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,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。其为法未善可知矣。」故有是诏。
九年八月二十八日,荆
湖路察访蒲宗孟言:「两路元敷役钱太重,民间出办不易,至每年所收,广有宽剩。」诏荆湖路有宽剩钱,各权减二年。
十月十七日,诏:「自今宽剩役钱并买扑坊场等钱,更不给役人,岁终具羡数申司农寺。余应系常平司物,常留一半。」
十一月二十六日,侍御史周尹言:「诸路募役钱,元指挥于数外留宽剩钱一分。闻诸州县承望提举司风指,广令民间出钱。又有提举司希求劳绩,或官吏、士庶妄陈利害,减省役人,除 役钱,而民间所出一切如旧,致宽剩数渐倍矣矣:原作「多」,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六改。。天下皆谓朝廷许法聚敛,州县以役人日减,公事日繁,虽迫以严刑,犹不能办。役人以仓法太重,募钱太轻,无以自养,不愿就役,上下失所,公私共患。乞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条募耆长、户长天头原批:「条,一作钱。」,及有不当过减役人,并限定人数,令逐月募钱有备外,其宽剩止留一分已上,毋过二分。」三司使沈括亦言:「先兼两浙察访,体量本路自行役法后,乡村及旧无役人多称不便,累具利害,乞减下户役钱。窃详立法之意,本欲与民均豹惜力,役重者不可不助,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。以臣愚见,无若使无役者输钱,役重者受禄,轻役自依徭法。今州县重役,不过衙前、耆户长、散从官之类。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,其余于坊郭、官户、女户、单丁、寺蹑之类,咤坊场河渡余钱足以赋禄,出钱之户不多,则州县易
为督敛,轻重相补天头原批:「轻重,作一重轻。」,民力自均。」诏司农寺相度以闻。
是岁,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。收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硕四两:金、银、钱、斛、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硕匹两,丝、绵二百一两;支金、银、钱、斛、揲子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硕匹;应在银、钱、斛、匹、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匹硕两;见在八百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硕匹两。开封府界,收十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三贯文,支七万七千一百四十贯文,应在钱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四贯,见在钱八万八百五十八贯文。京东东路,收五十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七贯两:钱五十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八贯,丝、绵一百五十九两,支二十八万五千五百八十一贯文,应在钱九万二百八十七贯,见在钱、丝、绵三十九万四千二百七十一贯两。京东西路,收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贯,支三十万四百七十贯,应在钱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贯,见在钱、斛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二十六贯硕六百:天头原批:「六,一作二。」。京西南路,收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二贯,支二十万三千三百六十贯,应在钱三万三千一百二十贯,见在钱、银二十三万二千七百九十贯两。河北东路路:原作「北」,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一七改。,收五十一万三千一十四贯硕两,支三十一万九千七十二贯七十:天头原批「十,一作百。」,应在钱五万五百一十贯,见在四十六万二千
一百八十一贯硕匹缗。河北西路,收六十二万八千九百三贯硕天头原批:「八,一作三。」,支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七十九贯硕,应在钱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七贯,见在五十九万四千八百七十五贯硕束。永兴军等路,收九十五万四千一百三十二贯,支五十二万六百三十四贯,应在九万一千八百八十二贯:钱九万一千八百四贯,见在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贯硕束。秦凤等路,收四十一万三千四百二十二贯,支二十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一贯,应在四万八千三百五十八贯,见在钱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五十七贯。河东路,收五十二一万五千三百七十二贯硕两,支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五贯硕片,应在一十万二千三百五十六贯硕两,见在五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五贯硕匹两束。淮南东路,收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三十贯,支三十万六千九百五十八贯,应在一十七万六千五十三贯硕,见在钱二十三万二千二十六贯。淮南西路,收三十四万八千二百贯,支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四十五贯,应在钱一十四万一千八十六贯,见在钱二十万三千三百三贯。两浙路,收八十万五千八百四十四贯,支六十八万九千二十贯,应在钱三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六贯,见在钱五十四万一千六百五十二贯。江南东路,收三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贯,支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八贯,应在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,见在钱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八十二贯。江南西路,收三十九万六百六十一贯匹,支一十九万九千二百五十九贯,应在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九贯硕,见在五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六贯硕匹两片。荆湖南路,收三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三贯,支一十八万九千三百九十一贯,应在钱一十一万二千二百三十贯,见在六十六万七千八十四贯硕两。荆湖北路,收三十一万八千六百六十四贯,支二十五万三千三十二贯,应在二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九贯匹,见在二十万七百一十七贯。福建路,收三十七万四千三百九十八贯,支一十八万九千一百八十六贯,应在钱九万三千五百一十四贯,见在五十三万六十五贯。成都府路,收六十万九百四十九贯,支四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