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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413页

奏。」
十年八月二
十八日,赦书:「应诸道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先朝御试者,与免将来文解,及目前因事殿举并永不得入科场、不曾犯刑宪者,并许将来依例应举。」
明道元年十一月六日,赦书:「应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御试及进士五举、诸科七举至南省者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二年五月十二日,诏礼部贡院许天下解发进士、明经。
七月十二日,诏:「自今诸州府军监考试解发举人,一依先降条制,应在试解发人处。兼令依省试例封弥卷首,后考较过落。仍令转运司于本州岛及辖下州军等处,选差京朝、幕职、州县官。」
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,知青州夏竦言:考试举人内合格系额进士刘 等二十二人外,更有合格进士王子厚等一十四人,乞充填诸科阙额人数。知永兴军范雍奏本府发解举人,除额定九人外,有窦璋等八人文理可采,欲乞收试。诏贡院并依例收计。
二年十一月十五日,南郊赦书:「应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景德年以前南省下第者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三年六月一日,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等上详定到科场发解条制,诏付有司。
四年二月十一日,详定科场条贯所言:「直集贤院贾昌朝奏诸州举人亲戚守任在本贯、远地官僚子孙在任处、发解官亲戚三等举人,乞今后并申转运司类聚,别差官考试,每十人解三人。见守任处去本贯二千里内者,并归本贯取应。看详牒送举人,须是五
服内的亲,自余不在移送之限,违者科违制之罪。今来二千里内举人,各勒归本贯,深虑奔赴后期。及令贡院于三月一日起请转运司差官试到举人,与限十一月二十五日到省。余依昌朝所奏施行。」从之。
六月二十四日,诏令开封府、国子监发解举人并 厅人,并依南省例封弥誊录。
八月十日,翰林学士丁度等上准诏修定开封府国子监发解条制,乞付贡院。从之。
十一月十五日,诏:「三京、诸州进士、诸科,除已发解、免解外,有曾经御试、今来不该解者,并先曾取到景佑四年文解、祥符元年南省下第曾应三举、今来不该解者,特许就南省试。」
十六日,详定科场条贯所上发解、考试、巡铺及巡捉、传义、支赏条数,诏付贡院施行。
五年三月八日,诏:「应该景佑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特 免解举人,住远趁试不及者,免将来文解。」
宝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,南郊赦书:「应三京、诸道州军进士、诸科举人,曾经先朝御试及今日已前得解及三十年,进士寔应五举、诸科寔应七举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,诏:「考试边事不中人,已令各支钱十贯。宜更勘会,内进士寔应三举、诸科五举及曾经殿试者,并补诸州文学。不愿就者,特免将来文解。」
庆历元年四月二十八日,诏:「进士寔应两举、诸科三举及曾御试,并特免将来文解。今秋解发进士、诸科元额不及十人之处,权添解
五人,十人以上添三人。」
五月二十七日,国子监言:「近制,本监举人无户籍者,听召京朝官有出身者保三人,无出身者保二人。今秋赋在近,而远方寒士难于求保。欲请应见任并在铨幕职、州县官,非伎术流外及历任有赃人,并听保。」从之。
八月十一日,权知开封府贾昌朝言:「故事,举人秋赋纳公卷,今既糊名誊录,则公卷但录题目,以防重复,不复观其素业,请罢去。」从之。
十七日,诏国子监今岁解发进士、诸科,各增二十人。
十一月二十日,南郊赦书:「应三京及诸州军进士、诸科曾经殿试,及进士寔应四举、诸科寔曾经六举南省下第者,并昨来开封府本土进士,多闻因郡外举人虚冒户名、妄称乡贡就试,致解送本土举人全少,重其乡选,特示推恩。昨经本府就试,不预解送举人,进士曾经两举者,令召命官三人并本县官吏委保,寔是本府土人,明有户贯,方得投状,特许更赴南省就试。如将来考试合格,别作一项奏名。今后科场,不得为例。其保官并本县官吏如虚妄,并科违制之罪。其外郡举人,仍仰有司勘会旧额,特与增添人数。此后须得就本贯请解。开封府将来发解,仰别定条约,严设关防,勿容诈妄。」
二年五月十六日,升大名府为北京,德音:「应大名府及河北诸军举人,内进士寔应三举及曾到御前者,不以举数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九月二十四日,诏国子监生自今须听
读五百日满,乃许应举。
四年五月二十二日,诏:「近制,旧举人听读一百日,新人三百日,方许取解。今天下建学,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,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,新人于听读限内,以故给假而逼秋赋补日不足者,与除之。其州军学校未成,听至后次科场为始。」
六月二十八日,详定贡举条贯所言:「准诏删定新贡举条制,取解进士、诸科国子监、开封府为保人数。欲令诸处取解进士、诸科举人,每三人已上为一保。国子监、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,内须有书到省举人。」从之。
七月五日,诏:「近令逐州军学校未成及讲说日近处,即将来一次秋赋,未拘听读日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