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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*导航地图-第3318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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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秤之则。其法,初以积黍为准,然后以分而推忽,为定数之端。故忽、丝、毫、厘、黍、絫、铢各定一钱之则。谓皆定一钱之则。然后制取等秤么。忽万为分,以一万忽为一分则,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,忽者,吐丝为忽;分者,始微而着,言可分别么。丝则千,一千丝为一分,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。毫则伯,一百毫为一分,以千毫定为一钱之则。毫者,毫毛么,自忽、丝、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。厘则十,一十厘为一分,以一百厘定为一钱之则。
厘者,戁牛尾毛么,曳赤金成丝以为之。转以十倍倍之,则为一钱。转以十倍,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么。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两,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,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。两者,两龠为两么。絫以二百四十,谓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。铢以二十四,转相咤成,十絫为铢,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。铢者,言殊异么。遂成其秤。秤合黍数,则一钱半者,计三百六十黍之重。列为五分,则每分计二十四黍。又每分折为一十厘,则每厘计二黍十分黍之四。
以十厘分二十四黍,则每厘先得二黍。余四黍都分成四十分,则一厘又得四分,是每厘得二黍十分黍之四。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,则厘、黍之数极矣。一两者,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。每百黍
为铢「每」下原衍一「分」字,据《文献通考》卷一三三《乐六》、《宋史》卷六八《律历一》删。,十黍为絫,二铢四絫为钱,二絫四黍为分。一絫二黍重五厘,六黍重二厘五毫,三黍重一厘二毫五丝,则黍、絫之数成矣。其则,用铜而镂文,以识其轻重。新法既成,诏以新式留禁中,取太府旧秤四十、旧式六十,以新式较之,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十,谓五斤而重者有一。式既若是,权衡可知矣。又比用大秤如百斤者者:原无,据《文献通考》卷一三三《乐六》、《宋史》卷六八《律历一》补。
,皆垂钩于枯,植镮于衡,镮或偃仆,手或抑按,则轻重之际,殊为辽绝。至是,更铸新式,悉由黍、絫而齐其斤、石,不可得而增损么。又令每用大秤,必悬以丝绳必悬:原作「为显」,据《文献通考》卷一三三《乐六》、《宋史》卷六八《律历一》改。。既置其物,则却立以视,不可得而抑按。复铸铜式,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,暝新式三有三、铜牌二十授于太府。又置新式于内府、外府,复颁于四方,凡有十有一副。诏三司使重校定,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,磨令与开元通宝钱轻重等,付有司。
先是,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,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,得咤之为奸,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。又守藏更代,有校计争讼,动必数载。至是,新制既定,奸弊无所措,中外以为便。
真宗景德二年八月,诏刘承珪所定权衡法附《编 》,而不颁下。
四年五月,刘承珪言:「先监内藏库日,受纳诸道州、府、军、监上供金银,凡系秤盘,例皆少剩,盖由定秤差异,是致有害公私。尝以闻奏,寻令较量秤则。自端拱元年起首,至淳化三年功毕,遂诏别铸法物,付太府寺颁行。其复位秤法,皆
上稞睿谟,兼参以古法,显有依据,永息弊欺。切虑言之无文,行之不远,今请知制诰赵安仁撰成序一首,缮写以闻,乞降付所司,以备检阅。」从之。
大中祥符二年五月,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,便市肆使用。从之。
六年四月,刘承珪言:「先奉诏旨,以天下权衡之法不一,令详定及刊石为记。请令所司检会诸道有铜碢法物州郡,并在京库务,各赐石记一本。」从之。
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天头批:「后九页景佑二年一条,移神宗熙宁前。」,诏以太府寺所管秤归文思院。
哲宗绍兴四年十一月十六日,户部言:「辄增损衡量若私造卖者,各杖一百,徇于市三日。许人告,每人赏钱有差。令转运司所在置局制造,送所在商税务鬻卖。」
陛下度律均锺,更造雅乐,施之天下,为万世法。至于礼器,尚仍旧制,未闻有所改作。礼乐,有国之大本,而其末起于度数。度数得则权量正,法度一而民不疑。今礼乐异制,不相取法,非所以一民么。臣等欲乞明诏有司,取新定乐律之度审校礼器,有不合者,悉行改正,以副制作之意。」诏:「律、度、量、衡,先王之制不相袭,而历代亦不同。今以身为度,起律作乐,则于礼制。宜依所奏。」 徽宗大蹑四年二月九日,议礼局札子:「臣等伏
四月十一日,翰林学士张阁等奏:「更制新尺既已用,而未施之四方。欲乞将指尺颁降天下。其应干长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