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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2821页

军合发纳钱,许令解发会子,所有自余近里州军,且令依所降指挥分数解纳见钱、会子,候将来普用铁钱日,别行条具申请。」诏极边州军并用交、会,近里州军以钱钱:原作「铁」,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四改。、会中半起发。
八月四日,权户部尚书杨倓言:「朝廷用度,全仰诸州军起到钱应接支遣。今谷考得江、浙州军截日终起发干道八年折帛钱天头批:「帛,一作纳。」,比之干道七年一般月日,计增起多解钱七十余万贯。今将逐州军所起数目比较得,内常平所起之数比递年一般月日多起解到钱一十六万贯,委是当职官究心职事。若不量行旌赏,无以激劝。」诏知州右朝请大夫晁子健、通判左朝散郎葛郯各特减二年磨勘。
十月七日,诏诸路转运司,自今场务解纳本州岛分隶诸司上供经、总制钱朱钞内,须管开具若干,系甚场务,甚监官在任收到钱数发纳,赴是何去处送纳。其余场务依此供申。候申到监官在任增剩数目多少,仍酬赏数目多少仍:原脱,据本书食货三五之四四补。,从本部参照行遣。如申到日前在任推赏之人,亦依此取会。以吏部尚书张津言:「比年以来,并缘法制,人知幸得。如州县场务课息增羡内发纳上供,并无行在朱钞,而州郡泛滥保明推赏。」故有是命。
十一月六日,诏将干道四年、五年诸路州县拖欠上供未起之数特与蠲放,日下销落簿
籍,不得再有追理。如违,许民户越诉,监司觉察按治。以中书门下言:「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、总制诸色窠名钱物、米斛,已降指挥放免至干道三年终。所有以后年分,亦有拖欠之数,皆系民户积欠,经隔岁月。若行一例催理,窃恐追扰。」故有是命。
九年十一月九日,南郊赦:「诸路州县拖欠未起上供经、总制等诸色窠名钱、米等,已降指挥放免至干道五年终,近两浙路放免至六年终。其余路分亦有拖欠之余,皆系民户积欠,经隔岁月,若行一例催理,切虑追扰。可将诸路州县干道六年终已前应拖欠未起之数特与除放,日下销落簿籍,不得再有追扰。如违,许人户越诉,监司觉察按治。」
十二月二十三日,权户部侍郎蔡洸言:「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、总制等钱,各有期限赏罚。比年以来,所隶监司不体法意,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,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么,则有赏无罚,人无惩劝,国用安得以时敷足 欲望严饬诸路监司,依限催发。守贰尚敢违戾,许臣择其弛慢之尤甚者按劾奏闻。所隶监司不行纠察,亦乞坐罪。」从之。
【宋会要】
天头徐松原批:此下八条,《大典》引《会要》作「
上供银」。松按:银系上供之一,似无庸别作名目,疑《大典》摘此数条编入「
银」字韵耳。今第附「上供」后,不别出「上供银」焉。点校者按:此下实有七
条。。
雍熙四年,诏诸道州府军监课利上供银今后煎作折角铤送纳,不得更作板石子铤。
政和三年九月十七日指挥:变转收买金银起发上供内,本钱依旧桩管,循环支用。从之。
建炎三年,诏:「访闻福建、广南自崇宁以来,岁收买上供银数浩瀚,陪备搔扰,民力不堪。可自后岁减三分之一,以示远方宽恤之意。」
四年正月二十九日,诏福建路州军,今日以前见欠左藏库估剥银数、亏欠官钱,特与蠲放四年。户部侍郎叶份言「福建路见上供银数,系以元丰年宝瑞场所收课利立为定额。自崇、蹑以来,坑井渐降,银价又高,应办责之人户,科敷及于寺院」故么。
绍兴二年,德音:「福建路上供银,昨建炎三年九月已减三分之一。绍兴元年三月内,建州、南剑州于所减数内又免半分。尚虑经此兵火,民力不易,所有今年合起之数,上四州全免一年,下四州减半。」
三年,福建路转运副使刘容木言:「本路建州、南剑州每年合发上供等银数内,建州二万一千六百六两,南剑州三万三千八十一两,自绍兴三年分依旧上供,及更令带发绍兴元年分银数内建州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两、南剑州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三两八钱三分三厘。逐州连遭兵火,民力困重。」诏与免带发。
二十六年,宰执进呈权刑部尚书韩仲通
看详到知雷州赵伯柽所奏,广西州军经、总制等窠名银皆是括率百姓,随税均敷。欲令今后只依市价收买,不得依前均敷。上曰:「此岂可不禁 」
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无额上供钱
无额上供钱
钱:原无,据本书食货三五至三
○补。
【宋会要】
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,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,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,并依旧法。当职官拘收灭裂,致有欺隐失陷者,重功典宪。
二年五月
十五日,户部尚书吕餐浩等言:「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,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。今已承指挥,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,并依旧法。切虑诸路州军止以六分桩拨,欲乞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,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,依限尽数桩发施行,免致有亏省计。」从之。
七月十二日,端明殿学士、提举醴泉蹑黄潜善言:「户部经费,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