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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*导航地图-第3510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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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如所属胥吏非理阻抑,乞觅一钱以上,取与并过渡人并一等计赃,重行科罪,不以赦降原免。许告,赏钱五百贯。仍令尚书省出榜。」
十一年正月十二日,桂(杨)[阳]监言:「皇帝本命日,近降指挥禁止屠宰,所有禁刑一节,不曾该说,理合禁约。」刑寺看详,虽绍兴令内未曾修立成法,缘今来既已降指挥,丁亥日禁止屠宰一日,所有决
大辟并流以下罪,如遇丁亥日亦不合行决。从之。
八月七日,诏:「应干托州县雇人,辄差科或以官钱应付,及于寺观人户借夫,或以借夫为名收受雇直入己,本罪轻者并以违制论,不以赦降原减。按官属出巡及官员被差干办公事合雇人夫辄过数,及于街市驱逐卖物村民准此。」
十二年五月十四日,诏:「皇城周回高阜望见禁中去处并州城上人行,先立法收捉,从徒二年科断。其候潮门上及城上平视禁庭,并不禁止。可令临安府日下垒塞踏道,有犯罪依已降指挥施行。」
条法,畜有孕者不得杀,禽兽雏卵之类,仲春之月禁采捕。今来伏遇丁亥日禁屠宰,未尝禁渔猎,乞添入丁亥日禁渔猎之文。」诏依。十三年五月十九日,中书舍人杨愿言:「乞天申令节天下访求遗迹,各置放生池,申严法禁,以广好生之德。」诏诸路监司措置以闻。是日,工部郎中林乂言:「临安府西湖自来每岁四月八日郡人会于湖上,所放羽毛鳞介以百万数。比年以来,往往采捕,殆无虚日,至有竭泽而渔者,伤生害物,莫此为甚。乞检会天禧故事,依旧为放生池,禁民采捕。
」从之。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,知荆门军赵士初言:「恭详见《禁采捕》。
六月十九日,左修职郎赵公传言:「近年以来,诸路书坊将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擅自印行,以瞽聋学者,其为害大矣。望委逐路运司差官讨论,将见在板本不系六经子史之中而又是非颇缪于圣人者日下除毁。」从之。十五年七月二日,两浙东路安抚司干办公事司马伋言:「建州近日刊行《司马温公记闻》,其间颇关前朝政事。窃缘曾祖光平日论著即无上件文字,妄借名字,售其私说。」诏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。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,太学正孙仲鳌言:「诸州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辞,托名前辈,辄自刊行,虽屡降指挥禁遏,尚犹未革。
欲申严条制,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,先经所属看详,又委教官讨论,择其可者许之镂板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九日天头原批:「渭表按:十二月九日是十三年。《宋史本纪高宗七》,十三年十二月辛卯,毁私铸毛钱。是月癸未朔,九日则辛卯也。」按此条前六月十九日条,正是指十三年,叶渭清不谙《会要》体例,致此蛇足。,上谕辅臣曰:「朕前日降出钱样,卿等见否更不成钱,仍是销镕好钱私自铸。可降指挥,尽令销毁,民间不得行使,官司亦不许受纳。今日若不严为之禁,将来盗铸愈多,则尤费力也。」于是诏民间应现在私铸轻薄当二毛钱并搥毁。
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,诏:「北(史)[使]所过州军如要收买物色,令接送馆伴所应付,即不得纵令百姓与北使私相交易,引惹生事。可札下所属立法禁止。」
九月一日,诏:「士庶与国姓同,单名偏傍并连名相犯之人,令刑部遍牒州军,限一月改正。如违,从杖一百断罪。」
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,右谏议大夫何若言:「伏见近降指挥,应有差遣人五日朝辞出门,盖以息奔竞、绝窥觎也。而苟得无耻
之徒,犹留宿不去。欲望申戒敕,日后有犯,重赐黜责。」从之。
十六年二月三日,臣僚言:「近来淫祠稍行,江淛之间,此风尤炽,一有疾病,唯妖巫之言是听,亲族邻里不相问劳,且曰此神所不喜。不求治于医药,而屠宰牲畜以祷邪魅,至于罄竭家赀,略无效验,而终不悔。欲望申严条令,俾诸路监司、郡守重行禁止。」诏令礼、刑部坐条行下,如不系祀典,日下毁去。
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,宰执进呈直秘阁、前权发遣阆州王湛言:「乞守令每遇劝农,不得辄用妓(药)[乐],宴会宾客,仍责郡县之官因农时躬驾乡亭,出入阡陌,纠罚游(隋)[惰],以田莱垦辟为之旌赏。」上曰:「四川去朝廷远,虽降指挥,多奉行灭裂,可令户部立法。」
八月十九日,太医局言:「《本草》玉石部中有砒霜一味,委有大毒,并无起病之功。望令出产州军今后不许收采,商旅不得依前货卖,见在者并令烧毁。重立断罪,许人告捉施行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十五日,诏:「应贷农民以米谷者,止许以米谷偿之,如辄敢准折以(前)[钱]及重增其利,致有欠负,官司不得收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