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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2875页

及笃废残疾者,本身丁钱听免。续降指挥,僧、道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,本身并特放免。近来给降度牒,披剃稍多,自合将所收免丁钱尽数起发。访闻州郡将合入老僧、道不行依法放免,仍旧照额复行拘催,以致被害,深可怜悯。可令州军照逐岁僧、道丁籍实数拘催。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,毋致违戾。」
同日,赦:「僧、道免丁等钱物,可自今赦到日,仰诸路漕司委官将淳熙十六年终以前并与日下除放。」
四年正月二十三日,诏:「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绍熙四年更与蠲放三年,仍给降黄暝晓谕。
五年正月一日,庆寿赦:「应人户有祖父母、父母年八十以上,与免户下一名身丁钱物。」以上《光宗会要》。
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,赦文:「旧法,僧、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,本身丁钱听免。续降指挥,僧、道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,本身丁钱并特放免。近来给降度牒,披剃稍多,自合将所收免丁钱尽数起发起发:原作「发起」,据上文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乙。。访闻州郡将合入老僧、道不行依法放免,仍旧照额复行拘催,以致被害,深可怜悯。可令州军照逐岁僧、道丁籍实数拘催,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,毋致违戾。」自后,郊祀、明堂赦亦如之。
同日,赦文:「广南东、西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存,或祖父母年已六十而身未成丁之人,访闻州县便行科纳,谓之挂丁钱。已令监司约束。或有违戾,委帅臣互察以闻。」自后,郊祀、明堂
赦亦如之。
十月二十四日,都省勘会:「已降圣旨:访闻两浙路州军县多有水旱去处,民户合纳身丁及盐钱,来年并与权放一年。其今年有未纳者,并与倚阁。」
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,诏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庆元二年更与蠲放三年,仍给降黄暝晓谕。
嘉泰元年十二月十四日,诏临安府属县人户身丁钱可自嘉泰二年更放三年。
四年八月二十三日,诏:「绍兴府系攒宫所在,理宜优恤。本府人户所纳身丁钱、绢、绵、盐,可自嘉泰五年永与除放。」
十月二十一日,三省言:「已降指挥,绍兴府人户合纳身丁钱、绢、绵、盐,并自嘉泰五年永与蠲免。缘上件钱物并系分隶之数,照得户部昨来供奉慈福宫、寿慈宫钱物除金银外,岁减钱一百一十余万贯,至今不曾桩发。」诏绍兴府每岁合减身丁钱、绢、绵、盐之数,并令户部于减下俸钱内抱认发还。
开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,诏:「朕惟方今大计,在宽民力。睠兹二淛,实拱行都,尤当优恤,以厚根本。况承平岁么,生齿日繁,程其赋租之余,重以身丁之敛,吏弗功省,民输益艰。中坼以思,靡遑安处。非不知国用所系,储积宜丰,顾宁损于县官,以少纾于民力。爰敷旷泽,庸示至怀。其两浙路身丁钱、绢,可自开禧二年并与除放。」
二年正月一日,诏:「两浙州军嘉泰元年至开禧元年终未起身丁钱、绢、紬、绵内,实系人户拖欠之数,并与蠲免。如州军仍前催理,
许人户越诉,官吏重作施行。」
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,册皇太子赦文:「访闻二广人户输纳丁钱,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纳,谓之挂丁钱,多致逃亡。仰本路监司、帅臣照累赦常切严行觉察约束,(母)[毋]致违戾。」以上《宁宗会要》。
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役法
役法
题下原批:「起淳熙,讫嘉定。」
【宋会要】
淳熙元年三月五日,臣僚言:「诸路州县一都之内,保正凡二,而保长凡八。保正物力颇高,役之二岁,尚可枝梧。至于保长,类多下户,无十金之储,限以二年,困穷特(立)甚。欲乞保正止仍旧法,保长限以一年,使深恩实惠下及细民。」从之。
十月三日,浙西提举叶模言差役之弊,乞明诏有司严立条法。于是敕令所拟修下条:「诸选定合充保正长而(选)[逃]役妄讼,以致役满人过期不替,或权募人充过月日者,并勒当役妄讼人于正役年限外增展拖延月日。谓如合役二年,若咤妄讼拖延一季,即正役二年一季之类。若当行人吏或乡司受情增减物力,定差不当,即勒雇人代充,权替役满人。候差定正役人日交替。其罪各依本法。」从之。
六年三月二日,臣僚言:「乞诏户部将隆兴元年至今应干役法奏请续降(衔)[冲]改指挥尽行检举,更功审订。」诏户部看详。本部乞下诸路提举司,依本官奏陈事理开具(衔)[冲]改条法指挥,并见行条法、续(绛)[降]指挥,行下所部州县遍出暝文,分明晓谕民户通知,常切遵守。从之。
四月二十七日,诏自今大保长不许催科,止受凭由给付人户,令依限输纳。如有顽户欠多,即差保正追纳。以臣僚言差役之弊,人但知保正受害,不知大保长催科者受害尤重。盖其数多于保正而力弱于大姓,故有是诏。
六月五日,诏:「常州近籍没都吏陈持家豹,尽行出卖,其钱分给沿河三县四十五都保正、长买田,添助义役,其田仍以县分均拨。日后拘没到似此田产,及其它诸州县,并不许援例。」从知州李结请么。
九月十六日,明堂赦:「在法,大保长愿兼户长者,输催纳税租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