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」从之。
隆兴元年正月八日,臣僚言:「诸州断配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,缘其间濒海,多有盗船啸聚,深虑滋长奸恶,乞自今并分拨赴淮上水军收管。」从之。
二年正月九日,臣僚言:「近日强盗贷命之人,多是配隶二广,其间州郡往往一例差使,并无关防,遂致逃逸,聚成(郡)[群]盗。乞自今强盗更不配入二广,止配诸军重役使唤。其见在诸州配军,各仰严作关防,无令出入。」从之。
八月十四日,臣僚言:「诸军兵 用亦有犯罪合行刺配之人,在法却配隶诸州牢城。缘此等元系拣中及有素习武艺者,乞依仿强盗配屯驻军法,令主兵官钤择
强壮,量地里远近刺填别军分。」从之。
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:「勘会犯流配役人,依条会恩则放。访闻州军不遵条令,遇赦到尚行拘留,情实可矜。仰限赦到,除元犯恶逆及事干边界外,须管日下放役。仍仰提刑司觉察,如违按劾。」三年十一月二日、六年十一月六日、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,并同此制。
八月十二日,册皇太子赦:「应配军、编管、羁管人永不移放者,祖父母、父母年及八十岁以上,无兼侍,或笃疾者,具元犯因依奏裁。」
二年六月三日,淮西总领杨倓言:「近日将强盗罪不致死者,择其健壮配屯驻诸军。访闻诸州多将老弱不堪充军之人一例分配,深虑虚占军额,缓急不足倚仗。欲乞申饬诸州,委自长贰一一精加选择。」从之。
三年十月三日,翰林学士、知制诰刘珙言:「窃见自来强盗贷命配流之人,往往纔至配所,即行窜逸,亦有道杀防卒而归者。昨降指挥,令择其壮健刺填充军,此法甚当。比来诸处多将情重者配远恶州郡,情轻者分隶诸军。(不)流远郡者皆窜逸,隶军中者少遁逃。欲乞自今应有减死一等之人,其情重者并大字配屯驻军,情轻者止刺填军分,庶几恶少知所警惧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二日赦:「应刺面不刺面配军、编管、羁管人等,除谋叛以上缘坐人及事干边界或强盗已杀人外,并特与减三年,三岁理为拣放年限。」六年十一月六日、九年十一月九日大
礼赦,并同此制。
四年三月九日,知临安府周淙言:「近来所至郡县时有小窃三五为群,剽劫民旅。盖因诸处断配人未至配所,中路逃窜;或已至配所,官司纵释;及有分往诸处屯驻军军中,失于拘管,遂至散逸。既无所归,聚集为盗。乞令诸州知、通及屯驻军统兵官常切点检,每一季具所管编配人姓名、有无逃亡,保明申朝廷。仍委诸路帅臣及提点刑狱觉察施行。」从之。
五年八月四日,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、广州观察使、充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言:「强盗减死配隶屯驻军人,近日人数渐多,其间有累犯不悛、相结逃窜者,若不措置收捕,窃虑聚集为害。乞自今如有擒获似此等人,将为首结连者依军法处斩,自余徒党并严行断遣。」诏依从来军中条法施行。
十日,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:「近降指挥,江、池州屯驻军并韶州摧锋军缘近年拟配人数已多,各权免二年配填。窃见建康、镇江、荆南、鄂州与三处事体不同,所有强盗贷命刺配之人,乞更不分隶,并依地里远近配诸州军牢城。」从之。
六年闰五月二十八日,臣僚言:「近降指挥,应强盗合配隶屯驻军人权行住罢,依旧配诸州牢城。窃缘犯强盗者皆是积恶亡命之徒,深虑州郡不能拘制,或有走逸,啸聚为盗。乞将强壮堪披带者,依旧配隶屯驻军。」从之。
九月十七日,诏刑部行下外路驻札诸军将,诸处犯强盗贷命配到
重役之人,如今后辄敢逃亡,捕获勘证情犯,本军可径依军法施行。
九年七月一日,枢密院言:「强盗配隶屯驻军人,多有短(少)[小]癃老及残疾不堪执役者,虚填军额,理宜措置。」诏今后合配人免驻屯配军免驻屯配军:疑当作「免配屯驻军」。,各随所配地里远近配诸军州牢城收管。
淳熙元年五月三十日,诏:「自今走失强盗配军,依犯流已决未役、已役未满而主守不觉亡罪,杖一百断遣。或有妄作缘故,放停强盗配军,比附取配军充宣借、被差官司辄遣,徒二年断罪。违戾去处,委本路安抚、提刑司按劾。」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断配罪囚未到配所,中路托病,为之寄留,往往更不发遣,乞立法禁,故有是命。
八月十五日,诏广州:「自今有正犯强盗、持杖劫盗之人,如人材少壮,并量远近分配潮、韶两州摧锋军。」以知广州曾汪言,本州岛去鄂州屯驻处隔越岭峤,虽差人防押,多致窜逃作过,乞止配隶摧锋军,故从〔之〕。
九月十二日,知静江府张栻言栻:原作「拭」,据《宋史全文》卷二六上改。参《宋史 张栻传》。:「近来配隶之人,虽有指挥,劫盗罪不致〔死〕,逐州长贰躬亲审量少壮之人配屯驻军,此诚良法。若逃亡出首,又押配元配所,窃虑复致窜逸。欲将首身人审量强壮,刺填军兵,其余刺充作院壮城指挥。」从之。
三年六月五日,诏诸路帅、宪司,自今所部州军有犯罪应配人,更不分隶屯驻诸军,(诸)依见行条法指挥断配施行。从枢密院请也。
十月四日,诏犯私盐除应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