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合哀矜者,即仰审刑院、刑部、大理寺具事状取旨,当议宽贷。』治平四年九月,诏开封府、三司、殿前马步军司,今后逐处所断刑名,内有情轻法重,许用赦书,取旨宽贷;《在京海行 》诸犯流以上罪,若情重可为惩戒及情理可务者,并奏裁。窃详赦书之(易)[意],初无中外之别,祗缘立文有碍,遂致推择未均。何则 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等处若非于法应奏,无繇取旨从宽。虽是命官、使官等合奏公案,若有情轻法重,方得应用赦书施行,其余一无该及。后来在京刑狱官司亦得换以取旨,其为德泽不为不厚。然天下至广,囹圄实繁,岂无情轻法重之人,而官吏苟避不应奏之罪,一切以重法绳之,恐未副朝廷钦慎仁悯之意。甲乙二人所犯略同,甲以于法该奏,法寺得引情轻法重取旨宽贷,乙以于法不该奏,遂获全罪,殆非均当,有幸不幸尔「甲乙二人」至「幸不幸尔」原在「恐未副」下,作正文大字。原有眉批云:「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应小注」,今据以改为小字注,并移于此。。欲今后天下罪人犯徒流罪或该编配者,情轻法重,并许本处具犯状申提点刑狱司看详,委是依得赦书,即缴连以闻。所贵罪法相当,中外一体。如恐地远淹系,其川、广、福建或乞委安抚、钤辖司详酌指挥,断讫(间)[闻]奏。仍委中书、枢密院点检。」诏送重修编敕所详定以闻。本所看详:「缘天下州郡日有该徒流及编配罪人,若更立情轻法重奏裁之法,不惟淹系刑狱,兼恐案牍繁多,未敢立法,乞朝廷更赐指挥。」
九月二十五日,编修令式所上诸司 式二十四卷,诏颁行。先是命官修令式,至是先成合门 赐式一、支赐式二、支赠式十五、问疾浇奠支(支)[赐]式一、御厨食式三、炭式二,上之。
十二月二十日,中书门下言:「重修编 所勘会《熙宁编 》时系两制以上官详定,宰相提举。乞依例差官。」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、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。
二十三日,中书门下言:「刑房状:自来颁降条贯,或送刑部翻录,或只是直付进奏院遍牒。盖所总不一,关防未备,致其间有不曾修润成文,及不言所入门目者,亦便行下。欲乞今后应系条贯,并付刑部翻录,或雕印施行,其进奏院雕印条并令住罢。」从之。
二十四日,诏:「勘会熙宁八年司农寺编修常平等 未得允当,不可行用,已留中。后来未曾委官重行修定。可就差本寺丞、簿编修,主判看详。其常平 令一处重行编定以闻。」
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二
格令二
十年正月二十七日,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:「乞将应系不以赦降、去官原减条令重修,编 所及司农寺择其中可以删除者先次详定。」从之。
二月二十七日,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《敕令格式》十二卷,诏颁行。翰林医官院五,广圣宫一,庆宁宫一,入内钥匙库一,资善堂一,后苑东门药库一,提点军器等库,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。
八月三日,馆阁校勘范镗上准诏修到《贡举 式》十一卷,诏颁行。
十一月四日,详定编修诸司 式所上所修《 令格式》三十卷,诏颁行。龙图、天章、宝文阁四,延福宫一,起居院一,四方馆一,玉牒所一,入内内侍省合(用)[同]凭由司二,翰林图画院二,提点内弓箭南库并内外库二,后苑御弓箭库一,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,内侍省使臣差遣三,御药院二,在内宿直人席荐一。
十二月六日,详定一司 令所言:「准送下《刑部 》二卷,今将所修条并后来 札一处看详。其间事系别司者,则悉归本司;若两司以上通行者,候将来修入。在京通用 已有条式者,更不重载,文义未安者就加损益。其后来圣旨札子批送中书颁降者,悉名曰 ;枢密院班降者,悉名曰宣。共修成一卷,分九门,总六十三条。乞降 命,以《熙宁详定尚书刑部 》为名。」从之。
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,详定诸司 式所言:「今修定学士院、龙图、天章、宝文阁等处敕令式,如得旨施行后续降朝旨,乞从本所详定,编入见修内诸司令式。事(于)[干]有司奉行者,并分入诸司。」从之。
六月二十一日,诏:「司农寺见行条例繁复,致州县未能通晓,引用差误。昨令编修,已经岁时,未见修成。令丞吴雍、孙路、主簿阎令权罢,其余职事专一删修,限半年,仍月以所修成条例上中书。」
七月十一日,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簿不妨职事,兼删修本寺条例。从之。
九月六日,删定在京当直所修成 令式三卷,乞以《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令式》为目颁降。从之。
十月四日,诏兵部以《贡举敕式》内武举 条,再于诸处索文字,删类成《武举 式》以(间)[闻]。
十三日,御史中丞、判司农寺蔡确言:「常平旧敕多已冲改,免役等法素未编定。今除合删修为敕外,所定约束小者为令,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,乞以《元丰司农敕令式》为目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十八日,上批:「重(编修)[修编] 所修《海行敕令》未成书,已委官参定。一司敕不惟次序失伦,兼二书交举,亦广占官吏,去取难于照类,或致遗落要切事,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