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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172页


二十八日,大理寺丞蔡况言蔡况:疑为「蔡洸」之误。洸为大理寺丞见《建炎要录》卷一八五(绍兴三十年八月庚午),又《宋史》卷三九○有传。:「乞自今监司差鞫狱之官,仰于当日具姓名申
刑部。若在法当避,即别具改差之官申闻。倘有稽违,许刑部究察之。」
二十九日,枢密院检详刑房文字许枢言:「在法,狱囚翻异皆委监司差官别推。若犯徒、流罪已录问后,引断翻异,申提刑司审详。如情犯分明,则行下断遣。或大情疑虑,推勘未尽,即令别勘。然近者翻异多系滑吏犯赃、奸民犯盗之类,未至引断,只于录问便行翻异,使无辜之人滥被追证。乞自今如有似此等类,即从前项引断翻异申提刑司审详指挥施行。」从之。
隆兴元年二月十七日,诏大理寺丞俞长吉前往吉州根勘豪民易致尧不法公事,以右正言周操论致尧「家资豪富,雄据一方,收养亡命至数百人,陷害良善,致之死地,官司熟视,莫敢谁何」故也。
二年二月初一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访闻广州县鞫狱,推吏受赃,往往指教罪人翻异,移司别勘,累岁不决,使干连无辜之人枉被刑禁,间有死亡,甚失朝廷好钦恤之意。乞令本路提刑司常切觉察,如违戾去处,具当职官吏姓名按劾闻奏。」从之。
五月二十三日,诏:「今后内外赃私不法官吏,或已按劾,稽于勘鞫,不即结绝,可令尚书省置籍检举,月具节目闻奏。」
八月十三日,知潭州益阳县谢纯孝送本路提刑司取勘,以言者论其拆换赤历、盗用官钱故也。
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:「应鞫狱干证如系紧切照勘,方得时暂追证,有罪先次摘断,无罪日下疏放。前后约束,非不严备,尚虑当职官不切究心,止凭胥吏枝蔓追逮,连及无辜,有失恤刑之意。仰监司常切觉察,不得容庇。」
五月十四日,刑部言:「据舒州申,本州岛诸县犴狱淹延,动涉岁月。盖由淮南之人多自浙江迁徙,在法合于本贯会问三代有无官荫,及祖父母、父母有无年老应留侍丁,及非犯罪事发见行追捕之人。若数人共犯,则自东徂西,皆合会问,道途往返,少亦不下数千里。窃谓住及七年以上者,自可以见住州县为本贯,庶几官司易勘为结。本部今契勘,如犯死罪及徒以上并合用荫人,根勘官司自合依条逐处会问,所有其余罪犯,欲从本州岛申请施行。」从之。
六月十一日,诏:「自今诸县结解大辟,仰本州岛长吏先审情实,如无冤抑,方付狱,狱官亲行勘鞫。仍委长吏逐旬虑问,如违,许监司按(刻)[劾]以闻。」
三十三日,权刑部侍郎方滋言:「乞自今命官曾为监司按发、不经所司推勘之人,并免。」从之。
七月二日,诏:「今后诸路州军被差体究官,务要从实,如轻重出入,并寘典宪。」
二年二月八日,以新知贵州姚孝资言:「在法,诸录囚有翻异者听别推,然后移推,初无止限,至有一狱绖六七推不得决者。证佐之人,追呼拘系,率被其毒。乞自今内外之狱至三推未成者,其证佐人免行追呼,庶几无辜得免殒于非命。」诏今后承勘
翻异公事,如经三推者,其紧切干证人若干碍出入情节,方许追证,其余不得泛滥追呼。
三年正月二十五日,大理少卿刘敏求言:「伏见州县之狱追逮最多、淹延最久者,无如强盗、赃吏,皆择其重罪,研穷详备。其余轻罪非应累并者,惟令鞫正大情,虽有小节未圆,勿复追证,并须依限结案,庶使早正典刑,免枝蔓留滞之弊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二日,臣寮言:「窃见近岁以来,大理狱多取决于大臣,州县狱多取决于太守。狱官不循三尺,专以上官私喜怒为轻重,求民无冤,不可得矣。欲望明敕中外,自今有忘公循私、阿意为狱者,重作行遣,庶几冤抑获伸而刑罚不至滥及。」从之。
四年正月二十一日,权刑部侍郎姜诜言:「乞自今遇有翻异公事,先须本路提刑、转运、安抚司遍行差官推勘。倘尚伸冤,却于邻路再差,勿复隔路。其已遍经邻路置勘而又翻异者,令后勘官开具前后所招及翻异因依,申取朝廷指挥。」从之。
六月十四日,臣寮言:「窃见监司、郡守按发所部,或有止据一时访闻,便具申奏,致降指挥先次收罢。后来勘结,止系公罪,于法不致差替、冲替、追官、勒停,其被按之官情理可悯。欲望特降睿旨,如有似此滥被按发之人,并依旧与本等差遣。」从之。
五年正月二十八日,臣寮言:「窃见监司、郡(首)[守]发摘官吏,必先委官体究,体究有罪则继以鞫勘,若云无罪则寘而不问,所系亦甚重矣。比来体究官或迎合上官,或阿蔽党与,或力报怨仇,或委胥吏逮至鞫勘,则体究之事如此,鞫勘之实如彼,纷错无据,莫可考证。乞自今凡体究不实者,并令案后收坐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二十五日,诏大理寺丞单夔前往潮州根勘知州曾造不法公事,以臣僚论造赃污狼藉,为监司所劾,凡三置勘,造辄翻异故也。
六年二月十八日,(臣)浙东提刑程大昌言:「自今审问重勘公事,于选人致仕已及一考以上内有(暗)[谙]晓刑狱及有材干之人,与京官通行选差。」从之。
三月二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