」诏左藏南北库、元丰库并解州知州,仍旧中书省差人,余并从之。其吏部选格,令本部看详,具未尽未便事理申尚书省。
七月六日,吏部言:「本部选阙,旧法不限名次,并校量功过分数优劣定差。后来改立选法,只用名次,致有功人或在无功人之下,有过人或在无过人之上。欲更下有司,以前后条制参酌修立。」诏令吏部四选同看详门下中书后省所修分数选格有无窒碍,具合增损申尚书省。
三年十月五日,吏部员外郎何友直言:「伏见诸案文书多有舛讹,朝省既凭用行遣,寻复觉举追改,不惟费烦,颇于士人身计有妨。而元行之人,但用赦降首原,滋长奸弊,无以惩艾。今将旧条参合修立,应差注升改牵复违戾,若赏罚升降不当,谓已行讫者,吏人断罪有差,仍不以赦降首原。若未行而于赏罚无僭差者,自从原减。仍并量轻重,理过名上簿,事理重者,申尚书省。」从之。
四年四月三日,三省言:「元丰差官,职位高下称事,立为画一,革去临时旋有申请,轻重不伦之弊。元佑中罢去,今欲并依元丰条施行。」从之。
元符元年二月十五日,吏部言:「林希乞八路员阙用熙宁元丰旧条,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,修完成书。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。乞将川、峡、福建、湖南路季阙并去替一年使阙。」从之。
二年四月四日,朝奉郎檀宗旦言:「熙宁八年差官条,见任官去替一年内,许在任指射差遣。乞依熙宁旧制。」吏部看详:「除广东西、夔州路已令在任指射外,请将五路合使员阙去替半年,依旧制许在任指射。」从之。
六月四日,吏部言:「八路合使员阙,除二广已仍旧在任射阙外,四选勘当,欲将本路合使员阙悉依熙宁元丰旧法并见行条约施行。其已修夔州路差官条,仍乞重行改定。」从之。
徽宗崇宁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,臣僚上言:「臣欲乞圣断,严立条式,每岁终委省寺监之长考其属官之成,六曹尚书考其郎官之成,尚书都省视六尚书之成者陟之,不成者黜之,如《周官》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法,庶几官师相规,亹亹夙夜,率职趋事,以上副陛下董正治官之意。」诏令吏部修立每二岁黜陟之法闻奏。
三年六月十一日,讲议司奏:「臣等窃以本朝承平日久,民事滋多,而所置员额未增。
或一员通摄数职,难以责其治办。又入仕之路寝广,吏部常患员多阙少,注拟不行。今参酌诸州军合增置通判、签判、职事曹官共三册,如可施行,乞下尚书吏部注拟。」从之。
五年九月二十二日,诏夔州知州令吏部依格选三人,申三省审差。
大观三年五月十六日,新差提举永兴军等路常平韩蹈奏:「臣伏读八宝赦书,应行重法州县并特与免重法地分,天下莫不知陛下仁民爱物,无此疆尔界之异,元元 舞,孰不迁善远罪,欢仰圣泽。然臣窃见吏部晓示阙榜,尚仍旧有重法地分之文,依格注官。今陛下已免重法之刑矣,而有司选注犹循重法之格。臣愚愿诏有司厘正,仰称陛下一视同仁之意。」诏吏部去「重法」二字,仍改立选格,申尚书省。
六月十五日,诏:「知州、通判、知县阙,缘臣僚陈请收作堂除去处,今后并归吏部差注。帅府望郡职官,今后并选差资序应入人,听超一等,如曾犯赃私罪及停替后未经任者不差。」以言者论堂除差遣侵吏部员阙甚多也。
八月二十一日,朝散郎、新差权福建路转运判官柳庭俊奏:「臣闻用人有二,资、望而已。以资用人,则拘牵常格,其弊至于贤愚同滞;以望用人,则骤开要津,其弊至于奔竞成风。盖前世之所以诫,而今日所当稽者。欲望明降睿旨,申敕有司,使循守资格,以待积劳早进之士;时用望实,以擢卓立特起之才。二者相为用,而不滞于一偏,品式不废,足以弭消侥幸苟得之风。」诏令吏部看详见行格内有不合元丰法者,条具将上,取旨施行。
九月二十日,吏部言进纳出身人不许奏辟。从之。
政和元年正月二十日,朝请郎、试吏部尚书兼详定一(人)[司]敕令王襄奏:「契勘吏部尚书左选,都管朝议大夫以下至承务郎四千余员,都管知州至监当阙共二千余处,一人在任,一人待阙,方得均遍。目今在本部官共四百余员,兼日逐不住官员到部,近奉旨挥 刷一年三季阙,祇得七十余处,显是差注未行。臣窃见诸路转运、提举盐香矾事、陕西解盐、河北籴使等同奏举官阙共六十处,例各优厚,去替不远,虚有拘占,未见辟人。铨总之职,散于四方,实滋奔竞请托之风,有害元丰设官之旨。欲望圣慈加惠寒俊,特许上件六十处阙,于本部榜示,依条差注一次。及乞于一年一季外,更借两季阙次。庶几可以发遣二百余人,庶免留滞小官。」从之。
三月十六日,臣僚上言:「昨论尚书左选差注壅滞,蒙降付吏部,令措置条画闻奏。本部拘勒人吏,督其稽滞,凡数月不能与夺者,不出旬日,尽行注拟。虽已条画得旨施行,尚有未尽者。吏部旧法,每集注通已射非次经使,共许就三处,不得其上,必得其次。今每集注止许就一处,一处不可得,须俟来月,则滞留之源,又将肇
于此。如旧法通就三处,宜不可废。吏部越外修立此项,惟胥吏便于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