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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286页

闻。左仆射司马光言:「取士之道,当先德行,后文学。就文学言之,经术又当先于词采。神宗罢赋诗及诸科,专用经义、论策,此乃复先王令典,百世不易之法。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,欲盖掩先儒,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,同己者取,异己者黜,使圣人坦明之言转陷于奇僻,先王中正之道流入于异端。若己论果是,先儒果非,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 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。至于律令 式,皆当官者所须,何必置明法一科,使为士者豫习之。夫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为士者果能知道义,自与法律冥合。若其不知,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,习锻炼文致之事,为士已成刻薄,从政岂有循良 非所以长育人材,敦厚风俗也。」
四月十二日,诏进士经义并兼用注疏及诸家之说或己见,仍罢律义。
六月十二日,诏自今科场程试,毋得引用《字说》。从殿中侍御史林
旦言也。
八月二十一日,礼部言:「元丰贡举,令诸进士于《易》、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周礼》、《礼记》各专一经。今太学已置《春秋》博士,乞于上条内『礼记』字下,添入『春秋』二字。」从之。
二年正月十五日,诏:「自今举人程试,并许用古今诸儒之说或己见,勿引申、韩、释氏之书。考试官于经义、论策通定去留,毋于老、列、庄子出题。」
十一月十二日,诏礼部立诗赋格式以闻。既而礼部修立考校条令,《礼部韵》中备载,见遵用。
三年九月九日,礼部言:「勘会诸科举人,自熙宁四年,将曾应本科人许依旧取应,新人许令改应进士及新科明法。至今已十六年,有年三十岁已下六十人。契勘当时即无年十五岁人取应诸科,显有伪冒。缘本贯州县即无勘验关防之法,礼部亦无诸科专籍。今欲乞将旧曾应诸科举人,每三人作一保,具乡贯年甲赴所属自陈。仍检元投下文字,照验置籍,具结罪保明,送礼部类聚。置籍内不见元投下文字之人,即将干照文字勘会诣实,并召本乡得解举人二人委保入籍。如遇科场年分,将得解到省人照验,有伪冒之人,并保人并依冒应法施行。合干官司,依贡举非其人法,知情者不以赦原。后有推恩事故之人,仰州县及礼部逐〔旋〕注籍开落。天头原批:「『逐』,《大典》作『逐旋』。」今据补。」从之。
四年四月十八日,礼部言:「经义兼诗赋进士听习一经,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,《论语》或《孟子》义一道,第二场赋及律诗一首,第三场论一首,第四场子
史时务策二道。经义进士并习两经,以《诗》、《礼记》、《周礼》、《左氏春秋》为大经,《书》、《周易》、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、《仪礼》为中经。愿习二大经者听,即不得偏占两中经。其治《左氏春秋》者,不得以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为中经。第一场试本经义三道、《论语》义一道,第二场本经义三道、《孟子》义一道,余如前。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,不以人数多寡,各取五分,即零分及元额解一人者,听取辞理优长之人。其省试奏名额准此。」并从之。
五月十九日,礼部言:「勘会经义已得旨,许兼用注疏及诸家之说或己见。缘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周礼》三经,旧注疏与新义不同,其音释亦有别处。虑考试官各随好恶,取舍不一。今考校辞赋程文,乞只用旧来注疏及音义。」又言:「勘会试习《春秋》进士,缘只于正经内出题不多,今以《左氏春秋》为大经,自合兼出题目。近添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二中经,亦出题不多,合于经传注文兼出题。又恐二传难以称经,乞以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并为一中经,止于经传内出题。其先令治《左氏春秋》者不得以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为中经,乞勿行。」并从之。
(三)[二]十八日天头原批:「『三十八日』,疑『三月八日』。」,诏:「经义进士并习两经,《左氏春秋》兼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或《书》,《周礼》兼《仪礼》或《周易》,《礼记》兼《书》或《毛诗》。」
六月八日,详定重修 令所言:「兼诗赋进士,若将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、《仪礼》为本经专治,缘卷数不多,即比其余六经未至均当。所有兼诗赋进士,自合依元条,于《易》、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周礼》、《礼记》、《春秋左氏传》内各习一经。」从之。
同日,详定重修
令所言:「近降 为进士将来兼用诗赋,不专经义,遂更不分经去取。今经义进士又添治一中经,亦乞更不分经去取。」从之。
《文献通考》:元佑四年,知杭州苏轼状奏:「据本州岛进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诣臣陈状称,准元佑四年四月十九日 ,诗赋、经义各五分取人。朝廷以谓学者久传经义,一旦添改诗赋,习者尚少,遂以五分立法。是欲优待诗赋,勉进词学之人。然天下学者寅夜竞习诗赋,举业率皆成就。虽降平分取人之法,缘业已习熟,不愿再有改更。兼学者亦以朝廷追复祖宗取士故事,以词学为优,故士人皆以不能诗赋为耻。比来专习经义者,十无二三。见今本土及州学生员,数从诗赋,他郡亦然。若平分解名,委是有亏诗赋进士,难使(稍)[捐]已习之诗赋,抑令就经义之科。或习经义多少,各以分数发解,乞据状敷奏者。臣曩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