降名。其(主)[生]事房分配不当,亦行上簿。」从之。
沿堂五院行首一人五院:原作「院五」,据文意改正。,副行首二人,通引官十一人,堂门官七人,直〔省〕官十一人,承旨官五人,驱使官二十人,并如旧例。淳化二年,改承旨官为发敕官,亲王、枢密使并相给驱使官二人,节度使兼相给一人。中书引从旧只抽
金吾从人,干德三年平西川,得伪枢密院大程官二十人,以给中书,因仍其名。开宝三年八月,以语音难晓,命于宣徽院对易二十人赴中书。太平兴国六年,置副将虞候各一人。淳化二年四月,增额至四十人。至道元年,增副都头一人。大中祥(苻)[符]二年,又增正都头一人。
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八日,中书言:「刑房奏断公案,分在京、京东、京西、陕西、河北五房,逐房用例轻重不一。乞以在京刑房文字分入诸房,选用录事以下四人,专检详断例。」从之。
七月十三日,诏:「中书四方诏狱及根治事皆逾年淹系,未能结正。宜令诸房具出据轻重缓急,随事立限,约以稽违刑名,逐房置簿勾考,违者具姓名取旨。」
八月七日,诏诸修敕式局看详合厘正朝廷与有司相照立法事,委检正中书户部毕仲衍编修。
十二日,中书言:「应朝旨置狱究治事,欲委审刑院、刑部、主簿(管)[官]勾当。特旨立限者,及一季未奏,下所属催促。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(下)[不]催举,并劾奏,责刑房季终点检。」从之。
三年正月八日,诏:「池州司法参军、监中书制敕库孙谔坐失察吏人,漏落进呈条贯,与外任合入差遣。自今制敕库监官依旧堂后官兼,勿差外官。」
十月二十二日,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,余依旧制。
十一月八日,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言:「中书吏王冕、马永锡不当扶宰臣王珪升慈圣光献太后神御殿阶。」诏王冕、马永锡各罚铜八斤。
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,诏:「中书、枢密院吏止分隶三省,毋拨入六曹。如有剩数,并额外存留。转补、请受及诸恩例并如故。」
二十七日,中书言:「录事孟述古编排诸房文字,得英宗藩邸转官文字六件。」诏送天章阁。
五年七月二十七日,诏:「自今外取堂后官供职及五期,乃听出职。」
六年二月二日,诏:「三省吏书功过,委给事中、中书舍人、尚书左右司依旧比较。」
十月七日,诏:「中书舍人蔡卞领吏、兵(部)[房],蔡京领户、刑房,王震领礼、工房。如有妨碍文字,送别房行之。」
七年二月二十九日,诏门下、中书外省立三省、枢密院吏不通转额法。
五月二十七日,赐绫锦院营御厨营地,修三省六房院。初,三省吏自言:「枢密院昨置五房院,主事以下集居,公私以为便。三省总中外之事,理宜谨密。乞于旧城内(制)[置]官舍,以备缓急付受行遣。」诏置三省六房院,令吏集居。至是以营地赐之,后不果置。
七月二十七日,诏:「三省吏行遣断绝差赐银〔绢〕,着为令。」
八年八月二十四日,门下中书后省言:「诏详定三省吏禄并增给,请厘为一法。今来所定并旧劳绩,已得添料钱,自随身分并时服官马合依旧外,其应外取拨到并额内人,并从今来新定则例,其兼领因事别给并旧来请受并罢。即应权若领两房职名同,唯许从一多给。」从之。
九月十八日,诏中书
省增置录事二人。
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六日,诏:「三省元丰八年九月十八日后来增置职级,逐省从上各留录事、都事两(二)[人],后永为定例,更不得增置。其以次合递迁之人依旧外,余并罢。」
四月二十二日,三省言:「三省录事以下以劳应添料钱者,累至十贯止。」从之。
十月十三日,试给事中胡宗愈等言:「准尚书省札子,右司谏王岩叟言:『三省胥吏岁累优秩,日给肉食,月享厚禄,寒暑有服,出入乘官马,使令得营卒,郊礼沾赐赉,又许引有服亲为吏,如士大夫任子无以异,而曾不限年,得禄尤早。其供职事,则月一之间或仅逾两旬,一日之间常不满半日。点检诸司文字差错,乃是职分当然,何至字字论功,日日计赏,或升名次,或(检)[减]磨勘,或添料钱,或支银绢或去:原作「去或」,据上下文意改。。又每遇朝廷举动事,曾行一纸文书,则复妄叙劳能,别希恩泽。望抑侥幸以除蠹,绝姑息以戢奸,弃近例,禁换法,复讲治平以前条格。』诏令给事中、中书舍人、左右司郎官裁定以闻。臣等按治平以前诸房(缘)[录]事陈乞件数不多,近年酬奖,乃有岁转官者。其它因事陈乞回授等率多如请,比治平前委是过厚。今将治平以前及熙宁后来条例,看详参酌到合行裁定事。」从之。
三年,诏省、台、寺、监、诸司人吏四分减一。
四年十一月二日,诏:「三省录事、都事并依条陈试选人,或取法官,逐省各一员。其初取人外,仍用合销减员阙取填。」
六年五月二十五日,三省言:「受圣旨并御批手诏,并画制房分将承受簿点阅名件,职级常行点检,具无漏落状,于次月二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