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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宗熙宁四年九月十六日,太子中允、检正中书刑房公事李承之以驳正法寺大辟四人及刑部失覆大辟一人,特迁太常丞。
高宗绍兴三年三月二十二日,惠州言:从政郎、前司士曹事兼管左推勘公事孟师尹入议状,驳正黄四等七名作凌迟处斩,录问驳正,无罪释放。诏孟师尹特与改合入官。
四年十月四日,诏右宣教郎、新知道州营道县
孟师尹与转一官,以师尹前任惠州司士曹,入议状驳正前勘官吏吕克勘入无罪人廖九等六人斩罪事,作无罪释放讫故也。
五年二月十七日,诏左朝奉大夫、知河州郑强躬亲鞫正汀州(永)[宁]化县冤狱大辟十人,与转两官。其知宁化县杨耆年勘断不当,候案到,令刑部于案后声说。汀州宁化县以大辟十人(其)[具]狱上郡,强躬临审问,亲加鞫治,又遣县官按验得实,皆非其罪,十人冤狱并获平反。刑部侍郎胡交修乞宠以增秩之赏,及乞将耆年勘断不当重加谴黜,故有是命。
六年七月二十七日,漳州言:司理参军、右迪功郎林聘明辨流、死罪刑名五件,计一十人,欲望推赏。刑部勘当,林聘明辨裁决公事五件,已得允当,其元勘不当去处,合下本处依条施行。诏林聘与减一年勘磨,余依。
七年十月九日,知信州永丰县事李景山上书:「〔伏〕见黄冈强盗初无事发之(回)[日],复无被盗之人,彼警捕之官贪功妄作,悉系平民二十有五人,违法锻练,致诬服者十有三人。有司观望,肆其惨毒,卒成其罪。审问之吏,属之武人,既不能辨其冤滥;议法之官,公事诞慢,又不能条其可否。而奸吏得以舞文,不俟闻而诛戮、实而流窜,斯民抱冤茹苦,吁天莫闻。朝廷移送九江辨正,其事昭然,殊无盗迹。既得其情,悉以上闻,朝廷以九江所推与黄冈不同,移邻路别勘,委监司亲鞫,果(背)[皆]平人而释之。
然黄冈冤滥以渔为业,以船为居,遽为捕人尽驱而系之,所居八舟与夫舟中生生之具、衣物钱米之属,悉拘纳于公帑。臣愿黄冈尽以元舟钱米衣物归之,可乎一时追捕者十有三人,而家属无虑十数人十数人:似当作「数十人」。,阅岁之久,必有流离转徙,或适他人、或为奴婢者,愿下元勘鞫郡寻访家属尽归之,可乎黄冈既诬以为凶恶,洗外凌迟者二人洗外:似当作「法外」。,臣愿下黄冈访其亲属,官给钱米以存抚之,可乎凡此数端,实幽明之急务。
」从之。
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,秘书省正字张孝祥言:「乞将去岁郊祀以前官吏犯赃私罪,除州县监临之官因民论诉,监司按劾,即依条看详审实外,如系取怒故相,并缘文致,有司观望鍜炼成罪之人,乞免审实,便与改正。」上宣谕曰:「近来如此雪正者甚〔多〕,已令刑部施行。」
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断死罪
断死罪
淳熙四年五月二日,诏迪功郎、建康府右司理史光祖特改承事郎,仍减三年磨勘,以驳正死罪李庆等三十人推赏也。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四 出入罪
出入罪
淳熙元年六月四日,敕令所言:「大辟翻异,后来勘得县狱失实,乞止依干道敕条科罪;如系故增减情状,合从出入法施行。」从之。干道敕增立县以杖笞及无罪人作徒、流罪,或以徒、流罪作死罪送州,杖一百;若以杖笞及无罪人作死罪送州者,科徒一年刑名。先是,臣僚言县狱失实,当将官吏一等推坐出入之罪。刑寺谓县狱与州狱刑禁不同,故是看详之故是:似当作「故令」。。
六年十二月十六日,诏:「命官犯赃至死,后因理雪,特与减降,而元勘鞫官吏应坐失入死罪者,止从犯人所得流罪理为失入施行。」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 亲决狱
宋会要辑稿 刑法五
亲决狱
太祖干德四年八月二十四日,帝御讲武殿亲录开封府系囚,会宥者数十人。
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十六日,西窑务役夫夏遇醉殴伤队长杨彦进,召至便殿,帝亲问状。彦进具状,指挥使牛鹗素嫉遇,因巧诬之。帝怒,斩彦进,流鹗海岛,擢遇十将,仍赐束帛银带。先是,内园吏高进诬告役夫朱希恶迹,帝召问状,乃进尝求赂于希,希不与,诬之也。帝怒,杖进脊流海岛,希为庶人。至是,宰相以帝亲决狱,察见隐微,相率贺,仍请以其事付史馆,从之。
九年二月十三日,诏曰:「著作佐郎龙士元告其侄小喜之罪罪:原与下「狱」字互倒,据《宋大诏令集》卷二○○乙。,狱既具,将加刑,朕疑其有奸,因令有司再穷问,果得士元奸状。方今抚育黎元,钦恤刑宪,岂容照临之下,尚有冤枉之人!黩乱政经,损伤和气,望其安治,其可得乎!应两京及诸道州府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