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批下臣僚札子,乞令诸州长吏每旬同当职官虑问州院、司理院禁囚,诸路监司每季亲诣所部州县,将见禁囚徒逐一虑问。照对上项申请,干道重修令该载甚备,今乞申严行下。」从之。
八年五月一日,刑部侍郎郑闻言:「窃见州郡狱囚,方当盛暑,渐染时气,或致疾病,虽有医者疗治,多不留意,遂致死亡相继。乞下诸路提刑司,将州县医人姓名籍定,务在加意诊视,不得灭裂。」从之。
十月九日,工部侍郎兼临安府少尹莫蒙言:「乞自今将州郡徒以上囚人禁及三月者,令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,立限催促。如或稽程,绳治如律。庶几狱囚不致久系。」从之。
九年三月二十二日,诏:「刑部长贰、郎官并监察御史,每月通轮一员,分作两日,往大理寺、临安府亲录囚徒,仍具名件闻奏。」以上《干道会要》。
淳熙元年正月
八日,诏:「诸路禁囚有不得其死或人数稍多,狱官、令佐、守倅悉坐其罪,不以去官赦原。」以大理卿周自强言,广西狱囚死于冻馁、笞掠者甚众,故有是命。
三年四月二十七日,知潭州李椿言:「干道新书,诸强盗囚在禁,每火死及五分以上,依囚在禁病死、岁终通计及一分法,盖防获盗之人徼求功赏、诬执平人计数、坐狱身死之弊。然假如强盗二人,一名偶死,便成五分,坐一岁通比及分之罪,可谓不幸。」敕令所看详,欲于上条「每火」字下添入「谓三人以上」五字为注文。如死及五分以上,合依强盗五分法科罪外,若强盗二人以下,在禁病死,止用诸囚在禁病死法,岁终通计分数科罪施行。从之。
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:「应诸色人犯罪在禁,虽已未结正,见得合该赦原,止因元系指挥准勘合具情犯申省,有司不敢一面原放,申会待报,可并直依今赦施行。」六年、九年、十二年、十五年赦同。
同日赦:「见禁公事有合结正者,限十日结绝,有合申奏者,亦疾速申奏,不得淹延刑禁。在外委提刑司,在内委御史台,常切觉察。」六年、九年、十二年、十五年赦同。
八年五月二十三日,诏:「县狱如州两狱例,以常平或义仓米支破粮食,岁上系囚饥寒瘐死于狱者为吏殿最。」以臣僚言县狱不支粮,多有饥死,故有是命。
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:「州县囚粮合以系省米充,访(问)[闻]诸县不即依时支拨,止取给于吏卒,可
令监司常切觉察,毋致违戾。」十五年明堂赦同。
言:「每遇盛暑之月,其守倅等点检催促结绝刑禁,仍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,如灭裂违戾,按劾闻奏,而远方州县所谓虑囚者,实为文具。守臣去郡狱不远,尚有亲临决遣者,至于通判、职官,或畏冒暑,或惮远涉,往往秪令人下县取索,而供报上司,却云某日某时躬亲起离。诸路州县如虑囚敢不亲行,许令监司、守臣觉察,奏劾施行。」从之。 十三年十月八日,前权知德庆府赵伯以上《孝宗会要》。
绍熙元年七月十二日,臣僚言:「州县狱必有历,凡有罪而入禁者,必书其月日,以时检举结绝,无致淹延,此法意也。往往不能仰体朝廷钦恤之意,疚心狱事。公事到官,付之吏手,不问曲直,将干连无辜之人一例收禁。狱犴常满,不上禁历,号为寄收。乞取厌足,旋行疏放。乞申饬诸路提点刑狱常切觉察,自今后分上下半年,从本司印给赤历,下州县狱官,以时抄转所禁罪人,不得别置寄收私历。州委司法,县委佐官,五日一申,随即检举,催促结绝。巡历所至,索历稽考,如辄将干证无罪之人淹延收系及隐落禁历,不行抄上而别置历者,按劾闻奏,官吏重寘典宪。」从之。
十月二十五日,临安府言:「已降指挥,依仿开封府,其三狱直司并钱塘、仁和两县公事所隶台察,罪囚禁历日申台部,即无漏落,比之外郡隶提刑司事体不同。若一 从提刑司出给禁历,委官检举,催
促结绝,不唯禁历在路恐有泄漏,兼虑委官一节于台部实有相妨。乞遵从御史台已降指挥施行。」从之。
二年三月二十四日,刑部言:「大理寺参详臣僚奏请,州县之间诸案知在人数多少、岁月久近莫得而知,乞委提刑分上下半年,从本司印给赤历下州县,凡逐时诸案知在之人,并令抄转在历,催促结绝。临安府申,本府三狱直司及钱塘、仁和县公事所隶台察,今来令置知在人历,其临安府并钱塘、仁和两县难以从提刑司一 同外郡给历。今看详,欲委自本府详照臣僚所奏,别给知在人历,分上下半年印记发下三狱直司并钱塘、仁和两县,遵依已降指挥,将诸案应知在人抄转施行。若台部官每遇点检刑狱,许从一就取索按验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:「在狱病囚,官给药物医治,病重责出,自有成宪。深虑州县循习苟简,不与救疗,及不照条责出,因致死亡,仰监司、知、通常切觉察。」
四年七月二十五日,知临安府袁说友言:「遵承旧制,凡盗贼累犯,其人桀黠难制,与已断逐而复回者,项筒永远拘锁外,县寨日给粮食。惟是积日既久,拘囚数多,罪固可嫉,情亦可悯。在(发)[法],羁管、编管各有年限,盖未尝终其身而拘囚也。乞将本府见行项筒拘锁之人,如元系配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