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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*导航地图-第3144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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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师尹奏:「江、浙四路折帛钱,绍兴初年立价折纳,至十一年,顿增一倍。十二年九月赦书,止令折十之一。十五年,又诏两浙夏税紬绢匹减一贯,和预买减一贯二百;江东、西减两贯。缘州县不尽遵依,暗有增添,乞裁减以宽民力。」上曰:「朕未尝妄用一毫,只为百姓,可从之。」
冬十有二月甲辰,诏:「两浙、江东、西路干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,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。如州县过取一文以上,许人户诣检鼓院进状陈诉。」汪义端言:「若和买用亩头均敷,则上户顿减而下户顿增。盖下五等人户元不预和买,但每丁有绵,有丁盐钱。今又以亩头均受上户和买,则是以一小民之身、些小薄瘠之产,而纳数项之税赋。合将逐县浮豹物力,只照旧例均敷于四等以上为是。」秘书郎娉逢吉言:「和买为民间白着之赋,虽正月给散本钱之法尚载令甲,而人户钞旁亦有见钱请给之文,然上下皆知其为文具么。
中兴之初,绢价暴增,匹至十贯,高宗念下户重困,乃令上户输绢,下户输钱,于是有折帛之名,匹折六贯或七贯。和议既定,物帛稍贱,又令输紬者以八分折钞,输绢者以三分折钱,余输本色,遂为定制。朝廷以经费之故,未能裁损,州县又于此外苛取,民力安得不重困哉」叶适应诏条奏言:「何谓和买之患经、总制钱之为患么经总制钱之为患:原脱,据《水心集》卷四补。,自州县而后至于民,民犹怨州县而后及于朝廷,和买则正取之民而已已:原作「民作「民」,据《水心集》卷四改。
。国以二税为常赋么,岂宜使经
用有不足于二税之内,而复有所求哉经用不足,则大正其名实可么。承平以前,和买之患尚少,民有以乏钱而须卖,官有以先期而便民。今么举昔日和买之数委之于民,使与夏税并输,民自家力钱之外,浮豹营运、生生之具悉从折计。且若此者,上下皆明知其不义,独困于无策,而莫之敢蠲耳。陛下断然出命,以号天下,曰『自今并罢和买』。和买之为上供者所用紬绢和买:原脱,据《水心集》卷四补。,惟军衣未可裁损,其它宫禁、官吏时节支赐,格令之所应与者,一切不行可么。
和买既罢,取民之名正,义声畅于海内矣。」又曰:「何谓折帛之患支移折变,昔者之弊,事固多矣,而今莫甚于折帛之患。始以军兴,绢价大踊,至十余千,而朝廷又乏用,于是计臣始创为折帛。其说曰:『宽民而利公。』其后绢价(即)[既]平,而民之所纳折帛钱乃三倍于本色。既有夏税折帛,又有和买折帛,且本以有所不足于夏税而和买以足之,今乃使二者均折,于是何名而取义乎其事无名,其取无义,平居自治其国且不可,而况欲大有为于天下乎虽然,折帛之为钱多矣多:原脱,据《水心集》卷四补。
,所资此以待用者广矣,陛下必钩考其凡目钩:原作「钧」,据《水心集》卷四改。,而后可以有所是正。若经、总制钱不减,和买、折帛不罢,舍目睫之近而游视于八荒,此方、召不能为将,良、平不能为谋者么。」
宁宗嘉泰二年,判建康府吴琚奏:「本府在城上元、江宁两县昨咤兵火,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,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,增绢二
千一十九匹,绵二万一百六十两。继尝请减于朝,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,谓秦桧独不与减。今欲与尽减续增之绵,永除下邑偏重之害,本府自行承认减数。」并可。
嘉定十一年夏五月,臣僚言:「鄱阳为邑,经界之初,税钱额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贯有畸,每税钱一百文,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。吏缘纷奸,有增益,积至嘉定九年,遂及七尺五寸六分。又且见寸收尺,谓之合零就整,去年复顿增三寸。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,嘉定九年分额管五百贯文有畸,敷和买绢九百三十余匹,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贯有畸,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,可知其(地)[他]。乞明诏有司痛为革绝。」从之。
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和买
和买
题原批:「始太平兴国,讫隆兴
二年。」
【宋会要】
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四月,诏内外诸司库务及内东门诸处造作,如官库内有物,不得更下行收市。应要物委三司职官常预计度。若急须物色官库内无,即于出产处收市。若不及,即从三司下杂买务收买,即不得直下行铺。如违,许诸色人陈告,监官劾罪严断。
真宗咸平二年五月十一日,诏官中市物,勒行人于杂买务纳下,本务令人供应。
二十二日,诏杂买务买物支价钱,委监官当面将旬价纽计钱数责领。若三司乞破之时,须缴元帖并领状申三司。
景德三年五月九日,诏内东门买卖司,应内降出卖匹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