估价供申。若有违慢,申朝廷行遣。其间州县或有收到价钱,不即起发,移易他用,致有失陷,其官吏依擅支封桩钱论。常平司失于觉察,一例施行。」从之。
七月十六日,臣僚言:「近见户部申请,诸路并限一季出卖官产,拘钱发纳。且以江东、西、二广论之,村之间,人户凋 ,弥望皆黄茅白苇「望」字下原衍一「望」字,据本书食货五之三六删。,民间膏腴之田,耕布犹且不 ,岂有余力可买官产 今州县迫于期限,且冀厚赏,不免监锢保长,抑勒田邻。乞宽以一年之限,戒约州县不得抑勒。如有违戾,重置典宪。」从之。
淳熙元年二月十三日,工部郎中徐子寅言:「昨劝谕正人请佃开耕官庄田亩「正」字前疑脱一「归」字。,及一百五十顷以下至一百一十顷以上,部(较)[辖]及二年;一百顷以下至六十顷以上,部辖及四年。依已降指挥,白身人补正一资,已授真命人,于见今官资上转一官资。如元有借补,再功借人。乞朝廷斟酌,补正即不收所种米斛。令具各庄的实种过田亩,依立定开耕赏格年限,合补正部辖人姓名,申枢密院。乞给降付身。」从之。
根括没官田产,除两淮、京西、湖北外,尽行出卖。始限一季,继展一年。已卖者十不及二三。盖已卖者,尽皆膏腴之田,富家大姓,计嘱官吏牙侩,低估价直,却将中下之田高其价直,是致 六月十八日,臣僚言:「伏
无人承卖。今不若且令元佃之家着业纳租,一岁之间,犹可得米数十万石,兼亦不妨一面出卖。」从之。
二年正月十八日,诏:「诸路州军管下未卖田产,如当来所估未致尽实,即别委官,躬诣田所看验色额高下,从实裁减,估定实价出卖。仍开具有无增损田亩以闻。」从前知池州张抡请么。
二十四日,工部郎中徐子寅言:「近措置淮东官田,于楚、扬、泰州、盱眙、高邮军共五十四庄,招集流移归正种田人一千三百一十五名,老小五千四百二十七口,盖造屋宇二千四百四十九间,给付耕井农具井:疑当作「牛」。,开垦田九百一十四顷九亩。」诏徐子寅特与转一官,减二年磨勘。
五月二十五日,湖广总领刘邦翰言:「湖北州县应请佃官田,并归业人将见耕田土,许自陈,官出户帖,永为己业,听从典卖。将来合输二税,分为三限,每年起一分。若自陈不实,许人告,将所首田给与告人。」从之。
六月十一日,诏:「民间元佃户绝田产,既行承买,即是民田,既起理二税。其元佃租米,并与蠲除。」
十月十二日,湖南漕臣李椿言:「本路陆地荒废甚广,欲行下所部州县,委官相验见荒官地,召人请佃。止令量纳身丁钱,不立租税,不许 佃典卖。置籍立标,限半年栽种。限满不栽种,即从官召人请佃,地利全给佃人,地主不得争占。」从之。
三年二月四日,诏诸路将出卖田山等并权住卖。令见佃(入)[人]依旧且行承佃。其已承买纳钱未
足,与展限一季。从臣僚请么。
二十四日,诏:「官田所限十日结局,其已、未起钱,专委户部郎官严紧拘催,赴封桩库交纳。」
十一月十二日,南郊赦:「官员职田,在法,以官荒及五年以上逃田拨充。往往州县不问年限拘占,以致人户无业可归,或间有灾伤,须令旧数输纳租课。如有似此去处,并仰日下依条改正除放。如尚敢违戾,许人户越诉。」六年、九年明堂赦同。
十二月三日,诏:「诸路没官田产,皆咤公吏受赃、劫盗停赃,拘籍入官。已经卖绝者,不许翻论;或果冤抑须改正者,止给元价,不得复追买人。」从中书门下省请么。
六年二月三日,军器监主簿陈杞言:「乞将没官田、沙田等出卖。」上曰:「在官之田不卖,徒为有力者计嘱州县请佃占据,不若出卖,则苒税可补常赋。」于是诏应没官田产、屋宇并营田等,并委提举司措置出卖。
六月七日,诏:「诸路拘没到入官田产,令提举常平司且住出卖,候农隙日,委官核实。如见得依法合拘没之数,别无词讼,令官吏(给)[结]罪保明以闻。」从浙东提举姚宗之请么。
九月十六日,明堂赦:「冒佃官田,限一季,听经官自陈。其欺隐过税租,并与除放。」十二年郊、十五年明堂赦同。
十年十月十七日,浙西提举王尚之言:「近根括到平江府五县自淳熙三年以前出卖不尽官田及以后新收田亩,创置簿籍,抄上亩步、佃户租课数目,若私家之砧基簿者,庶几有以谷考。只平江一府,已根括到田
产一十二万四千二百三亩一角九步,岁收官租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三石一斗二升九合,本司自行差官交纳,别置租课簿发下诸县,委自令佐拘催销落,庶使常平官租岁有所收,或遇歉岁,得以接济。」诏:「其田籍,令尚书省用印给付浙西提举司,行下所部州军遵依施行。」
十二年八月三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两淮州军人户见功占田土,内未耕荒田,淳熙七年五月指挥,限五年开垦。其已耕熟田,淳熙十一年十二月指挥,展限一年,令人户陈首,起理税租。如限满不首,或所首不尽,许人陈告。照得逐项功占田亩,并合至今年限满,若不再与展限,窃虑尚有未首数目。」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