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晓刑法之人承替。额内已改官先到□□令今后依此选除。其余额外人依已降指挥,满资日罢任。一、勘会 令格式,昨降指挥,须归一司 令〔所〕编修,革其自便。其详定官编修到本局 令,亦与签书,显属妨嫌;自〔今〕系修本职条令,并免签书,更不干与。」从之。详定官今后以三员为额。
二年八月二十七日,刑部状:「详定一司 令所修立到:诸纲运,缘路官司辄截留附搭官物者,于行程内批书两相情愿附搭者同。当职官吏并徒二年,命官先次冲替,人吏勒停。即乞冲改拘截附带他物者以违制论、发运司常加觉察等条,本部已议定立讫。」从之。
三年五月九日,详定一司 令所奏:今将两浙、福建路供到皇佑以后至政和三年终应干条制册,修成《 令格式》进呈。诏依奏颁降施行。
六月二十七日,提举利州路常平韩思俨奏:「切见朝廷逐时颁下申明续降条制,但以年月先后编次,月日寖久,在官者未能通知,奸吏因之得为轻重。乞(照)[诏]有司,应被受见行 令逐门编入,庶使良法美意粲然易见。」诏令尚书省立法。
旧法,乡村居民会要处许置炉造熟铁器用,即不该载镇寨。切详诸路州郡所管县镇多寡不同,河东、陕西县多而镇少,河北、京东县少而镇多。其逐镇居民人烟过于河东县分,兼各有知镇或监官,并管烟火贼盗,注亲民资序,及有巡尉去处,自可责委觉察,奉行条令。今欲乞诸路有监官镇寨内亦许置炉造熟铁器用。若私造禁兵器等,并依上件罪赏施行。只乞于前项条内『州县城外』字下添注入『镇寨有监官兼烟火公事处同』一十三字,庶得法意周尽,即不冲改前后条贯。」从之。 四年十二月二日,知平阳府商守拙奏:「伏
五年八月十四日,刑部增修下条:「诸重禄案吏人辄引非本宗同居缌麻以上亲罢役吏人虽亲亦同。在案及书写文书者,并引人犯赃与同罪。」从之。
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日,大理卿周懿文言:「 令格式自熙宁以后四经编修,率不踰十年;元符 令行之最久,经十二年,亦重修纂。见行 令自政和三年颁行,迨今一十五年,未再编次,其间缘因革建明,条目至多,抵牾乖戾,无所适从。乞下 令所编次。」从之。
九月十二日,臣僚言:「祖宗以来,皆有一定之法,若所谓皇佑、嘉佑、元丰等编 是也。因事更改,则随条贴说,有司易于奉行,天下皆可循守。自蔡京当国,欲快己私,恐人拟议,遂乞降御笔手诏,出于法令之外,不复经由朝廷。有
司得之,遂为定令。或因人而请,或因事而设,前后自相抵牾者甚多。乞自今年以前,凡所降御笔手诏,内令省曹寺监诸司,外令监司诸州县,各具录类聚,缴申朝廷,付 令所将祖宗及见行条贯参考删修成书,然后颁行。目下内外官司并乞且用元丰、嘉佑编 ,以俟新书之成。」从之。以上《续国朝会要》。
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三十日,福建路提刑司言:「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、或御批手诏、或御笔、或手诏、或御宝批、或御笔依奏、或御宝批依奏、或御笔依拟定之类,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□见行条法。」详定一司 令所看详:「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指挥:御笔手诏令 令所重行参修。所有御批手诏、或御笔、或手诏、或御笔依奏、御笔依拟定、御宝批、及批依奏详定之类,亦合依元降指挥施行。」从之。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:「自今除靖康元年正月一日以前御笔系出于法令之外依累降指挥施行,其余减杖、恤刑之类者并合依旧遵守。」五月十日,滁州推官赵伯总言:「比年以来,法令变更,易于反掌。且如靖康元年九月十三日议者乞用元丰、嘉佑之法,仍候修书之成。殊不知两法之中,自相抵牾者固多。虽尝行之,至十月十四日,则又《禄令》用嘉佑格,拟断依元丰条,仍行一司一路等法,余依已降指挥,是前日申明又冲改矣。至靖康二年四月二十八日,再检会速令申明,其余海行等法不系御笔手诏修立者自合依旧引用,所有十月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。以此观之,则是前弊略不能革,数易之后,尚乏成书,参考删修,徒为虚设。乞付有司议定,专用一年之法,即不得辄引相妨之文,以紊成宪。」诏:「本无御笔手诏者,自合依旧引用政和海行等法。恐诸处疑惑,令申明施行。」
殴盗博引用嘉佑条外,其余将嘉佑与政和 参酬相照,合从轻, 三年四月八日 :「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。内拟断刑名,嘉佑与见行条制轻重不等,并从轻;赏格即听从重。其官制所掌事务格目及役法等,有引用窒碍,或该载未尽事件,并令有司条具以闻。」既而刑部侍郎商守拙条具:「欲将谓如略和诱人为人力女使,《嘉佑 》依略和诱人为部曲律减一等,《政和 》论如为部曲律合从嘉佑减一等之类。赏典之类并合从重,谓如获盗黄汴河官木,《嘉佑 》一名杖罪、钱五贯,《政和 》每人杖罪、钱二十贯,合从二十贯之类。责限条约之类并合从宽。谓如《嘉佑 》犯罪经官司断遣,屈抑者听半年内披诉,与重勘,《政和 》称事已经断而理诉者,一年内听乞别勘,即合从一年内之类。其一司、一路、一州、一县、在京、海行,及嘉佑所不该载,如免役、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