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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因提辖林复觉察,棘寺追勘得实,以家世之故,特贷之。
十三日,诏知严州叶筹特贷命,追毁出身以来文字,除名勒停,永不收叙,免真决,刺面,配远州牢城收管,仍籍没家财。坐在任将公库钱盗支入己。先是,臣僚论列,令浙西宪司勘鞫得实,宰执奏其年老不任真决,上只令刺配。
十九日,宰执进呈成州奏,勘到北人王 为过界劫盗西和州管下血厚家财物血厚:据文意此应是人名,而似无以「血」为姓者,疑误。,杀死捕盗人王仲。刑部拟王 合斩刑上定断,葛邲奏曰:「且令土牢拘管。」陈骙奏曰:「若此等人,不知拘留为是,且牒还为是 」上曰:「令牒还对境,亦示我包容之意。」
四年七月十三日,诏修武郎石
大协特贷命,除名勒停,永不收叙,免真决,送潭州编管,仍籍没家财。以大协添差监建昌军在城酒税,因附押牙税、免丁等窠名钱赴行在,沿路盗贷入己,棘寺鞫实,法当死,系陈国大长公主孙,特贷之。
五年二月七日,诏陆材特贷命,决脊杖二十,刺面,配广南州军牢城收管。先是,平江府奏勘,有荫人陆材拈砖还搏从叔父陆涛致死,法寺定以杖死,奉圣旨陆材特贷命,真决,不刺面,配广南州军本城收管。既而臣僚缴奏,故有是命。
绍熙五年九月十四日,明堂赦:「应命官在贬所物故,可自今赦到日,仰所在州军勘检诣实,许令从便归葬讫,保明具申省部。若元犯事理重者,申取朝廷指挥。」
闰十月二十一日,知临安府袁说友言:「乞将本府见行项固拘锁之人,如元系配隶者,即押回元配所;如有强壮者,即照淳熙十年五月内本府已承指挥,与分刺屯驻军;其余皆连各人家属,分押出本府邻州界。庶几奸盗有自新之路,无终囚之苦。」诏令临安府将见管贼人各差人管押分送外州军牢固拘管,月具存在申三省、枢密院。既而有旨,除所犯五次以上并刺配之人仍旧拘管外,余并放令逐便,不得入临安府界。
庆元六年五月六日,中书门下省言:「近日祈祷雨泽,检会淳熙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敕,应诸路州军一时监司、守臣特判编管之人,并仰逐路提刑取元断由子细详覆,除情理重害、
应得条法许仍旧外,其它于条不应编管而编管者,并令一面给据疏放,具已疏放人数申尚书省。照得上件指挥行之岁久,近来州郡全无申到已放人数情节,窃虑奉行不虔,理合检举。」诏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已降指挥,常切觉察,或有似此违戾去处,按劾以闻。
嘉泰二年十一月十一日,起居郎、兼权刑部侍郎林采言:「嘉泰改元,(一)全年天下所上死案共一千八百一十一人,而断死者纔一百八十一人,余皆贷放。夫有司以具狱来上,必皆可议刑之人,蒙陛下贷其非辜者凡一千六百三十人,岂谓细事 欲令秘书省修入日历,上以示陛下好生之德,下以戒有司用刑之滥。」从之。
三年十一月十一日,南郊赦文:「刑狱翻异,自有条法,不得于词外推鞫。其干连人虽有罪,而于出入翻异称冤情节元不相干者,录讫先断。近来州郡恐勘官到来,临期勾追迟缓,却将干证人尽行拘系,破家失业,或至死亡。可并令释放,着家知在。如违,许被拘留人经监司陈诉。」开禧二年、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。
又赦文:「应命官本犯系公罪,在任不曾经取勘及已去官,监司、州军不检照去官条法,辄差人追捕拘系,赦到日并与释放。」开禧二年、嘉定二年明堂赦亦如之。
开禧二年五月二十五日,诏:韩林系勋臣韩世忠亲孙,久在责缺有可放令逐便。
三年三月二十六日,吏部尚书兼给事中陆峻、兵部尚书宇文绍节、吏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卫泾、工
部侍郎兼知临安府赵善坚、龙图阁(侍)[待]制在京宫观辛弃疾、吏部侍郎雷孝友、户部侍郎梁季珌、林祖洽、礼部侍郎兼刑部侍郎史弥远、大理卿李、太常少卿兼权直学士院兼权中书舍人兼枢密副都承旨田澹、大理少卿奚士逊、起居郎赵梦极、起居舍人许奕、侍御史徐柟、户部侍郎兼刑部郎官费培、左司谏朱质、右正言叶时、监察御史王益祥、乔梦符、宗正丞兼权刑部郎官周震、大理正史厚宗、大理寺丞沈纺、大理评事权丞林大章、大理司直兼评事王益之、
大理寺主簿兼评事施椷、大理评事鲍澣之、赵时适、翁潾、鲍华、沈实状奏:「逆曦就戮,族属悉当连坐,恭奉圣旨,令臣等集议合得刑名闻奏。臣等窃详反逆议罪,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,伯叔父、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,自有正条外,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、妻妾、祖孙、兄弟、姊妹,敕无罪名,律止没官,比之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服属尤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