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乞立法禁止,仍令监司觉察。」从之。
十月二日,河北路转运副使李孝昌奏:「近岁诸路上户有力之家苟免科役,私以田产托于官户。或量立价钱,正为交易;或约分租课,券契自收。等第减于豪强,科役并于贫弱。虽有法禁,莫能杜绝。其间亦有假于官户久而不归者,起讼滋狱。伤教败俗,莫此为甚。乞委监司、郡守严加检察。」诏尚书省立法。
二年正月二十八日,臣僚言:「乞自今后诸司及州县当职官若被受朝省抛降应国用所须之物,辄敢不依元数抛置,妄有增加者,不以已未供纳,其剩数并乞计赃论罪。若敢依前违犯,许人陈告,及乞委廉访使者常切觉察。」从之。
三月十九日,朝奉郎、守开封府右司录李侗奏:「伏见监司被受御笔处分,或暂摄帅府,或托故在假,身不行而委官以代之。被委小吏,请托避免,动涉月日,莫肯就道,慢命不虔,于此为甚。欲望严立约束。」诏今后监司被受御笔处分,无故不亲往,辄委官者,徒二年,不以(失)[去]减。
四月十四日,权发遣提举淮南西路学(士)[事]杨通奏:「今窃见州县官升朝以上,因仍旧例,多用主、斧为从物,其事甚细而于礼非所宜。盖主为君道,斧象君德。前日以有主为言者,陛下一切禁止矣。今用主、斧,则其为仪物名称若近于僭,欲乞睿旨特行禁约。」从之。
十八日,诏:「今后应勾追被盗人
到官,对会讫便行疏放。或委有事故,听狱官具情由禀长吏,通不得过五日,庶几革去奸弊。仰刑部检详立法。」
六月十二日,诏:「自今冲改元丰法制,以大不恭论。」
二十日,诏:「先帝董正六部,应依条式,事奏钞画。闻近来差注、转官、支赐、支破、请给、封赠、回授等事,不合具钞及应取旨者,皆批状送钞旁,有违官制。自今后并遵依元丰法令,如违,仰御史台弹奏。今日以前特免改正。」
七月二十一日,诏应诸路工役去处,不得支破犒设等。
十一月四日,臣僚言:「一、温州等处狂悖之人,自称明教,号为行者。今来明教行者各于所居乡村建立屋宇,号为斋堂。如温州共有四十余处,并是私建无名额佛堂,每年正月内取历中密日,聚集侍者、听者、姑婆、斋姊等人,建设道场,鼓扇愚民,男女夜聚晓散。一、明教之人所念经文及绘画佛像,号曰《讫思经》、《证明经》、《太子下生经》、《父母经》、《图经》、《文缘经》、《七时偈》、《日光偈》、《月光偈》、《平文策》、《汉赞策》、
《证明赞》、《广大忏》、《妙水佛帧》、《先意佛帧》、《夷数佛帧》、《善恶帧》、《太子帧》、《四天王帧》。已上等经佛号,即于道释经藏并无明文该载,皆是妄诞妖怪之言,多引『尔时明尊』之事,与道释经文不同。至于字音,又难辨认。委是狂妄之人伪造言辞,诳愚惑众,上僭天王、太子之号。」奉御笔:仰所在官司根究指实,将斋堂等一切毁拆。所犯为首之人依条施行外,严立赏格,许人陈告。今后更有似此去
处,州县官并行停废,以违御笔论。廉访使者失觉察,监司失按劾,与同罪。
二十七日,臣僚言:「背公徇私而忘出位之戒者,尚或未能仰体圣意,至有因陛对而辄荐所知者,有缘创局而格外奏辟者,有欲使便于营私而乞与对移者,有将秩满而乞与再任者,籍籍纷纷,不可概举。是以冗滥百出,漫不可支。臣愿陛下明诏辅臣,精加进拟,必度德而后定位,必量能而后授官,开公正之路,塞邪枉之门。其或职非得以进退人材而妄伸荐引如臣前所陈者,乞赐睿断,重行窜殛。」诏依所奏,仰三省遵守,御史台弹奏。
三年正月十三日,诏:「两浙、江东路贼发,应知州、通判,应州县等官,并不得陈乞致仕、寻医、侍养,并请假离任。已陈乞及离任者,令本路监司疾速勾还本任。托疾致仕者,令中书省记录,候贼平取旨。」
二十一日,诏:「访闻两浙、江东路因备御 贼,修完城壁,计备粮食之类,大段骚扰。方贼徒啸聚,深为不便。仰逐路监司严切觉察,应修完城壁、计备粮食等,不得妄有抑配及因缘乞取,违者并具事因取旨,当议重加典宪。仍令宣抚司钤束觉察。」
二十五日,诏:「自来收买计置花竹果石,造作供奉物色,委州县监司干置,皆是御前预行支降钱物,令依私价和买。累降指挥,严立法禁,不得少有抑配。比者始闻赃私之吏借以为名,率多并缘为奸,驯致搔扰,达于闻听。可限指挥到,应有见收买花石、造
作供奉之物,置局及专承指挥计置去处,一切废罢,仍限十日结绝,官吏、作匠、钱物并拨归元处。已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