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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2600页

是月,诏曹、濮、郓、单、徐州、淮阳军赈贷民。以河决为害故么。
三月一日,令淄州以粟贷州民饲牛。
七日,令府州赈贷藩部。以去岁旱故么。
五月,令永兴、凤翔减价粜粮,以济阶、成、秦、凤州流民。
六月,太常少卿、直史餐陈靖言:「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岁,望遣使安抚,许法招携富民纳粟,以助赈贷。」从之。
干兴元年二月八日,苏、湖、秀州雨,坏民田,谷贵人饥,命出仓粟,赈贷之。
十一日,徐州民饥,诏发廪粟赈贷。
仁宗天圣三年三月,京西转运使张意言:「襄、(颖)[颍]、许、汝等州经水,损恶斛斗
八万余石,不堪支遣,请分给阙食之民。」从之。
四年十二月,诏:「请处州军经春有斛斗价高处,虑人户失所,宜令京东、京西、河北、淮南转运司选官,将本处常平仓斛斗减价出粜。或无常平仓处,即以省仓斛斗除留准备外,出粜以济贫民。」
六年三月,成德军言:「元氏县民饥,请支借斛斗。」从之。
五月,河北路体量安抚王沿言:「保州、永定军百姓艰食,已令逐处发仓廪各万石减价出粜。自邢、赵、真定府等处,各令支借种粮与归业人户,并与倚合今年夏秋税赋,及令逐处倍功安恤。」从之。
七年五月六日,中书门下言:「户房闻灾伤路分募人工役,多不预先将合用人数告示,以致饥民聚集,却无合兴工役。并依所下司农寺,令逐路有合兴工役,并依所计工数晓示,逐旋入役,免致饥民过有聚集,以致失所。」
九年二月五日,河北西路提刑司言:「邢、怀州连年灾伤,若令应副十分春夫,必难胜任。欲乞特赐免放一半。」从之。
十月十二日,中书门下言:「广东经略、转运使等,言潮州海阳潮涨,推流屋舍、田苒,死失人口。乞令本路提刑司躬亲前去,依条存恤。」从之。
治平四年神宗即位,未改元。六月十八日,诏:「在京永泰、景阳、通天、安肃四门,此月十七日给河北流民米,止六月终。仍晓谕以河北近得雨,令归本贯。其不愿归,勿强之强:原作「疆」,据本书食货六八之三八改。。仍晓令河北转运司,应灾伤州军县分,依此晓告,倍功安存安存:原作「存安」,据本书食货六八之三八乙。。臣僚上言,河北讹传京师散流民米,恐未流移者咤兹诱引,皆来入京。故约束之。
神宗熙宁元年七月,诏:「恩、冀州河决水灾,令省仓赐粟。」详见恤灾门。
二年四月,降空名祠部五百道付两浙转运司,令分赐本路曾经水灾及民田薄收州军,相度灾伤轻重,均其多寡,召人纳米或钱,以备赈济。
七月十八日,诏水灾州军,令本路转运使、判官、提点刑狱分往被灾处,照恤贫民阙食者,支广惠仓斛斗赈济。如不足,量支省仓物。仍于人户便近处减常平物价就粜。若贫人无钱,相度赊粜,令至秋送纳。其非税户,即与远立日限纳价钱,并委就近施行讫奏。
三年五月八日,诏雄州以两属人户如遇灾伤,实时贷粮,接续俵散,分作料次送纳。
六月,诏:「在京诸仓米斛之数已丰,访闻日近民间粳米价直稍贵,所有淮南上供新米,仰酌中估定钱数,遣官分诣市置场出粜置:原作「价」,据本书食货六八之三九改。,以平物价。」
四年二月十三日,诏河北转运、提刑司体量贝、冀彻边少雨雪州军乏食饥歉人户,多方赈贷存恤。其见欠残零税赋,并权与倚阁。
三月十六日,诏判永兴军郭逵,如本路州军有饥荒处,并以官廪赈济。详见恤灾门。
十八日,诏:「缘边熟户及弓箭手见欠贷粮未经除放,其见今阙食者,安抚司更量与赈贷。」
六年六月七日,中书门下言:检正刑房公事沈括状:「乞今后灾伤
年分,如大段饥歉,更合赈救者,并须预具合修农田、水利工役人夫数目,及召募每夫工直申奏,当议特赐常平仓斛钱,召募阙食人户从下项约束兴修。如是灾伤,本处不依 条赈济,并委司农寺点检察举。」从之。
八年十二月二日,诏:「河东岁歉,移屯戍兵马五千归营,以其余粮赈济饥民。仍具次第以闻。」
九年十二月十三日,诏淮(西)[南]东西、两浙路:「应劝诱人户所出赈济斛斗,免欠未纳数目,特与免放。其熙宁八年已后劝谕已纳斛斗人口,候向去合行劝诱,即据数却与免放。」
十年二月二十五日,诏:「应经贼杀戮之家余存人口,委是孤贫不能自活者,所在州军勘会诣实诣:原作「指」,据本书食货六八之三九改。,特日给口食米:十五岁以上一升半半:原脱:据《长编》卷二八○补。,以下一升,五岁以下半升,至二十岁止。」仍令相度每五日一支。
元丰元年正月十二日,赐广济河辇运司上供米十万石,付徐州、淮阳军粜与水灾饥民。
闰正月十三日,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济饥民。
三十日,诏:「河北被水户如过河逐熟,即于白马县河桥差官赈之。」
四月七日,诏以瀛州陈次米依灾伤及七分例贷第四等以下户,不得抑配。免出息。
八月二十八日,诏:「滨、棣、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