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灾人户合放分数,更不检覆,便行除放讫闻奏。」以三省言:「诸路府界么旱,夏苒灾伤人户披诉披:原作「被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七四改。,州县多不尽公检覆,或限内失于披诉,官司不为收接接:原作「折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七四改。,使被灾之民困重」故么。
八月,户部言:「吏部侍郎李常等奏:被水百姓于新河两堤之两滩地种麦,庶几一收,以资穷乏。体(放)[访]得本路及州县理纳税租,督责欠负,欲乞诏有司权免放。」从之。
二十二日,诏:河东路日前系咤合钞输纳,见理亏欠并除放。从户部请么。
九月
十七日,诏:「诸路坊郭第五等以上及单丁、女户、官户、寺蹑第三等以上旧纳免役钱,并予减放五分,余并全放,仍自元佑二年为始。
三年二月八日,诏诸路转运司,今年春州县已纳免夫钱,并给还。
六月九日,诏罢潭州安化县博易场,其人户欠息特行除放。从荆湖南路转运司请么。
七月二十四日,诏:「灾伤放税及六分以下,其带纳欠负即随放税外分数催纳,七分以上,并行倚阁。」
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,三省言:「检会赦文,应官吏、军民、诸色人诸般欠负官钱,在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者,五百贯以下并予除放,五百贯以上奏裁。」诏翰林学士顾临、御史中丞李纯之与户部长贰同点检催督与:原作「予」,据《长编》卷四七八改。,限一年毕,仍就本部置司。
二十四日,诏:环州及诸镇寨守御居民及入保汉蕃人户所借口食,曾经贼马到,令经略司并特蠲放,具数以闻放具:原作「其」,据《长编》卷四七八改补。。
八年九月八日,户部言:「看详赦书内称:今日已前曾经灾伤去处,夏秋税赋有见欠并倚阁者,并予除放。既非亢灾伤去处,又省限未满,即非倚阁,自合依条施行。」诏灾伤人户放税及五分以上,虽省限未满,亦予除放。
十二月五日,尚书省言:「勘会灾伤欠阁税租,依赦不限等第除放。其今年租税省限未满去处,虽降指挥放税五分以上之人,亦予除放外,有灾伤不及五分人户,若不以第等一例催纳,显见人户不易。」诏第四等以下人户见欠夏税虽
省限未满,并依曹州己得指挥权行倚阁,候将来夏熟日催纳。
绍圣元年八月一日,诏蠲越、温、台、处州人户所欠折身丁盐、绵、绢亏官钱。
十二月二十三日,诏:「府界人户积欠,并令作十料随二税送纳,自绍圣元年秋料始。」
二年三月四日,诏:「河北东、西路并京东路淄、齐、郓、濮、济州灾伤人户,催去年秋料残零税租,并行倚阁。」
四月五日,泾原路经略安抚司言:「本路被灾人户,已令逐州军倚阁税租逋欠。」从之,仍原擅行之罪。
十二月二十三日,诏:「应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已前系官欠负五百贯以上,该元佑七年南郊赦合奏裁,并十分内放一分。」
三年四月十一日,诏权倚阁陕西路今年诸逋欠。以转运司言本路灾荒故么。
元符三年四月十五日,徽宗即位,未改元徽宗即位未改元:原置「元符三年」前,今据本书体例移于「四月十五日」下。。赦:「元符二年以前系官欠负,自来该载未备及拘碍分数,所属尚行催理者,并除放。五百贯以上及专指定名数者,并奏裁。」
五月二日,又诏:「礼部侍郎赵挺之、殿中侍御史龚尐与户部长贰就户部置司尐:原作「史」,据《宋史》卷三四六《龚尐传》考改。,及令转运、提点刑狱、提举常平等诸司限一季内各具本路所放人户钱物数目,申在京放欠所,本所催督,限一年了当。」
十一月,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梁子美言:「今年正月十三日登极大赦,人户欠去年夏、秋租税,并已除放。诸路奉行不一,却引用令文内『常赦税不过三分』,督责甚峻。乞应登极赦后有催纳到数目,并
与准折次料租税,庶使王民均被圣泽。」从之。
徽宗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,诏:「两浙杭、越、温、婺、登州秋苒不登,人户失于披诉,运司惮于阁放,又将积年欠负一例折行催纳,致人户渐致逃移,盗贼兹多,物价增倍,细民不易。其官司并不申奏,显是提举、转运司不职,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。其积年租欠,如是下户被伤,不以分数并令倚阁,非灾伤户分作三料催科。人户失于披诉,委是秋田不熟,并量予校放。」
五年四月十五日,诏免两浙水灾人户租税。
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,诏:免行钱自政和二年正月一日前拖欠,并予蠲放。
十二月二十五日,赦文:「应缘建筑州县堡寨等差发人夫,或经科率物料,第三等以上人户特与免户下夏料税租,第四等已下与放夏、秋两料。应人户咤进兵役使及应付军须,并曾和雇人夫车檐头口等应干欠负、诸司官物非侵欺盗用,并少欠夏、秋税租见行倚阁,并特予除放。应般运往军前钱物诸般转运并衣甲器械,及咤军兴般运官物有损坏少欠不系侵欺盗用,合理纳或剥纳亏官钱,并特予除放。」
八年九月七月,诏:「东南被水州县曾经渰浸人户纳官司房钱,截自迁出日,并特予免纳,候复业日依旧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