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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484页

选者,无非孤寒寡援之人,幸而有此三四见阙,又堂除一次,则有寅缘之人常得见禄,而孤寒在部之人,永无所望,非所谓大公至正之道。」诏临安府签判、推判官阙,并令吏部依格法差注。
八月二十九日,权吏部尚书张津言:「宗室使臣因应举登科,改授承务郎以上官者,注县丞或监当,理亲民资序一任回,有升陟举主二员,注知县。切详上条,意谓宗室任使臣,未曾履历民事,于试换后须注县丞监当一任回,有举主,方注知县。切详缘其间使臣任内有累曾实历亲民厘务及有举主二员,试换登科,若拘上条,一 差注,即是反因登科试换,再入监当,宜升而降,轻重不均。今欲措置登科宗室于使臣任内,不曾实历亲民差遣,自依条制。如先任使臣,自监当关升亲民资序后,曾实历亲民厘务及有举主二员,许通注知县、县丞。」诏从之。
九年三月二十五日,门下省言:「勘会四川到行在初改官人,乞四川定差阙。吏部供到四川不该定差窠阙,方许注授四川因事到部人。今来四川定差窠阙,照得昨曾堂(堂)除过一十员。目今除成都府郫县外,并无定差到人。」诏令吏部将眉州青神县等阙,许注授四川初改官人。以上《干道会要》。
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四 宋铨选 审官西院 典职官全同,存目不录。 尚书右选
宋会要辑稿 选举二四
宋铨选
审官西院典职官全同,存目不录。
尚书右选
【宋会要】
神宗正史职官志:审官西院,
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置。诏曰:「国家以西枢内辅,赞翊本兵,任为重矣,而狃于旧制,自右职升朝以上,必兼择而除授之。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,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。今使臣增员至众,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,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。宜以审官院为东院,别置审官西院,置知院二,领合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磨勘及常程差遣事。俾铨叙有常经,黜陟有常守,官修而纪律振,任专而考察精,庶熙治纲,以副朕志。」乃以天章合待制齐恢为知院,兵部郎中韩缜同知,以旧太常礼院为治所。始上论大使臣磨勘及常格注授,欲归有司,枢密使文彦博等不欲,曰:「因注差遣,累与使臣相见,尚犹患不知其人。若付之审官,则愈不可知,缓急难为选擢矣。」上曰:「欲知之,不在数见使臣,常程差遣何足与 」王安石曰:「省细务,乃可论大体。」韩缜曰:「此事于枢密吏人不便。」彦博曰:「果合如此,亦不论吏便与否。」安石曰:「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。」曾公亮曰:「欲分宰相权尔。」上曰:「前代乱,岂缘不分枢密院乎 」安石曰:「纲纪修,视听不蔽,则人主权自然归一。不然,则枢密亦能专权,如史洪肇之徒是也。五代用武,故政出枢密,宰相备位而已,非治法也。」于是降诏卒置之,仍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。官制行,归吏部尚书右选。
,酬奖迁官,方理为战功,着为令。 神宗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,审官西院言:「磨勘供备库副使刘希奭,历任两以边功迁官,在格当异常调。」诏希奭与转七资,仍诏自今身经战
三年正月五日,御史舒亶言:「铨院事无正条,止凭吏人检到例,因缘或致奸弊。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。」诏铨院合施行事,并编录入敕令格式。
五年五月,改审官西院为吏部尚书右选。
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,诏:「大使臣如曾任将副,不因罪犯替罢,见今合入亲民差遣,年五十七以下,并许依条选具脚色,仍于引验状内别立项开排,申枢密院。」
三年四月十三日,诏吏部授兼管买马官,并赴枢密院引验。
徽宗崇宁元年五月十四日,吏部言:「勘会小使臣年七十以上,在选长官体量堪厘务,注监当止一任,便令致仕。历任有军功捕盗,曾经转官者,加一任。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,应入监当人,致有年八十以上,尚赴部承授差遣,显见难任职事,别无止法。本部相度,乞将大使臣今后依小使臣法施行。如允所请,见在部授差遣之人,亦乞依此施行。」从之。
二年二月二十九日,吏部侍郎刘拯等札子:「臣等切详旧法,主兵使臣内地以三十个月,陕西、河东城寨以三年满替,所以重边任也。监当以三年,水土恶弱处以二年满替,所以优恤瘴疠之地也。元佑七年,因右侍禁陈师式乘朝廷欲变乱法度之隙,徼幸速理
资任,奏乞但以三年为任者,并以二年或三十个月为任,于是差遣不以亲民,监当事务不以缓急,水土不以善恶,但理正亲民资序者,一例以三十个月为任,甚无谓也。臣等欲乞冲改不行。」诏依旧法。
大观二年十月三十日,诏吏部逐月合引验将副,依格选识字人子细审择。
四年正月二十七日,臣僚上言:「窃谓官吏能否,未易遽知,故荐举之法,必俟成考,功绪可稽,然后公举其能,以备任使。岂有未经正任,而可预荐论者 臣伏见吏部右选大小使臣未曾经任,尚充吏职,如手分楷书之类,因缘干请,例荐升陟。京师局务,多是从官提领,而省府寺监咸有岁荐常员,承例奏举一员,累至十数。铨部、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,每以举主多寡为优劣。他日出职,无与争其优者。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