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中都上供粮斛、钱帛及逐路漕计,恐无以善其后,常平钱谷又无以赒济复业之民。委谭稹及陈亨伯并两浙、江东帅司、转运、提刑、常平、廉访所四处审切审度,参酌措置中制以闻。要在有以宽恤民力而用无乏事,不得怀私自便,苟简灭裂。仍限一月疾速行下,参酌措置闻奏。」
二月十日,户部奏:「河东路经略安抚、转运、提刑、提举常平司奏:『准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节文:「应陕西、河东路沿边熟户及弓箭手见借欠贷钱物未经除放者,经略、转运、提刑、提举司开具闻奏,当议倚阁除放。」本路所管沿边九州岛见欠借贷过钱斛未经除放。』」诏大蹑元年以前借贷过钱斛特予除放,大蹑二年以后至政和元年以前数权行倚阁,仍限十年带纳,余依旧催理。
五年三月二十三日,提举道录院奏:「两浙路神阅宫并天宁万寿蹑寺,昨以系官田土拨赐,立定课租,召人佃种。今来杭、严、衢、婺、处州各系经贼焚劫去处,看详前件租课既系拨赐田土,减免之数合比输科私家量减二分指挥施行。」从之。
八月十三日,诏:「燕山府路今年灾伤及不经布种去处,其夏
、秋税并放免,余减半。」
六年九月十七日,诏:「京畿苦雨,除税赋已减外,其宣和五年以前逋欠米谷刍豆,并予蠲放。」
七年正月一日,诏:「河[北]、京东路盗贼,唐、邓、汝、(颖)[颍]流移人户,宣和六年未纳税赋租课、沿纳和买预买,并予免放,其分籴、结籴、敷籴、配籴更不输纳。应合科敷率敛,应流移及盗贼归业民户当牵挽、负担、防守、迎送之类,并免一年外,宣和七年合纳税租更予免放一料。」
五月九日,德音:「京东、河北两路州县有被盗惊劫散失豹物,烧毁庐舍者,其税赋见依旧拘催,未功宽恤,寔可怜闵。应被盗去处,仰所属量轻重分等第以闻,当议随分数蠲免。人户应贼盗劫扰,布种不敷,官军经过及盗贼群聚咤致蹂践损伤苒谷,其合输税租等特予减放。」
十一月十九日,南郊制:「应第四等以下人户宣和三年以前咤灾伤倚阁残零二税并诸般租课,并特予除放。其宣和四年、五年未纳之数,并权行(依)[倚]阁,后至宣和八年夏料为头带纳。应前后赦降合放免及倚阁租赋、诸般钱物,州县尚敢不依诏旨检举催理者,徒二年,咤而乞取者,以自盗论。河北、京东路今岁年额上供及合起大礼金银、紬绢等,已降指挥并皆减免,御前及朝廷给降,代为民出。内有年额放免不尽之数,如系灾伤及被盗去处,特予更放三分。
深虑州县监司不体德意,违戾诏条,或作名(自)[目]依旧科敷,却致搔扰,仰廉访使者觉察
违戾去处以闻。」(本卷郭声校点)
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
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
格令一
国初用唐律、令、格、式外,又有元和《删定格后 》、太和《新编后 》、开成《详定刑法总要格 》、后唐同光《刑律统类》、清泰《编 》、天福《编 》、周广顺《续编 》、显德《刑统》、皆参用焉。
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,工部尚书、判大理寺窦仪言:「周《刑统》科条繁浩,或有未明,请别加详定。」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、正奚屿、(承)[丞]张希让,及刑部、大理寺法直官(陈光又)[陈光乂]、冯叔向等同撰集。凡削出令(或)[式]宣一百九条,增入制十五条,又录律内「余条准此」者凡四十四条,附于《名例》之次,并目录成三十卷。别取旧削出格令宣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,为《编》四卷。其厘革一司、一务、一州、一县之类不在焉。
至八月二日上之。诏并模印颁行。
干德四年三月十八日,大理正高继申言:「《刑统律》有错误、条贯未周者凡三事云。《刑统职制律》,准周显德五年:受所监临财,及乞取赃过百匹,奏取裁。伏缘准律:若是频犯,及二人以上之物,仍合累并倍论。元无累倍之文,致断案有取裁之语。今后犯者望依律累倍过百疋,奏取裁;如累倍不过百疋,依律文处分。又《刑统断狱律》有『八十』字误作『十八』字,伏请下诸处,令法官检寻刊正,仍修改大理寺印板。又《刑统名例律》:三品、五品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,各有等第减赎。
伏恐年代已深,不肖自恃先荫,不畏刑章。今后犯罪之人身无官者,或使已亡祖父亲属之荫减赎其罪,即须是已亡人曾(在)[任]皇朝官,据品秩得使。如有不曾任皇朝官者,须是前代有功惠,为时所推,历官至三品以上者,(亦)[乃]得上请。伏乞永为定制。」从之。
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