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奉天追两任官,涣曾有议状,免追官监酒。借职崔克明将酸黄酒入己,特免除名,追官勒停。通判张士宗随顺蒙正,虚妄申奏,追见任官。黄州通判潘衢不依指挥再勘林宗言翻诉事,罚铜三十斤,特勒停。权蕲(州)水主簿郑照搜求宗言事,罚铜九斤;蕲春知县苏諲录问不当,罚铜十斤,并特冲替。宗言将官麻入己,罚铜八斤,特勒停。殿直皇甫振借银与蒙正,合罚铜七斤。录事参军尹化南、司法参军胡揆不驳公案,各罚铜五斤。转运使蒋堂堂:原作「当」,据《长编》卷一一九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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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遵路以勾当发运劳绩免勘,优与知州。提刑徐越、赵日宣为勾提到蒙正,特免勘,越近便知州,日宣近从便合入差遣。
十一月十日,梓州路提刑司言:「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,乞求不差充法司求:似当作「永」。。」诏可。
宝元二年十二月十四日,就(徒)[徙]知庐州、祠部郎中、集贤校理王质监舒州灵仙观,前通判、比部员外郎陈执方通判潭州,并坐失入囚死罪。自余幕官、曹掾连坐五人。先是,执方已去官不坐,又例当知州,帝览其案,曰:「执方虽去官,乃知枢密院执中之兄也,外方不知者,见其独免,谓朝廷因执中而私之,可且更令通判大郡一任,亦非降也,但欲均其罚尔,兼与执中免多言之谤。」宰臣以处断详允,皆常意所不及,乃奉诏施行。
二十五日,屯田郎中、知阆州张保之言:「县司解送公事,若犯死罪只作徒以上或本犯徒却作死罪解送赴州,州司勘正,县司官吏乞申明合与不合成故失入罪论。」事下法寺,众官看详:诸县申解公事,州与县解罪名差互不同者,县司官吏依令文更不问罪;或解徒以上,到州推勘,却至杖罪及平人,即从违制失定□;如挟私故意增减,即以故入人罪论。从之。
至和二年二月五日,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特勒停。仲约任广州司理参军,鞫囚失入死罪,从公坐赎铜放。帝谓知院张揆曰帝:原作「常」,据《长编》卷一一八改。:「死者不可复生,而狱吏它日犹得叙用,岂可不重其罚
也!」乃特勒停勒停:原无,据《长编》卷一一八补。,仍遇恩未得叙用。
嘉佑六年十月十八日,诏:「磨勘选人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决者未:原无,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补。,俟再任举主应格听引见举主:原作「与王」,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改。,已决者三次乃许之。若失入二人以上者,虽得旨改官,仍与次等京朝官。」
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,(英)[神]宗已即位,未改元。诏新判大理寺、太常少卿祝谘依旧与提刑差遣。右司谏刘庠言:「谘同任少卿断银沙狱,失入大辟七八十人,赖朝廷疑其冤,覆于御史台,皆得减等。谘之用法不详,见于已试,岂可复主天下之平 」故罢之。
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七日,诏审刑院、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,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。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以枪杀朝父死以枪:原作「行抢」,据《宋史》卷二○一《刑法志》三改。,后走却,被朝(提)[遇]见,打死张念六。审刑院、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,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,朝父为房兄所杀,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,则无缘责其不睦,合依条得加役流罪,会赦合原。上得是奏,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。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,故有劾也。
十二月十一日,诏:「今后失入死罪,已决三名,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,命官除名编管,第二从除名,〔第三〕、第四从追官勒停;二名,为首者手分远恶处编管,命官除名,第二从追官勒停,第三、第四从勒停;一名,为首者手分千里外编管,命官追官勒停,第二从勒停,第三、第四从
冲替。以上赦降、去官不免,后合磨勘、酬奖、转官,取旨。未决者,比数递减一等,赦降、去官又递减一等。内使相、宣徽使、前两府,取旨;大卿监、合门使以上,(以)[比]类上条降官、(降官)落职、分司或移差遣;其武臣知州军、自来不习刑名者,取旨施行。」
三年六月十八日,诏审刑院、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决,判审刑院韩维、齐恢已去官,及会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,勿论;〔详〕断官李逵、胡泽,并冲替;权大理少卿蔡(寇)[冠]卿,与小处差遣;权判大理寺许遵,〔详〕官朱大简、韩晋卿、赵文昌、冯安之,并与移一般差遣。
四年四月十二日,诏开封府、河东转运使取勘太原府及经略司、审刑院、大理寺勘断王育等刑名不当以闻。刑房申:「太原太谷县尉王育权本县,断高福行奸,因谋合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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