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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146页

闻奏。」从之。
六年四月二十八日,臣僚言:「近日每遇批旨差除,朝殿未退,事已传播,甚者诸处进奏官将朝廷机事公然传写誊(执)[报]。欲乞严行禁止。」诏三省检坐条法,出榜晓谕。
十月二十八日,权发遣盱眙军龚鋈言:「每年津发岁(弊)[币]过淮交割,其随纲军兵及使臣等日不下四五十人,往往循习年例,私传钱宝出界,并夹带私商,不容搜检。欲乞札下本军,自今随纲兵士、使臣不许过淮,止于本军句直官兵据合用人数差拨,庶可革铜钱过界之弊。」诏依,今后仍有违犯人,具姓名申取朝廷指挥。
七年三月十一日,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赵伯圭言:「伏详铜钱(同)[出]界,法禁甚严,缘海界南自闽、广通化外诸国,东接高丽、日本,北接山东,一入大洋,实难拘检。乞自今应官司铜钱不得辄载入海船,如有违犯人,重作施行。」从之。
二十二日,权吏部侍郎王之奇言:「窃见关外诸州连接敌境,多有归正、忠义之人及逃亡恶少之徒,以兴贩为名,啸聚边境,动辄成 。久而不禁,将有未萌之患。欲望申敕州县,严行禁止。」诏宣抚司措置施行。
六月十八日,知绍兴府、两浙东路安抚使蒋芾言绍兴府:原作「兴州府」,据《南宋制抚年表》卷上改。:「据本司参议官高敞札子,顷在北方,备知中原利害。如山东沿海一带,登、莱、沂、密、潍、滨、沧、霸等州,多有东南海船兴贩铜铁、水牛皮、鳔胶等物,虏人所造海船,器甲,仰给于此。及唐、邓州收买水牛皮、竹箭杆、漆货,系荆襄客人贩入北界。缘北方少水牛,皮厚可以造甲。至如竹箭杆、漆货,皆北所无。伏望敷奏,于沿海沿淮州军严行禁
绝,如捕获客人有兴贩上项等事,与重寘典宪。」从之。
八年二月二十九日,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言:「窃见豪民私置牢狱,前后诏旨禁戢非不严备。访闻近日形势之家,仍前私置手 枷杖之属,残害善良,恣为不法。欲乞申严禁约。」诏依,内情理重害者,令州县具姓名申奏,取旨行遣。
九年三月六日,臣僚言:「伏见朝廷禁止见钱,三贯以上不得出城门,五贯以上不得下江,已立定罪赏。其诸军每月支请券食见钱动计万数,往往出城归寨支散众军,却将见钱衷私般载外州回易,以致行在见钱稀少。乞行下殿前马步军严行约束,如有违戾,即依立定罪赏施行。」从之。
六月八日,诏:「诸路监司、郡守不得非法聚敛,并缘申请,妄进羡余。违者重寘于罪,令御史台常切觉察弹奏。」
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〔禁采捕〕
〔禁采捕〕
太祖建隆二年二月十五日,诏曰:「鸟兽虫鱼,宜各安于物性;置罘罗网,当不出于国门。庶无胎卵之伤,用助阴阳之气。其禁民无得采捕虫鱼,弹射飞鸟,仍为定式。」
太宗太平与国三年四月三日,诏曰:「方春阳和,鸟兽孳育,民或捕取,甚伤生理。自今宜禁民二月至九月,无得捕猎及持竿挟弹,探巢摘卵。州县长史严 里胥,伺察擒捕,重致其罪。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。」
真宗景德四年二月十三日,诏:「方春用事,前令禁采捕鸟兽,有司当申明之。」
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二日,诏曰:「朕承天育物,体道临人,宗上圣之无为,期有生之咸遂。况列真秘宇,大觉仁祠,式示创崇,岂宜亵渎!自今应伤生鸷禽之类,粘竿、弹弓等物,不得携入宫观、寺院及有屠宰,违者论如法。仍令开封府条约民间,无使广有采捕。」
三年二月十九日,诏:「诸州应粘竿、弹弓、罝网、猎捕之物,于春夏依前诏禁断,犯者委长吏严行决罚。」自后每岁降诏申戒。
八月二十四日,诏以将祀汾阳,沿路应有粘竿、弹弓并罝网及诸般飞放猎捕禽兽并采取雏卵等,并令禁断。
九月十七日,诏:「将来祀汾阴,百司并从驾臣僚等,应网罟、鹰鹞伤生之物,并不得将行。令御史台(采)[觉]察闻奏。」六年将幸亳,亦下此二诏。
四年正月二十五日,帝谓宰臣王钦若曰:「已禁断采捕,尚虑随驾臣僚从人以鸷禽、网罟妄称于庙内献送,宜严戒约之。」
八月五日,诏曰:「火田之禁,着在礼经;山林之间,合顺时令。其或昆虫未蛰,草木犹蕃,辄纵(潦)[燎]原,有伤生类。应天下有畲田,依乡川旧例,其余焚烧田野,并过十月,及禁居民延燔。」
十二月十二日,上封者言:「京城多杀禽鸟水族以供食馔,有伤生理。」帝谓近臣曰:「如闻内庭洎宗室市此物者尤众,可令约束,庶自内形外,使民知禁。」
八年八月二十四日,禁获龙河鱼者。初,皇城司言,民有私捕河鱼,故命开封府谕禁之。

年四月二十四日,诏:「江南民先禁黐胶,自今复有违犯者,一斤已上从不应为重,一斤已下从轻断之。」
八月四日,禁京城杀鸡者,违即罪之。初,帝曰:「始闻京中烹鸡者滋多,增害物命。」故行此禁。
十一月一日,诏:「应因修三宫观采斫木植山林之处,公私永禁采伐,余处亦住采,取樵薪者听从便。」
天禧元年八月十一日,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