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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654页

大宴,皆值休务。旧制:契丹使辞日,亦不视事。帝虑机务有壅,故特令奏事。
二年正月二十九日,诏:「以官吏稍众,三班每引磨勘增至五人,吏部铨每引十五人。」
六月十六日,诏 臣上殿札子自今为二本进内,可行者一留中,一付有司,否者俱留不报。
七月十七日,帝谕宰臣曰:「京朝官诸司使副将赴外任,有上殿者,朕皆谕以当行之事,期以举职。其不上殿者,今后宜为辞戒励,摹印赐之。」知枢密院陈尧叟言:「幕职州县官亦望诫励。」从之。帝曰:「先朝尝以《儒行篇》赐臣僚,今当复赐之。」
三年二月十二日,诏:「三司提举库务、提点仓场、管勾国信官应自来承准宣敕条贯,并仰遵守,不得将有条事件再具札子,上殿取旨。若实有不便,乞行改正者,具状以闻。」
十六日,合门言:「崇德殿群臣见、谢、辞及升殿奏事,仅其亭午。欲望自今朔望除三司、开封府、审刑院外,自余奏事官非有急切,并令次日升殿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二十日,以将祀汾阴,诏行在勾当官除常程公事依例申奏外,如须上殿奏覆者,并连书名衔同请对。」
四年正月二十八日,诏:「臣僚上殿奏事,多是偏词,未经有司检会始末利害,亦有挟情用事,即批依奏施行,洎于检会,多成妨碍。宜行约束,庶警异同。自今如于进呈文字款内敢有增减者,当正其罪。」
八月十六日,诏文武官奏事者须时政得失、人民疾苦、刑狱冤滥、军马未
便,事涉机密,即许上殿。余常程细务,本司合行事宜,并令具状闻。如合门、御史台不切晓示,致有违犯,与所犯人同行朝典。仍令中书、枢密院举劾闻奏。
十二月十日,太常博士江嗣宗言:「窃见臣下奏事,取自宸断。今乞天下要务,除礼乐征伐大事出自一人,余细务当委任(缺)之大臣。」帝曰:「嗣宗此奏,深识大体。」即降诏褒谕之。
五年四月二十一日,诏:「文武臣僚出使还及以外任职事赴阙,合上殿奏禀。如因公事系取勘及曾经降敕断遣责罚差替者,中书、枢密院具职位姓名札与合门,并无得上殿。」
七年三月七日,诏:「应臣〔僚〕上殿札子,奏事进呈后不得批依奏,并批送中书、枢密院、三司等处别取进止。」
九年二月一日,诏:「在京勾当库务臣僚,有以公事上殿取旨者,并与同官参议平允,具体例以闻,违者坐之。」初,监官上殿,多以独见奏禀进止多:原作「当」,据《长编》卷八六改。,而所陈非当,故命条约。
六日六日:后疑脱「诏」字。:「昨大中祥符四年十月尝诏宣徽院、三司、群牧司、提举诸司库务司、入内(内)侍省、内侍省、在京诸司库务、仓场、院务、坊监,今后凡有公事,并谪量允当,方得施行,及连衔申奏。或事须奏覆者,应得条贯,不得同乞上殿。其本辖人犯罪,亦同谪量区分,不得一面行遣,及不连衔申奏并专独上殿。违者委因同职官觉察因:疑误。,当坐以违叙之罪。同职失举者,当司同罪。近日有司多违前诏,宜令中书、枢密院复申明之。」
三月一日,诏:
「今后旬假更不(缺)遇合奏覆公事,即诣便殿请对。」
五月十五日,诏:「黄、汴、广济、石塘河催纲巡河京朝官、使臣每岁许一人奏公事,三门、白波发运使、判官每岁许二人更番入奏。」先是,未有定制,故条约之。
九月二十二日,诏:「三司使、副使自今同上殿奏事,判官有大事亦令上殿。凡公事先须论定,不得临事异同。」旧制:副使、判官皆对,其后止使、副使同之,至是举旧制也。
天禧二年七月十三日,诏:「后殿进呈札子,并须子细书写,具官员印书报(丞)[承]旨司,无得卤莽,违者坐其罪。」
三年六月一日,礼仪院言:「欲今后凡遇上巳、春秋二社、重午、重阳、三伏假日,并依旬假例,前后殿不视事。如中书、枢密院有急速须合面奏公事,即取旨。」从之。
四年二月十三日,诏:「祁州知州入辞日,升殿奏事。」时命供奉官、合门祗候张淡成知州事。祁州旧无上殿之例,淡成为请,特有是命。
干兴元年二月八日,诏:「三班院、刑部、殿前侍卫马步军军头司、骐骥院估马司,自今崇政殿引呈公事支配鞍马,逐处具报承旨司。」
八月二十八日,诏:「审官三班院、流内铨、刑部今后不限班次,并令引见公事。」
仁宗天圣元年四月八日,中书门下请令河北、河东、陕西总管、钤辖、都监、诸路转运使、副使及入契丹使辞见,并令上殿。」从之。
五月十二日,诏:「御(使)[史]台、三司、开封府如有合奏公事,每遇承明殿垂帘,并令升殿闻奏。」

九月二十二日,诏审官院差知州军、知县以上并令引见。
二年九月十四日,合门言:「旧制,知瀛州合该上殿。近诏惟许路分钤辖以上。新知瀛州张昭远缘兼高阳关驻泊钤辖,不该新制。」诏高阳关自今并令上殿。
三年二月二十三日,诏:「自今垂帘日上殿奏事,并中书、枢密院不得过五班。」既而又诏不定班次。
六年三月二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