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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175页

瘁!况复刑名至重,且州郡实繁,若动取于 裁,则何胜于利禄!虽累行诏谕,而尚虑因循,仍有事宜,更从条约。应诸道州府犯徒、流罪人等,并配隶所在牢城禁锢,不须传送阙下,仍不得辄以案牍闻奏,稽留刑狱,并所在决遣,违者论其罪。」
雍熙四年十二月十三日,诏:「应诸道擒获劫贼狱成,遇赦者隶本城军,仍廪给之。」先是,江南转运使许骧上言,劫盗遇赦得原还本乡,雠告捕者,多行杀害,请以隶军故也。
淳化元年十一月十八日,诏窃盗、强盗至徒以(止)[上]并劫贼罪在赦前而少壮者,并黥面配本城。
三年四月十四日,诏江南、两浙、荆湖
等处吏民先犯罪配岭南,诸禁锢者并还本郡,仍禁锢之。
八月二十八日,诏广南东西路先是犯罪配隶人皆荷校执役,自今除之。
四年正月二日,诏西川、江南、两浙、荆湖、广南、泉、福等路伪命军校及官吏配隶诸州禁锢者,所在以闻,并给牒许归故郡。
七月六日,诏凡妇人有罪至流者,免配役。
闰十月四日,诏今后应诸色罪犯人配衙前者,并不得与本贯州府。
真宗咸平元年十二月二十日,诏杂犯至死贷命者,不须配沙门岛,并永配诸军牢城。凶恶情重者,审刑院奏裁。
四年七月五日,诏福建、广南、江浙、荆湖远地,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,依法决讫,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。先是,并其家部送上京,多殒于道途,特有是命。
景德元年正月一日,诏川、广犯事人解送赴阙配逐处及已逐便者,正身已亡、儿幼小无以存济者,委逐处勘会,给与公凭,放还乡里。又所送罪人赴阙,多是与一房老幼同来,抛废田园,流散道路。自今止得押送本身并妻,(知)[如]骨肉愿从者亦听。
二月,诏御史台:「自今应流配罪人止令逐州转递,如合差使臣官吏押送者,即于逐州闲慢勾当并因巡历使臣及公吏内抽差,押送前去,逐州交割。」
二年四月二十三日,诏曰:「先是,诸路部送罪人至阙下者,军头司引对便坐,即将决遣,或刑名疑误,则无所准详。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审定以闻。」
九月二十九日,诏
广南西路州军有纵火焚人庐舍情理凶蠹者,依法决讫,刺配五百里外牢城。
十月二十一日,诏:「今后应盗贼合刺配牢城者,并配千里外。其河北、河东州军并配过黄河南,陕西州军配潼关东,荆湖南路州军配岭南,北路州军配过汉江,江南、两浙并配江北,川峡州军配出川界,广南州军近岭者配岭北,不近岭者东西路交互移配,福建路亦配广南、江浙。其同火人量远近散配。」
三年六月一日,诏:「川峡民为盗配军者,如再犯至徒及情理难恕,并部送出川峡界,配诸州军牢城。」
七月十七日,枢密院言:「诸路部送罪人赴阙者,皆令军头司引对,颇为烦细。望止令本司依例降配。」帝曰:「朕虑其间或有枉滥及情理可矜者,令银台司自今诸处送到罪人,并先取审状,送枢密院进拟,付军头司施行。其情涉屈抑者,不须取状,即令引见。」
十二月二十九日,广南西路安抚使邵晔言:「今后犯罪人配隶广南牢城者,乞委转运使详元犯情理凶恶者,以便宜分配,隶所部州军。」从之。
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六日,诏:「左降官配隶诸州衙前者,所在件析以闻。配流徒役人及奴婢、针工并放从便,黥面配隶者具元犯取旨。」以天书降也。
二十五日,诏军头引见司:「自今诸处部送罪人至司,先上其数,如近休假,即日以闻。」
十月二十六日,东封赦:「应配罪人先委逐处决配五百里外州军者,今后秪配本州岛,情
理重者配隶邻近州府。」
三年二月二十四日,诏:「如闻两京诸路隶忠靖徒役人,刺配者即给衣粮,不刺配者止给囚人日食,各有家眷,或至匮乏,宜令依例给之。」
闰二月七日,诏:「江南、福建路罪人配广南充军,至配所逃归者,自今止委逐处勘罪,差人押送元配州军,依法决讫收管。」旧条,应配广南罪人逃归者,逐州奏裁,工部郎中袁炜以谓系狱淹久,故有是命。
五月,知升州张咏言:「当州水陆要冲,多有凶恶之辈放火为盗,准诏刺配潭、贺州充军讫。检会旧条,累犯恶迹者禁身奏裁。请应自来凶恶之人犯杖罪十次,徒罪七次,或犯徒杖罪作贼违戾父母者五次,及厢界与凶恶通情,搔扰侵凌人者,所犯杖罪三次,及犯侵扰人至徒一次者,并许刺配登、莱、沂、密、福建路州军充军。」诏须累犯凶恶合申奏者,及放火、盗财,杖讫刺面,配一千里外牢城。
十二月二十二日,诏沙门岛流人量给口粮。初,使至,言其多殍死,请粗给菽粟,枢密副使马知节曰流人无廪食之理,帝悯之,特有是诏。
五年四月十三日,诏江、淮南诸州不刺面配役人咸释之,从安抚使李迪等奏请。
十六日,雄州言边人越入北界赌博者,望准法诀讫,(徒)[徙]隶向南军籍。从之。
六月二十九日,诏:「诸军故断手足指以避征役及图徙便郡者,自今决讫并隶本军下名,罪重者从重断,伤残甚者决配本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