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库通融支遣。以监察御史刘藩言:「湖北州县收买分抛军器物料,科扰于民,多不支钱。近年以来,帅司札下免行起解,止令出备招军例物,民始受弊。近降指挥招人虽减分数,比之送纳物料犹为烦费。盖皮筋、铁叶,屠夫、冶户容或有之,若转而为钱,则私家所无,必致贸易谷帛以备输纳,甚为民害。」故有是诏。
六月一日,诏:「诸路监司遇巡历到州县,检照有无科罚民户钱物。如敢违戾,即令给还,官吏重寘典宪。」从司谏汤邦(孝)[彦]请也。
七月十日,诏六曹等处人吏不得与诸路作承受,规图厚利,探报利害入斥堠转送。如违,计赃坐罪。及诸司递发筒牌,令当官入递印押发(于)[放],不得私带移文字传递。从度支郎中王松老请也。
十月十五日,诏两淮州军及帅臣、监司并驻札御前诸军,应有事干边防军机文字、紧切事宜,许具奏并申三省、枢密院,不得泛滥申发或作札子具报他处。如敢违戾,具职位姓名,取旨重作施行(切)。
二年二月二十三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湖南北路每岁贩茶,除官司差拨军兵戍守弹压,访闻所差官以巡绰为名,将过往客旅兴贩物货不问有无文引,拦截搜检骚扰。」诏湖南北帅、宪司戒约部辖兵将官,各严行钤束所部官兵,务要镇静,毋令非理骚扰生事。如有违犯,重作施行。
三年五月七日三年:原作「二年」,据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同诏改。彼处文字与此小有不同,「七日」作「八日」。,诏:「民间采捕虾蟆,杀害生命,访闻多是临安府缉捕使臣所管火下买贩,及主张百姓出卖主张:本卷刑法二之一四六作「纵容」。。令本府日下先次出榜晓谕,三日外别差人收捉赴府惩治。如捉获火下货卖,即将所管使臣一例坐罪。」
八月十七日,臣僚言:「临安府前有人户私置牢房,与公人通同作弊,专一锁闭理对知在公事之人,号曰关留店,每夜不下一二十人,虽无脚匣,亦有门锁。」诏本府常切觉察,不得依前违戾。
二十
六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累降指挥约束州县,不(辄得)[得辄]因公事科罚百姓钱物,许人越诉,坐以私罪,非不严切。近来尚有人户经台省陈诉不绝。」诏自今有经台省陈状事实干己者,仰户开具科罚官职位姓名申尚书省。
十月十六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已降指挥禁约奢侈踰制事件,缘辇毂之下,四方取则,奉法行令,当自近始。若临安府不切遵守,则外路必将仿效,视同文具。」诏行在专委临安府守臣严切禁止,断在必行。如有违戾,令御史台觉察弹奏,先次将守臣重行责罚,其犯人依条断罪追赏,有官人取旨施行。外路州军依此,仍委监司觉察按劾,多出文榜晓谕。
十七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访闻乡民岁时赛愿迎神,虽系土俗,然皆执持真仗,立社相夸,一有忿争,互起杀伤,往往致兴大狱,理宜措置。」诏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州县,严行禁戢。如有违戾,重作施行。
十二月七日,诏临安府城外占据江岸之家收掠撞岸钱等,日下住罢,仍于沿江一带出榜晓谕。臣僚言:「自六和塔至黑楼子沿岸沙地为形势之家所占,析而为八,或收撞岸钱,或收赁地钱,虽柴薪果实之属,无有免者。税场既已取之于公,形势之家又取之于私,咫尺之间而有公(税)[私]两税,民何以堪 乞行住罢。」故有是命。
四年二月七日,监察御史齐庆胄言:「沿海诸处屯驻水军,多因土地所产,辄置军团。遇有民旅将到物货,虽已经商税,未许货卖,必令赴团上历给牌解牙息,方得自便。客贩由此妨滞,物价因而腾踊。乞令住罢。」从之。
四月二十八日,诏:「曾经编配吏人及见役吏人,并不许充官民户干人。如违,许人陈告,依冒役法断罪追赏。」先是,前知常州晋陵县叶元凯言:「州县形势官户及豪右之家,多蓄停罢公吏以为干人,恃其奸恶,持吏短长,官物抵顽不输,词讼则变白为黑,小民被害。乞立条制行下禁止。」故有是命。
八月二十七日,诏:「累降指挥,立法禁止私贩耕牛过界。如闻近来边界多有客旅依前私贩,显是沿边州军奉行灭裂。自今如有一头透漏过界,因事发觉,其守臣以下取旨重作施行,帅臣、监司亦坐以失觉察之罪。」
十一月十二日,诏:「已降指挥,江上、四川驻札诸军兵官不许接见宾客,恐妨军务及干求骚扰。如有违戾,将受谒及看谒之人一例重作施行。干求乞觅若借舟船人马之类,并计赃论。」
五年六月二十日,诏:「湖北、京西路沿边州县,自今客人辄以耕牛并战马负茶过北界者,并依军法。其知情、引领、停藏、乘载之人及透漏州县官吏、公人、兵级,并依兴贩军须物断罪。许诸色人告捕,赏钱二千贯,仍补进义校尉,命官转两官。其知情、停藏同船同行梢工、水手能告捕及人力女使告首者,并与免罪,与依诸色人告捕支
赏。知、通任内能捕获,与转两官。」从知兴隆府辛弃疾请也。
七月十二日,濠州言:「隆兴元年二月十三日敕兴贩耕牛过界罪赏,与干道编类指挥不同。缘本州岛乃是极边,虑奉行抵牾不便。」诏自今兴贩过淮,知情、引领、停藏、负载之人并透漏去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