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乃是以给田募役之名,行揭簿定差之寔。既云百姓乐于应募,何故第四等以下即须要第一等、第三等户委保一有逃亡,便勒保人承佃充役乃是知其不可,曲为之防。既不能措下户于安业,又不能跻上户于乐生,此七弊么。民间典卖庄土,多是出于婚姻、丧葬之急,往往哀求钱主,探先借钱,后方印契,略遭梗碍,犹必陈辞。今卖之入官,官司艰阻,事节必多,许法虽严,终难杜绝。或已申官欲卖,令、佐未暇亲行相验,或已定价买到,未有投名人情愿承佃,未敢支钱,折留多日者。
百姓欲罢则不能,欲诉则无路,此八弊么。应募之人,若尽纳贫民,则水旱凶饥何以禁其流徙若皆收上户,则支移折变却当并在何人此九弊么。朝廷患不理去官赦降原减之法为太重,方诏有司更定,而又立此条。盖议者自度其难,而专欲以力制事,以法驱人。若缘么远召募不行,官吏并科违制,又不以赦降去官原减,则凡历三路郡县之吏,无全人矣,此十弊么。盖有大可惜者三焉:祖宗成法之中,天下共以为利而不可改者,莫大于差役。陛下复之,而行方几日,今率然献议而欲变之,此大可惜者一么。
自陛下与百姓休息,人人之心,以父母戴陛下矣,何苦而欲扰之此大可惜者二
么。内帑之所藏,常平之所积,积之甚难,国家宜留以备仓卒,纾百姓之急。今平居无事而欲倾竭之,不知何以待非常 此大可惜者三么。乞下臣章与轼之议,参考而择之。」上官均亦陈不可行五说,轼议寻格。
十九日,诏:「诸路州衙前依朝旨一月限满,已差乡户后,如续有人情愿投充者,亦许逐旋收系,替放差到乡户衙前归农。仍以家力最低小之人先次替放。其乡户衙前若内有虽未年满,投充长名衙前者,亦听。」从详定所请么。
二十八日,诏殿中侍御史吕陶往成都府路,与转运司议定役法。先是,陶屡奏疏论差役利害及坊场、坊郭等事,咤陶谒告取容,故有是命。陶言:「天下郡县所定板籍,随其风俗,或以税钱贯伯,或以地之顷亩,或以家之积豹,或以田之受种,立为五等。就其五等而言,颇有不均。盖有以税钱一贯、或占田一顷占:原作「令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七六改。、或积豹一千贯、或受种一十硕为第一等,而税钱至于十贯者。占田至于十顷占:原作「古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七六改。
,积豹至于万贯,受种至于百硕,亦为第一等。今若于第一等中差耆长,则税钱一贯与十贯者并须二年一替,是贫者常迫急,富者常侥幸。况郡县官吏难尽得人,若不预许防禁预:原作「类」,据本书食货六六之五七及《长编》卷三七六改。,则民间虽无今日纳钱之劳,必有昔时偏颇倍费之害。」
五月八日,户部侍郎赵瞻详定役法。
十一日,诏:「诸州县曹司旧人愿在役及有人投募,或乡差之人自可充役外,其愿雇人自代者听。」从详定所请么。
十六
日「六」下原衍一「六」字,据本书食货一三之三四、食货六六之五七删。,文彦博言:「复旧差役法,议臣之中,少有熟亲民政者,故议论不同。刺史、县令,最为亲民之官,且专委守、令差定役人,编成籍条,列自来体例条贯上转运司。如各得允当,即具申奏,仍稍宽期限,使尽利害。其详定役法所「役」下原衍一「钱」字,据《长编》卷三七八删。,止据逐路申请看详定夺。」诏付详定役法所。
二十三日,详定役法所言:「新 罢天下免役钱。缘《元丰令》修弓手营房给免役剩钱,和雇递马及雇夫,并每年终与转运司分认三十贯以下修造。及旧系役人陪备脚乘之类,更有诸州造帐人请受并巡检司、马递铺、曹司代役人应用纸笔,并系支免役钱。今请支见在免役积剩钱,俟役书成,别行详定。」从之。其免役积剩钱应副不足处,依嘉佑以前 条,条不载者奏。
二十五日,中书舍人苏轼言:「近奏为论招差衙前利害,所见偏执,乞罢详定役法。寻奉圣旨,依所乞。今来给事中胡宗愈却封还上件圣旨。臣议既不同,决难随众签书,乞依前降指挥。」于是御史中丞刘挚言:「详定役法自置局以来,日么未就,而议法之官颇已屡易。苏轼愿且令依旧详定,仍乞催促成就,以时宣布。」其后,元佑二年正月十五日轼上疏:「去年二月六日下,始行光言,复差役法。时臣弟辙为谏官,乞将见在宽剩役钱雇募役人,以一年为期,令中外详议,然后立法。
又言:『衙前一役,可即用旧人,仍一依旧数支月给重难钱,以坊场、河渡钱支给。』皆不蒙
施行。又蒙差臣详定役法,臣咤得仲弟辙前议,先与本局官吏娉永、傅尧俞之流论难反复,次于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