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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通不过六千九百三十余贯,人情便觉宽舒。况今渐次已有送纳,止是旱乡人户委无可输。州县期限逼迫,未免骚扰。乞将镇江府下第五等人户未纳丁钱特与蠲免,庶使小民得免流移。」从之。以上《孝宗会要》。
淳熙十六年闰五月十九日,诏:「诸路州县僧道年六十以上合纳丁钱,特与放免一年。或已纳在官,与理充将来之数。如敢却行催理,许越诉,监司觉察以闻。」
绍熙元年正月十七日,诏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绍熙元年更与蠲放三年,仍给降
黄暝晓谕。
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,南郊赦:「旧法,僧、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,本身丁钱听免。续降指挥,僧、道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,本身并特放免。近来给降度牒,披剃稍多,自合将所收免丁钱尽数起发。访闻州郡将合入老僧、道不行依法放免,仍旧照额复行拘催,以致被害,深可怜悯。可令州军照逐岁僧、道丁籍实数拘催。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,毋致违戾。」
同日,赦:「僧、道免丁等钱物,可自今赦到日,仰诸路漕司委官将淳熙十六年终以前并与日下除放。」
四年正月二十三日,诏:「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绍熙四年更与蠲放三年,仍给降黄暝晓谕。
五年正月一日,庆寿赦:「应人户有祖父母、父母年八十以上,与免户下一名身丁钱物。」以上《光宗会要》。
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,赦文:「旧法,僧、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,本身丁钱听免。续降指挥,僧、道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,本身丁钱并特放免。近来给降度牒,披剃稍多,自合将所收免丁钱尽数起发起发:原作「发起」,据上文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文乙。。访闻州郡将合入老僧、道不行依法放免,仍旧照额复行拘催,以致被害,深可怜悯。可令州军照逐岁僧、道丁籍实数拘催,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,毋致违戾。」自后,郊祀、明堂赦亦如之。
同日,赦文:「广南东、西路民间有曾祖父母存,或祖父母年已六十而身未成丁之人,访闻州县便行科纳,谓之挂丁钱。已令监司约束。或有违戾,委帅臣互察以闻。」自后,郊祀、明堂
赦亦如之。
十月二十四日,都省勘会:「已降圣旨:访闻两浙路州军县多有水旱去处,民户合纳身丁及盐钱,来年并与权放一年。其今年有未纳者,并与倚阁。」
庆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,诏临安府属县民户身丁钱可自庆元二年更与蠲放三年,仍给降黄暝晓谕。
嘉泰元年十二月十四日,诏临安府属县人户身丁钱可自嘉泰二年更放三年。
四年八月二十三日,诏:「绍兴府系攒宫所在,理宜优恤。本府人户所纳身丁钱、绢、绵、盐,可自嘉泰五年永与除放。」
十月二十一日,三省言:「已降指挥,绍兴府人户合纳身丁钱、绢、绵、盐,并自嘉泰五年永与蠲免。缘上件钱物并系分隶之数,照得户部昨来供奉慈福宫、寿慈宫钱物除金银外,岁减钱一百一十余万贯,至今不曾桩发。」诏绍兴府每岁合减身丁钱、绢、绵、盐之数,并令户部于减下俸钱内抱认发还。
开禧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,诏:「朕惟方今大计,在宽民力。睠兹二淛,实拱行都,尤当优恤,以厚根本。况承平岁么,生齿日繁,程其赋租之余,重以身丁之敛,吏弗功省,民输益艰。中坼以思,靡遑安处。非不知国用所系,储积宜丰,顾宁损于县官,以少纾于民力。爰敷旷泽,庸示至怀。其两浙路身丁钱、绢,可自开禧二年并与除放。」
二年正月一日,诏:「两浙州军嘉泰元年至开禧元年终未起身丁钱、绢、紬、绵内,实系人户拖欠之数,并与蠲免。如州军仍前催理,
许人户越诉,官吏重作施行。」
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,册皇太子赦文:「访闻二广人户输纳丁钱,纔年十二三便行科纳,谓之挂丁钱,多致逃亡。仰本路监司、帅臣照累赦常切严行觉察约束,(母)[毋]致违戾。」以上《宁宗会要》。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六 役法
役法
题下原批:「起淳熙,讫嘉定。」
【宋会要】
淳熙元年三月五日,臣僚言:「诸路州县一都之内,保正凡二,而保长凡八。保正物力颇高,役之二岁,尚可枝梧。至于保长,类多下户,无十金之储,限以二年,困穷特(立)甚。欲乞保正止仍旧法,保长限以一年,使深恩实惠下及细民。」从之。
十月三日,浙西提举叶模言差役之弊,乞明诏有司严立条法。于是敕令所拟修下条:「诸选定合充保正长而(选)[逃]役妄讼,以致役满人过期不替,或权募人充过月日者,并勒当役妄讼人于正役年限外增展拖延月日。谓如合役二年,若咤妄讼拖延一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