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应命官、公人、军人犯罪除名,有特旨断例并刑部、大理寺合断刑名外,一时特旨除名、停替、羁管、编配、安置之类,本不合坐罪者,并与除落,仍理元断月日。本(日)[部]勘会,本不合坐罪,非谓全不合坐罪者,其虽有罪犯而止系杖笞公坐、情理不至深重者,亦合依赦除落,仍理元断月日。」从之。
三年二月十五日,诏:「部送罪人,所至州军不差人交替,(如)[知]通并从徒一年科罪。仍差职官一员专一主管。令详定一司 令所立法申尚书省。」
三月十九日,诏:「今后应差兵级、公人等部送罪人,除合破口券外,每人逐日添支食钱五十文,所至州县实时批支。仍令监司常切觉察。」
五月二十九日,臣僚言:「窃见迩来编管之人,各赂管押人,往往不达其所
至之地,或止出门,或于半途而遂反。虽有差禁军部送罪人之法,缘绍兴条格并无立赏许告之文,是致防送者尚得以受情而纵释,使作过之人道亡而归,萃于行在,肆为奸慝。乞检举依在京、开封府、六曹通用 ,许人告捕给赏,庶使防送者不敢擅纵,而过恶者不敢遁还。」从之。
四年正月二十三日,臣僚言:「车驾驻跸临安府,即与开封府事体无异,若有犯盗合配本府之人,理难止配本府。今欲权行引用在京法,并配近本府州军。所有临安府四至州军有犯罪合配本府之人,亦乞比附罪人不得编配入京条,配临安府,候车驾回銮日依旧。」从之。
三月二十日,大理寺言:「决配指挥,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 :『行在见任官,三省、枢密院、六曹、百司人吏等,并不得于五军并诸头项统兵官下兼带差遣,及诸军人不得互换相兼。今后有犯被差又差之者,有官人除名勒停,无官人决配。』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:『自今后州县如有合科催物色,须管明以印榜开坐实数若干,仍具一般印榜申监司。监司因出巡视行按察,不得更似日前先多科其数,然后轻重出入。违者窜岭表,人吏决配,仍许民户越诉。』《嘉佑 》一《宣敕》言:当行极断决配除名之类,本犯轻者并以违制论,仍具案奏听 裁。《大观尚书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》:诸称配及编管少言地(理)[里]者,并〔决配〕五百里外。其前立定决配明文此句似有脱误。,庶使承
用官司有以遵守。」 令所看详:「犯罪之人情状轻重不一,本罪刑名自有等差,决配之法不得不异。若谓前项元无立定决配之文,立为定法,恐或罪不称情。今欲申明,如于逐项指挥有违犯之人,除依法定断本罪外,取旨量轻重决配施行。」从之。
九月十五日明堂赦:「勘会流配役人依条会恩则放,访闻州军不遵条令,遇赦则尚行拘留,情实可矜。仰限赦到日,须管日下放令逐便。仍仰提刑司觉察,如违奏劾。」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、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、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、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、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、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、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、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、三十一年九月一日明堂赦,并同此例。
五年七月二十一日,臣僚言:「窃闻前此朝廷之议,以宣州勘黄大本及(充)[兖]州勘应问二人所犯,候其狱具,中取一人尤甚者,用祖宗旧制真决刺配,以警赃吏。今大本既依法论决,而应问赃罪贯盈,止从编置。自去年九月十二日在秀州准(刺)[敕]编管化州,十七日至平江府,即作在道会赦量移。且应(门)[问]赃罪百倍大本,吴中士庶皆能言之,而经断五日之内,便用赦量移,何应问之幸而大本之不幸(幸)也!望特降指挥,不许用今赦量移之文,差人管押前去化州编管,庶几贪赃之吏知不可以计免,或少惩艾。」
从之。
九年正月五日〔赦〕:「新复河南州军(申),应配及编管、羁管人并特与减三年,三岁理为拣放年限。永不量移或不放还者,若笃废疾及年七十以上,仰所属验实,特与放还。配军年五十以上,到本处已及十年,年六十以上五年,编管、羁管人情重及五年,稍重及三年,情轻及一年,亦与放还。仰所属限一月疾速依赦移放施行。若元系缘坐及所犯情理巨蠹、事干边界蕃部溪洞人,仰所属开析元犯因依。其配吉阳、昌化、万安军、琼州罪人,虽永不量移或永不放还者,限赦到十日内,所属各具元犯人到配所有无过犯闻奏,当议量轻重特与移放。」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同此。
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,阶、成、岷、凤州提刑司言:「在法,罪人不得编配入京及往三路沿边、川峡路。今来逐州密接北界,委是无处配行。」刑部勘当,欲将阶、成、岷、凤州犯罪合该刺配之人计地里,权行配入川峡路州军。从之。
十七年十二月一日,刑部言:「契勘编配、羁管等命官及事干边界情理重害之人,遇赦依法合系所管州军勘验,别无过犯,方许保奏。本部以所犯情理轻重,(接)[按]法具奏钞拟奏,听旨移放。访闻近来州军往往更不依法具奏,一面引赦移放,深属不便。欲遍下诸路州军,各守成法,仍仰提刑司检察违戾处按劾。」从之。先是,右文林郎周行己计嘱本州岛一面引赦移放,为衢州人户告发,故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