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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404页

法人既系试中断案、律议登科,若更以本业再试刑法,等第推恩,颇为太优。况进士及第人既不许经义出官,武臣武艺出身人亦不许试武艺弓马,岂新科明法人独许以旧学再试 今欲应新科明法及第人就试刑法,如试中,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人与依例推恩外,其入免试已上等第,并与免试,更不推恩。若就铨试试中,即便投下文字。其合得堂除已上恩泽,亦更不施行。如愿试经义入等,自依等第推恩。」从之。
元丰二年三月十三日,诏:「今岁特奏名明法改应新科明法人,试大义三道。」
二十二日,御试编排官李承之等言:「熙宁九年,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,三十九号上以通粗资次编排。今一百四十六号,比前数倍。欲以二通为合格,分两等。」从之。
七月十八日,诏应新科明法举人试断案,许以
律令 自随。
九月八日,诏五路礼部进士与新科明法人通理人数均取。
哲宗元佑元年闰二月二日,侍御史刘挚言:「乞贡举进士添诗赋,复置贤良茂才科,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数。」诏礼部与两省、学士、待诏、御史台、国子司业集议闻奏,所有将来科场且依旧法施行。
三年闰十二月二十三日,诏:「五路不习进士新人,今后令应新科明法,许习《刑统》。仍于《易》、《诗》、《书》、《春秋》、《周礼》、《礼记》内各专一经,兼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。发解及省试分为三场,第一场试《刑统》义五道,第二场试本经义五道,第三场《论语》、《孝经》义各二道,以三场通定高下。及以诸科额十分为率,留一分解本科旧人,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。不及十人处亦准此。如无人赴试及无合格人,即存留,更不许添解进士第。若向去销尽诸科举人,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。」
四年四月十九日,诏:「元佑二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明法,听取应外,自今更不许改。其获冒应人,仍增旧赏。」从礼部、刑部请也。
七月二十九日,礼部言:「立到五路不习进士新科明法新人,欲与诸科改应进士及五路进士新科明法旧人衮同均取分数,并考校等第。应诸科奏名每十一人取一人,剩额以旧应诸科改应新科明法及新科明法新人并改应进士、五路进士每路作一项。到省人衮同通细分数均取。谓如剩额三百人,到省通计一千九百人,即每
九人五分取一人之类。余分凑新科明法旧人。今后御试本经义二道,《刑统》义三道,考校分为五等。其经义、《刑统》义两处考校,初覆考讫,即详定官合以两处等第参定。所有发解及省试刑法考试官,止是考定得《刑统》义通粗否,其去留自合是考试经义官以三场通定去留高下。」从之。
六年正月九日,诏五路进士及新科明法人就试终场,零分不满十人许解一人,仍取文理优长者。
八年四月二十二日,礼部言:「大名府新科明法侯弼等状:先朝废罢明经及诸科举人,许改应新科明法,自不许新人取应,欲销尽明经及诸科旧人。当日务从朝廷之意,而改应新科者十有七八。昨于元佑三年,又准朝旨置籍拘定人数,更不许新人取应。今来五路都将新科举人与进士一例,须要就试终场人十人已上方许解发一名,显是立法不均。欲乞依诸科例,十分中留一分解额,解发新举人。看详存留一分解额,有碍条制。如朝廷早要销尽,各人许留一分解额,乞自朝廷指挥。」诏五路新科明法举人,今从取应人系就试终场,每实及七人许解发一人,如取应终场人止有六人已下,亦许解一人。
绍圣元年七月二十五日,诏经律科曾得解人,许改应新科明法,愿试进士者听。仍并通理举数。
四年二月四日,诏贡院考校五路进士,据合得分数人二分,五路通取三分,与府监诸路通取。新科明法
依诸科例,每十一人取一名。以上《续国朝会要》。《国朝会要》无此门。
光尧皇帝建炎二年正月八日,大理少卿吴言:「神宗熙、丰间,将旧科明法念诵无用之科,改为新科明法。今来此学浸废,法官阙人。乞复立明法之科。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,多取人数,增立恩赏,诱进后人,以备采择。」从之。
绍兴十一年七月四日,礼部言:「将来御试新科明法,合赐出身。御药院拟定第一等本科及第,第二等本科出身。」从之。
十四年七月十八日,臣僚言:「新科明法得解人亦许取应,更不兼经。白身得官,其科反易于有官试法。礼部看详前举立定取解格,发〔解〕五人取一名,省试七人取一名,零分亦取一名。比之进士,取解太宽。欲发解及省试各递增二人,其发解内本路若就试人不及七人,止有五人已上,亦许收试取一名。其省试零分不及,不在收试之限。所试断案、刑名粗通,以十分为率。断及五分,所试《刑统》义文理全通为合格。若不合格,虽有人数,亦不许收取。虽《刑统》义全通,断案不及分数,许行驳放。仍自后举兼经。」从之。
十六年二月三十日,礼部言:「熙宁以来,诏罢诸科,许令曾应明经及诸科举人,依法官例试断案、《刑统》义。至崇宁元年,上件解省额尽归为进士解省额讫。兼见今自有官人许试刑法,其新科明法欲自后举废罢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