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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183页

配广固指挥。自今犯杖以下罪,并依元犯配行。」
十二月二十一日,刑部言:「赦书节文,应赦书该载不尽事,所属看详,比类条析闻奏。看详开封府界诸路,向来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,比违犯重禄法事理尤轻。其经今赦,未合放逐便者,欲乞比类推行重禄法编配之人,并具元犯保明闻奏。」从之。
二年六月十七日,开封府言:「续降朝旨,河北、河东、陕西、京东西、淮南路、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五百文以上,并强盗不该刺配,内杖罪免决,徒减从杖,并给招军例物,刺填本处或邻州厢军。看详在京犯盗一贯至徒,即无编管,六贯已合刺配。行此重法,尚无畏惧。欲请本府界有犯,更不行减免,并准法断罪,给例物刺充厢军。」诏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一贯以上,并强盗不该刺配,从所请。
三年二月八日,三省言:
「配军及逃亡军人应部送者,遇寒月随所断州及所过州权留工役,给请受,至二月乃遣。」诏在京及诸路特展至三月。
二十一日,诏:「应刺面、不刺面配本城、牢城编管,经明堂赦恩不该放人,通今年德音已前年月已及格令,其缘坐编管、羁管人亦通及十年以上,听依赦移放。」
四月二十一日,监察御史赵屼言:「元丰 ,重法地分劫盗者,妻子编管。元佑新 一切削去,前此编管者宜不少,请令从便。」从之。
四年十月十九日,刑部言:「开封府奏,元降权宜指挥,欲乞将窃盗至徒刺填一节先(往)[次]住罢外,其强盗不(刻)[该]刺配之人,乞依旧存留,刺填厢军。欲依所奏。」从之。
六年八月十二日,诏:「京城内诸官司向来因推行重禄法行赂并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,并依元佑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移放。」
二十三日,沧州言:「按元佑敕,钱监及重役军人合配者,除沙门岛及远恶处依本条外,余并勒充本指挥下名,其不可存留者,即配别监及它处重役,则是系以广南为轻,重役为重,遂不配行。(令)[今]重法地分重役人多是累曾作贼,(劫)[却]令徒(半)[伴]会于一处,易于复结为盗。其告捕之人见其依旧只在本营或别重役处,相去不远,惧其雠害,不敢告捕。欲乞于上条『沙门岛』字下添入『广南』二字。」从之。
闰八月十七日,大理寺言:「配军并不许特行投换,在京已投换者,但犯杖已上罪,并依元犯里数配出。若自首并已
投换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,非犯盗及余犯非情重者,听免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十九日,刑部言:「配沙门岛人,强盗亲下手,或已杀人放火,计赃及五十贯,因而强奸,亲殴人折伤,两犯至死,或累赃满三百贯、赃满二百贯以上,谋杀人造意或加功因而致死,十恶本罪至死,造畜蛊毒药已杀人,不移配,并遇赦不还。而年六十已上,在岛五年,移配广南牢城;在岛十年,依余犯格移配;笃疾或年七十,在岛三年已上,移配近乡州军牢城。犯状应移而老疾者同;其永不放还者,各加二年移配。」从之。
绍圣元年十一月十八日,刑部言:「广西转运司奏,海北罪人配过海南,人数稍多,别无功役,今立到朱崖等军牢城额数。」从之。
元符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,诏:「应犯罪合配本州岛、邻州,身手强壮而愿免决配、填逐路军者听,辄抑勒者依故入人罪法。」
三年正月二十六日,徽宗即位未改元。沅州奏:「本州岛牢城军元置一百人,役使不足,乞依辰州以三百人为额,仍下诸路将罪人合配者,并与免决,刺送本州岛牢城。」兵、刑部请如本州岛所乞,从之。
九月十六日,陕西转运司奏:「准刑部符,都省送下保平(章)[军]奏,勘会陕西州县多盗贼,内有逃军者,见今号州贼徒,惊扰一方。皆缘诸路贼人免决配到,工役辛苦,因逃走,恣为不法。伏乞指挥,天下应免决刺配陕西诸路罪人,内有元系犯强盗,情理稍重者并铸钱之人不
得配陕西州军。」本部下逐路相度。本司相度,陕西申请委是允当,兼诸司亦相度得稳便,唯鄜延路要两色人依旧刺配。诏元符元年九月七日犯罪该配免决次配陕西、河东逐路厢军指挥更不施行。元符元年九月七日指挥,检末获。
徽宗崇宁三年三月十四日,尚书省言:「比年强盗累犯,习知案问,皆能巧法求免,或累十犯犹入生议。又配流者尽往东南诸路,岁无虑千计,至配所者则聚为寇掠,中道亡命者复暴横乡闾,为良民害。今欲仿《周官 司圜》〔圜〕土之法,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,昼则役作,夜则拘之。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,许出圜土日充军,无过者纵释之。」从之。
五年正月十九日,诏罢圜土。
大观元年五月二十八日,通判河阳张竦言圜土之法,乞检会前后所修圜土成法,早赐颁降施行。从之。
七月十五日,池州言:「勘会永丰监除见管兵匠及外州军差来兵士六百九十□人外,见阙六十四人。 翻铸御笔大观通宝小平钱,字精细,系背赤仄,合增添乌磨钱工共二十五万三千工。今来所阙人工,虽已一面 刷厢军,和雇百姓,相兼乌磨钱宝,阙少人工数多。今相度,欲乞下诸路,将合配罪人除本犯罪至死贷命刺配并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