,并当严断。」
十月,淮南转运使邵晔请令漕运所出州军知州、通判,依河堤例兼管辇运公事,从之。
二年十月,诏:「黄河纲运,宜令三司自今后一年般运无 失者,其部辖殿侍、三司军大将、纲官、纲副每月增给缗钱。」
三年二月,诏河西军营在府州者,所给刍粮自今增置渡船,仍旧于保德军请领。如水涨冰合,即听随处给遣,或预令辇载以往,委转运司专提振之。先是,河东民常赋及和市刍粟,并输府州,而涉河阻山,颇为劳苦,寻诏徙屯河东保德军,其营在府州者,听量留之,而刍粟之费,并给于保德军。条约已来,公私为便,至是上封者言虑水涨冰结,则军士涉河,往来艰阻。帝志在爱民,故特申前诏。
十月四日,提举纲运谢德权言:「汴水公私舟船多有阻滞,盖形势船舫在岸高许樯竿,他船不可过么。乞降条约,每有船过,并令倒樯,以便于事。」帝谓王
钦若等曰:「如闻商旅颇以为患,可严行诫约。如尚敢以形势妨碍,令所在具名以闻,当重行罚。」
十一日,都大发运副使李溥言:「诸路逐年上京军粮元无立定额,只据数拨发,乞下三司定夺给般年额。」三司言:「欲以淮南、江浙、荆湖南、北路至道二年至景德二年终十年般过斛数目,酌中取一年般过数定为年额,仍起自景德四年船般上供六百万硕永为定制。仍以夏秋税及和籴斛除桩留准备外,余数并尽装般,须管数及年额。内有路分灾伤,般辇不敷额,即具保明申奏减免分数。」从之。
四年五月,诏河北沿河州军纲运,自今以军士充役,勿役部民。
七月,诏:「诸州遣军士赴京东下卸者,自今附口粮外,月别给钱二百,仍创营屋,每使其休息。」帝以士卒外役,即留廪给之半以赡其家,致饥寒不给,特优恤焉。
大中祥符元年二月,帝谓王旦等曰:「如闻江淮运粮和顾舟楫,商旅趣利,阻其贸易,则京师粒食或致增价。可令今后不用和顾。」
二年十月,诏:「如闻江淮、两浙等路运粮上供,虽甚寒不止,自今宜准例,令军士休 两月原书天头注云:「漕运有《职官分纪》一条。」。」
三年九月,知扬州许逖请两浙路榷罢和雇舟船,所冀行商得载粮斛,以济经旱民庶。从之。
四年十月,帝诏示王钦若等:「发运使、文思使李溥陈述年终漕辇之绩,可特改北作坊使以酬之。」
五年四月,诏淮南堰埭运粮挽,若估价不及一千者,亦依一千例支赏,并以系省钱充。」先是,李溥上言:「元 :应盗官物并杂以他物,及故为侥幸沉溺舟船者,如有人告获,每一船给赏钱三十千,二船四十千,三船已上五十千。官司执是法以罪,而不分轻重之差,乞别行条约。」故有是诏。
天禧元年正月,诏:「漕运之务,虽国计以攸资;舟 之劳,谅人工而可恤。其江、淮等处上供斛斗,特榷罢今年春运一次。」
六月,江淮、两浙发运司言:「真州等处转般仓及江浙上供米二百七十余万斛,欲留逐处,以济阙乏。」从之。
八月十一日,诏江淮发运司漕米三万石,由海路送登、潍、密州。
十二月,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黄震言:「承前诸州米纲少欠,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