之穷民,生者养之,病者药之,死者葬之,惠亦厚矣。
比年有司蹑望,殊失本指,至或置蚊帐,给肉食,许祭醮给肉食许祭醮:原作「给酒肉食祭醮」,据《补编》第三○九页改。,功赠典。日用既广,糜费无艺,少且壮者,游惰无图,廪食自若,官弗之察,弊孰甚焉!应州县以前所置居养院、安济坊、漏泽园许存留外,仰并遵守元符令,余更不施行。开封府创置坊院悉罢,见在人并归四福田院,依旧法施行。遇岁歉、大寒,州县申监司,在京申开封府,并闻奏听旨。内遗弃小儿委实须乳者,所在保明,听依崇宁元年法雇乳。」
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九日,诏:「居养鳏寡孤独等人,昨降指挥并遵守元符令,自合逐年依条施行,不须闻奏听旨外,如遇歉岁或大寒,合别功优恤。若须候闻奏得旨施行,窃恐后时,仰提举司审度施行讫奏。诸路依此。」
十二月二十四日,诏:「居养、安济,仁政之大者。方冬初寒,宜务收恤。诸州郡或弛废,当职官停替,开具供申,并令开封府依此检察。」
九月二十二日,诏:「今岁节令差早,即今天气稍寒,令开封府自今便巡觑便:原无,据同书食货六○之六补。,收养寒冻倒卧并无衣赤露乞丐人。」
十一月十九日,尚书省言:「居养院、安济坊、漏泽园,比来提举常平司官全不复省察,民之无告,坐视不救,甚失朝廷惠养之意。」诏自今居养院、安济、漏泽园事,转运、提刑、监香司并许按举监:原作「盐」,据《补编》第一六一、三一○页改。,在京委御史台弹奏。
四年二月一日,两浙转运司言:「镇江府在城并丹徒县居养院、安济坊,并不置造布絮衲被给散孤老孱弱之人,未副惠养之意。兼用布絮被
支费钱数不多,即非过有滥支钱物。欲应居养院、安济坊,寒月许置布絮被给散盖卧。」诏依所乞许置,诸路依此。
二日,臣僚言:「访闻诸路民之实老而正当居养,实病而真欲安济者,往往以亲戚识认为名,虚立案牍,随时遣逐,使法当收恤者复被其害,官吏相蒙,无以检察。欲令今后州县居养、安济人遇有亲戚识认处,委不干碍官一员验实。若诈冒及保明不实,与同罪,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免。」从之。
四月十八日,新知(颖)[颍]昌府崔直躬言:「朝廷以居养、安济惠济鳏寡孤独。欲冬月遇寒雪异常,许权不限数支讫闻奏。」从之。
五年二月十七日,诏:居养院见居养民,合止此月二十日住罢,可更展限十日。
六年正月五日,知福州赵靖言:「鳏寡孤独居养、安济之法,自崇宁以来,每岁全活者无虑亿万。乞诏有司岁终总诸路全活之数,宣付史餐。」从之。
十月十八日,开封府尹王革言:「本府令,每岁冬月,吏部差小使臣,于都城里外救寒冻倒卧,并拘收无衣赤露乞丐人送居养院收养。会到吏部所差当短使人,即无酬奖。惟已经短使再差或借差及三月以上,减一年半,两月以上减一年,一月以上减半年磨勘,止是短使专法,本府别无立定酬赏。欲今后应救济无遗阙,除省部依短使酬赏外,管勾四月以上,特减二年磨勘,不及四月者,以管勾过月日比附省部短使依减年酬赏。」从之。
七年七月
四日,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言:「准敕,成都府路提举常平司所请居养院孤贫小儿内有可教导之人,欲乞入小学听读,本司遵奉施行外,所有逐人衣服襕鞹,欲乞于本司常平头子钱内支给置造,仍乞与免入斋之用。」诏依,余路依此。
八月十六日,提举淮南东路常平等事邹子崇言:「凡居养院遗弃小儿,许宫蹑、寺院养为童行,庶得所归。」从之。
八年七月十二日,诏:「诸州县、镇、寨及乡村道路,遇寒月过往军民有寒冻僵仆之人,地分合干人实时扶舁,送近便居养院,量给钱米救济。不愿入院者,津遣出界。违而不送者,委令、佐及本地分当职官觉察,监司巡历所至点检。」
宣和元年五月九日,诏:「居养、安济等法,岁么寖隳,吏滋不虔。可令诸路监司、廉访使者分行所部,有不虔者劾之,重寘于法。」
二年六月十九日,诏:「居养、安济、漏泽之法,本以施惠穷困,有司不明先帝之法,奉行失当,如给衣被器用,专雇乳母及女使之类,皆资给过厚,常平所入,殆不能支。天下穷民饱食暖衣,犹有余峙,而使军旅之士廪食不继,或致逋逃四方,非所以为政之道。可参考元丰惠养乞丐旧法,裁立中制。应居养人,日给 米或粟米一升、钱十文省,十一月至正月,功柴炭钱五文省,小儿并减半。安济坊钱米依居养法,医药如旧制。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,余三处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。吏人、公人等员额
及请给、酬赏,并令户部右曹裁定以闻。」
七月三日,诏:在京乞丐人,大蹑元年闰十月依居养法指挥更不施行。
十四日,户部言:「奉诏:『居养、安济、漏泽之法,可参考元丰惠养乞丐旧法,裁立中制。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斋:原作「齐」,据同书食货六○之七、《补编》第三一○页改。。吏人、公人等员额及请给、酬赏,并令户部右曹裁定以闻。』本部今裁定:外路军州,崇宁四年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