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长编》卷三八八改。,所犯该徒以上罪上:原作「正」,据《长编》卷三八八改。,令申解赴府断遣,杖已下即一面结绝。及乞今后每遇非次疏决并冬夏仲季月盛暑严寒,在京差官催促结绝之时,本府亦依此施行。」从之。
二年六月十一日,权知开封府钱勰言:「近制疏决,朝廷差台官催促诸县禁囚,虑诸县惧见点检,以不圆公事便行申解,遂差推判官将带人吏及法司,与府界提刑分诣诸县催促决遣。本府每遇非次疏决并盛暑严寒,在京差官催促结绝。畿内诸县禁系人数不
多,近者朝廷添置提刑与提点司,系监司两员逐时巡按,不容留滞。今本府事多,推判官每季差出,委有妨阙。欲请凡遇疏决,如不差御史,即本府轮官下县如故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二十八日,诏以雪寒,促决见囚。
三年八月二十八日,录系囚,杂犯死罪已下递降一等,杖以下释之。开封府界及三京准此。
四年三月二十二日,疏决在京系囚,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,至杖释之。以时雨稍愆也。
二十七日,诏:「诸路监司除近便州军躬亲外,余各于辖下选官分诣诸州军,将见禁公事与当职官逐一躬亲引问,除死罪于法合听旨及重伤守辜外,余并疾速断讫以闻。」
五年二月十二日,疏决四京府界诸县系囚界:原作「罪」,据《长编》卷四三八改。,除常赦所不原外,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,杖以下释之。其后又诏疏决应天下州、府、军、监、县等系囚。
六年六月十二日,诏:「方盛暑,虑刑狱淹系,除在京府界诸县已降疏决,其诸路令监司除置司处及邻近州分诣外,其余州军选官催促结绝,事理轻者先次断放。」
绍圣元年四月八日,诏:「时雨稍愆,虑刑狱淹系,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,开封府界令提点刑狱,诸路令监司催结系囚,事轻者先次断放讫奏。府界徒以下罪人,罪状显著不该配及申奏者,虽小节不圆,并决讫以闻。」
十九日,以时雨稍愆,疏决四京并府界诸县系囚,如故事。
十二月十一日,诏:「久时雪,虑刑狱淹延,
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,开封府界并诸路州军并令监司按所部结绝,内事理轻者先次决遣。府界徒以下罪人罪状分明、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,并断讫以闻。」
三年五月十六日,诏:「春夏以来,雨泽以时,二麦丰稔,尚虑刑狱滞留,更宜深恤。其诸路州县,委监司分(谊)[诣]逐处,催促结绝见禁公事。」
四年五月八日,诏:「皇太妃近尝服药,及雨泽稍愆,农田在望,宜颁恩宥,以导嘉祥。疏决应在京府界并三京及诸县罪人。」
元符二年三月二十六日,诏:「稍愆时雨,窃虑刑狱淹延枝蔓,在京委刑部郎中及御史一员,开封府界令提点,诸路阙雨州军令监司,催促结绝见禁罪人。」
四月十五日,以时雨稍愆,疏决在京及河南应天、大名府系囚,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,至杖释之。
七月四日,诏以盛暑,在京令刑部郎官,开封府界令提点、提举司,诸路令监司,催促结绝囚禁。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,先次决遣。
三年四月三日,诏诸路刑狱虑有淹延,除四京已降德音外,令诸路监司分头催促结绝见禁罪人。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,先次断放。如委有事故、亲到不遍处,即选官前去,仍具起发及每到处月日并事故(囚)[因]依径申尚书省。如有疾病之人,即仰当职官常(窃)[切]点检医治。
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四月二十九日,中书省勘会,正当时暑,窃虑刑狱淹延枝蔓,诏在京委刑部郎官及御史一员,开封府界
令提点,诸路州军令监司,分头点检催促,结绝见禁罪人。内干照人及事理轻者,先次断决讫奏。内府界徒以下罪人,罪状分明、不该编配及申奏公事,或虽小节不圆,不碍大情,并许一面决断讫奏。其府界及诸路监司如委有事故,亲去未得,即选官前去,仍具每到处月日、事故因依径申尚书省决。自是岁着为例。
崇宁二年正月二十六日,诏曰:「臣僚言,天下囹圄见劾治者一百四十余事,证逮多者五七十人,少者尚二三十人,已无虑数千人矣,而县之狱不与焉。穷冬冱寒,重围丛棘之中,桁杨接折之下,宁无向隅而泣者!虑伤阴阳之和,朕甚悯之。可令监司乘驿躬讯,限一月结绝,仍具狱官姓名、推治事目报御史台,令具籍检察。」
四年十一月十四日,朝奉郎、前提点梓州路刑狱公事王岘札子奏:「昨在任,每年承尚书刑部符,承中书省勘当,时暑,窃虑刑狱淹延枝蔓,诏令诸路监司分头点检,催促结绝见禁罪人。然川路辽远,比至 命到日,多是过时,囹圄囚人实未沾恩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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