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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546页

盖资赞画之益。如苏逞虽名德之后,然不可任都司。」上曰:「台谏以规过拾遗为职,不当荐某人为某官。」赵鼎曰:「惟不论荐台属。」
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,诏:「应今后京朝官知县阙,并令三省选择差除。仍令内外侍从官各举堪充县令京朝官二员,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,以次除授。俟有善政,任满升擢差遣;或犯赃罪,连坐举官,依保举法。」
二十四日,诏内外侍从官更许于京朝官法荐举选人二员,特差京朝官知县窠阙。
二月六日,诏:「内外侍从官所荐充县令选人,并系令录以上资序,经任寔及三考,方许荐举。仍于奏状内分明开说。其已奏未应格人,并令改奏。」
七月三日,诏:「越州钱清镇并萧山县文武尉阙,并令安抚提点刑狱司共保举有材武人差一次。如到任后有怯懦不职之人,元保奏官取旨责罚。」钱清有监镇官及两尉,以失职免,故特命保举。
十一月五日,两浙路提点刑狱施垧言:「昨乞依江南东西等路减罢武臣提点刑狱例,许令通举两员。所举改官数,已得旨许通举,以十员为额。按旧格,本司每岁举改官九员,依政和法以三分之一举充从事郎以上,未审合于从事郎数外添举本句疑有脱文。「合」,或应作「合不合」。。」诏举从事郎以上三员外,许举改官,以十员为额。
十九日,诏:「百辟卿士,各举所知,应内外侍从须举三人以上。在外令三省行下诸监司、郡守,限五日具名同罪保举,缴连以闻。举得其
人,受上赏;其或不当,坐谬举之罚。仍无以先得罪于朝廷及蔡京、王黼门人为嫌。」以时方艰难,须才故也。
二十二日,诏:「已降旨挥,令侍从官各荐举三人以上。其起居郎、起居舍人依中书舍人荐举。」
《文献通考》:绍兴元年,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,通理四考,并自陈改官。选人改官,旧无定数,绍兴后多不过九十人,少或至五十人。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,二十五年六十八人,三十年七十四人,三十一年五十人。捕盗及职事官,皆不在数。三十二年,遂至一百十三人。孝宗患之,隆兴元年四月,诏以百员为额。干道三年七月,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。七年十月,有司请不限员,奏可,时虞丞相当国也。淳熙初,上以官冗,稍严升改之令,于是六年,引见改官不及七十员,而捕盗在焉。周洪道为吏部尚书,七年二月,因请以七十员为额。是年四月,又增八十员,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,四川换给一十五人,特旨改官不与。十三年三月,又诏职事官、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。自是岁改京官者仅百员,今遂为永制。奏举京官,祖宗时无定数,有其人则举之。太平兴国后,诸州通判亦得举京官。熙宁中,取以为提举常平官员数。元佑中尝暂复之,至绍圣又罢。淳熙六年九月,上以岁举京官数滥,命给舍、台谏议之。王仲行希吕时兼给事中,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。岁减举员三之一,诸路
监司减四之一,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,前执政岁减二员,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,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,不理为职司。奏可。庆元元年十一月,复诏判官补发副奏理为职司,又诏职司状不得用二纸,用姚察院愈奏也。在京选人,旧无外路监司荐举。渡江后,诏以六部长贰作职司,干道七年九月罢之。惟馆学官通理四考,不用举主改官,盖累圣优贤之意。
二年三月七日,淮南东路宣谕使傅崧卿言:「臣到淮东,已察见本路诸州官吏能否,乞不限员数,保举升陟任使。」诏许保举十五员。
五月五日,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大小使臣有谋略精深、武艺超卓、可备将帅之选者二人,令枢密院置籍。
六月二十四日,福建、两浙、淮南东路沿海制置使仇迭言:「昨得旨,令依转运副使举官法。缘逐路举官员数不等,欲乞依两浙转运使合举员数。」从之。
十月三日,诏:「监司举官员数,若比嘉佑之数合行遵添,可遵依元丰举官员数。又昨罢诸路提举常平,其举官员数以三分为率,将二分(为)[与]转运司,一分与提刑司。」
《文献通考》:二年,吕颐浩言:「近世堂除,多侵部注,士人失职。宜仿祖宗故事,外自监司、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,内自察官、省郎以上馆职、书局编修官外余阙,并寺监丞、法寺官、六院等,武臣自准备将领、正副将已上,其部将、巡尉、指使以〔下〕下:原无,据《文献通考》卷三八补。,并归部注。」从之。
三年正月十七日,诏宇文师瑗添
差福建路转运判官,其荐举员数,与依正任转运判官合举员数减半奏举。
二月五日,宣抚处置使张浚言:「本司随军转运使副下属官内,有系选人员阙,在法合用举主升改。乞依发运司属官体例,许帅臣监司互举。」从之。
四月六日,诏:「外宗正司属官,许依本路转运等司属官条法,令诸司荐举。」从主管南外敦宗院李咏请也。
五月一日,诏:「诸路宣谕官所荐人材,各以推赏。仍各候任满日,发赴行在引见,朕当不次升擢,以劝能吏。」先是,诸路宣谕时有荐举以应诏,若江南东西路刘大中所举知信州铅山县陈洙、建昌军军学教授李弥正、信州玉山县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