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大量纲运斛,及支散时减克军粮。令下三司指挥提点仓场所并提点面使臣,常切躬亲提点受纳,不得信凭逐仓监专、子大量纲运内斛,亦不得取受押纲军大将、殿侍钱物,七、八布袋入仓,却称数足。如或别差人抽拔点检面,及咤事彰露,被人
陈告,其监专、子仰勘逐情罪以闻。仍指挥提点仓场使臣,自今后每遇支粮时,仰不住来往提点,须是两平量与请人,及不得别作情弊,带出官物。如稍有违,其干系人仰勘逐情罪取旨。所有在京诸仓监官,今后但得支遣官物了足,并依前后条制施行。其收到出剩,更不理为劳绩。」
九年七月二十七日,诏:「京朝官未历亲民差监京仓者,自今须一界受纳支给了毕,无得非时求替。其尝经亲民者,自如旧条。」时大理评事李畹监折中仓,以贪求替,咤有是命。
景佑三年七月二十三日,中书言:「京百万仓欲令三司举京朝官监当。自今(古)[合]入亲民举差者,自立界至支遣漏底,一界了当无损欠,及三年已上,与理亲民一任;五年以上,与当两任;如及七年,与升一任差遣。其元合入远地者,与近地;合入近地者,与先次曾经外任差遣。合入近地监当人举差者,自立界至支毕了当,许通计前任、今任监当年限,共合改亲民者,与改亲民资序;若于合改亲民年限外,更监当及三年以上者,与理亲民一任;及五年已上者,与理两任,仍与近地差遣。举充监残零界及三年以上了当者,各于元资序上理为一任;不及三年者,元合入远地差遣,即与近地;合入近地,与先次差遣。」从之。
宝元三年正月二十五日,诏:在京百万仓,今后举官须具同罪闻奏。时三司判官王求、李柬之举官监京仓柬:原作「东」,据《宋史》卷三一○《李柬之传》考改。,皆不同罪,故条
约之。
庆历七年二月,命内侍二员提举月给军粮。时侍御史吴鼎臣言:诸军班所给粮多陈腐,又升不足,请以内臣提察之。
皇佑三年九月六日,教坊判官王世昌自陈年老,乞监永济仓门。帝曰:「世昌本亦士人,以无行检,遂充此职。且仓门是国家储粮出纳之所,岂可令此辈主之 宜与在京一庙令。」
至和二年九月「至」下原有一「元」字,据《长编》卷一八一删。,诏:「京朝官曾犯赃私罪若公坐至徒者,毋得差监在京仓、库、场务」。
治平元年十月五日,三司言:「乞令诸仓界以纳粳米月日为先后,支诸军班月粮。」从之。
二年八月七日,权三司使韩绛言:「近日雨水,诸仓、场斛浸湿不堪。乞相兼支给诸军班等。」诏令三司只就逐仓委监仓官员减价出粜,仍差判官一员并提点仓场所官提举照管。
三年八月,夺监富国仓屯田郎中万及一官,内殿崇班王从谨、西头供奉官戴宏皆勒停,坐受米湿恶,坏十八万石么。
神宗熙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,三司详定:「在京船般仓专、副、所由、子、曹司门人等,如咤仓事取受粮纲及请人钱物,并应在京诸司系公之人咤仓事取受专典级,并咤纲运事取受粮纲钱物,并计赃钱,不满一百徒一年,每一百功一等,一千流二千里,每一千功一等,罪止流三千里。所有共受分赃入己者,并计所受坐受罪,仍分首从。其引领过度并行用钱者,于首罪下减二等。已上决讫,徒罪皆刺配五百里外牢城,流
罪皆刺配千里外牢城,满十千,即受赃为首者,刺配沙门岛。已上若许未受其取与引领过度人,各减本罪一等,为首者依上条配,内合配沙门岛者配广南牢城。仍许诸色人陈告,犯人该徒,给赏钱百千,流罪二百千,配沙门岛三百千,若系公之人,给赏外更转一资。其赏钱并先以官钱代支,一面内自收受赃及元引领过度并行用钱人家豹充填,下足下:疑当作「不」。,即与除破。其元引领过度及行用并受赃人,亦许陈首,依条免罪给赏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,制置三司条例司言:「都官(郎)[员]外郎刘昭远等言:『窃见在京诸仓界么来立界,有百万界与五大界两法,虽各有所便,亦各不无所害。其百万界所便者,米、麦、马料各别立界,无杂色分占敖屋与虚增界数;其不便者,逐界斛散在诸仓,官吏疲劳奔走,致给受不精。其五大界所便者,遂界仓敖附近官吏易为管勾;其所不便者,兼纳杂色,分占敖屋,并虚增起界数。』今于百万界去官吏之疲劳,而取其人粮、马料之各异;于五大界取仓分之附近,而去其占敖增数之未便,改立新五界法并旧条约束。」并诏三司依所定施行。
十九日,诏:「见任仓界官除朝廷擢用外,不许诸处奏举差遣。」
二十三日,三司条例司言:「诸军班所请月粮,先已坐仓收籴,近降指挥:并支十。虑元定价小,欲自龙神卫及诸司每石等第增钱收籴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六日,诏:「支给军粮,并依近降指挥十
足数,卸纳纲运亦仰两平交量。如违,元量级并行科决。每仓各置一石、斛,遇盘量官物,倾于其中比较,免致高下其手。诸仓子三百九十人,今并是正身祗候,逐月更不赴提举所探差,只委下卸司依名次差拨,既免虚占人数,住滞纲运,兼支破食钱,各得均济。如仓分辄敢虚关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