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嘉猷治《春秋》,并孤经。若止有二人,委难以取放。欲乞依逐举例,将汪策等牒试两浙转运司,取人分数即与本所庶姓有官不碍格人分数皆同,所贵两不(有)[相]妨(相)。」从之。
二十二日,国子监发解所言:「发解数内不满年太学生,终场止五人,无额取放;兼满年国子生以终场人数纽取外,余一人三分有奇,无额取放;及待补国子生纽取人外,有零数三人九分九厘九毫以上,无额取放。伏乞详酌施行。」诏零数更取一名。
六年八月五日,隆州言:「本州岛元隶四县,后废两县。今蒙仍复贵平、籍
两县,归隶本州岛,解额自合增添,乞详酌比类增添施行。」礼部勘会:「宣和间罢三舍法,分立诸州解额。时贵平、籍县士人,已累举在成都府简州取解。今既将贵平、籍县拨归州,欲将成都府解额拨一名还籍县,及将简州解额拨一名还贵平县,并入隆州,立为解额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六日,南郊赦书:「诸路绍兴二十四年省试下进士,昨承指挥,自到省试下实理十八年,方许免解。前举科场不曾免解,可将二十四年省试下人与免将来文解,及国学进士先请后免,或先免后请,已得解人可并与免将来文解一次施行。」九年十一月九日赦书,除递趱一举及不该述前举科场不曾免解外,余同此制。
同日,南郊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贡士四举,开封府进士贡士实请到本府文解,并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人,并依旧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同。
同日,南郊赦书:「应诸路进士曾经绍熙三十年以前御试下,及开封府、国子监进士,昨承旨挥,自到省试下实理十二年,方许免解。前举科场不曾免解,可将绍兴三十年省试下,或绍兴三十年以前御试下,并与免将来文解。」
七年二月八日,册皇太子赦书:「勘会建宁、隆兴、宁国、常德府、剑州进士贡士,如内有实请到三举文解到省试下之人,许将绍兴三十二年覃恩一举揍成四举,免将来文解。」
十四日,四川宣抚司言:「来年科举,被受阵亡恩泽补官之人亲子孙合收试外,余本宗异姓有服
亲愿欲应举,未尝从违。缘法无该载明文,欲望详酌。如许收试,乞下所属,各令召文臣二员结罪委保,州县次第勘验,审实保明,仍依碍格人分数取数取放,庶几有以激劝。」从之。
五月二十四日,诏宁国府特增解额一名。以皇子判宁国府,魏王澧言宁国解额并流寓旧十一名,自并试止解十名,乞增依旧也。
六月二日,尚书省勘会:「命官本贯川、广、福建任别路差遣,并试院官及所试州知、通牒试条令。缘新法未得适中,今删润旧法,将命官川、广、福建任别路遣,或本贯别路而任川、广、福建,得替一年内未起离,许牒试缌麻以上亲之文,改作替在锁院前一季,及诸司应避,旧不载避之目。今增入『亲戚有本贯在所辖路』九字。」从之。
十八日,皇太子领临安府尹惇言:「临安府学生董元鼎等陈乞附两浙转运司取解。契勘往岁科举,朝廷矜恤四方孤寒士人无力归乡,取旨附两浙转运司试,已于(前)[干]道四年住罢不行。今董元鼎亦系四方孤寒见住学人。」诏许收试。
七月五日,臣僚言:「命官牒试贡举条法亦既详备,循习旧弊,尚或结托改移乡贯以就远,或迁服属以为近,宛转干求,至预作保官文书,交通书铺,公立价出卖族坟姓名,冒滥百出,欲乞严行禁止。」诏礼部行下诸路转运司检坐见条,严行核实。如或违戾,告者赏钱五百千,取受者以赃论。仍并依贡举条制,书铺知情受赂,重加配流施行。
十四日,成都府言:「进士杜庭珍等披诉,
本府系西南大藩,举人率常增添。又西北流寓多在本府混试,侵占解额。今以广都县籍镇割隶隆州,仍割本府解额一名,展转侵损,乞量添解额取放。」礼部勘会欲给还一名,从之。
十七日,中书门下省勘会:「诸路运司解额,其避亲门客及有关碍格人,已有定数。旧法每十人解一人,干道新法乃以四十人解一人,诚为大狭。今以酌中之数,依干道二年之制,令二十人解一人。试人虽多,亦不许踰元立解额之数取放。」从之。
八年正月三日,诏:「应国学进士不曾请举该覃恩免解之人,后如实得解,并曾经外路请举后入学该覃恩免解之人,并理为一免一免:疑为「一解」之误。。」以上《干道会要》。
淳熙元年八月二十四日,两浙转运司言:「临安府学生陈大有等见在学一百七十一人,并系川、广等处士子,无力归乡,已逼试期,(试)特令就两浙转运司附试别考,取旨立额。自今不得(授)[援]例。」终场八十七人,诏令解发一名。自今各赴乡举,不许陈乞附试。
三年六月二十四日,礼部言:「四川州军依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八日指挥,并用四月五日锁院,十五日引试。闻四川诸州赴试举人最多去处,至有四五(年)[千]人,最少处亦不下千余人,举人皆有暑途奔走之患。乞遇科场解试年分,许并进用三月五日锁院,十五日引试。」从之。
四年正月二十二日,礼部言:「逐举科场,依条于三月一日降旨许发解,仍令学士院降诏。续承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