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续国朝会要》。神宗正史职官志:尚书吏部掌文武官选授、勋封、考课之政令。凡分选有四:文臣之禄官自朝议大夫、职事官自大理正以下,非中书省敕授者,归尚书左选;武臣(外)[升]朝官自皇城使、职事官自金吾街伏司以下,非枢密院宣授者,归尚书右选;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官,归侍郎左选;自借差、监当至供奉官、军使,归侍郎右选。凡分职有三:封爵、赠官之事,则司封主之;赐勋、定赏之事,则司勋主之;官资、课最、名谥之事,则考功主之。
凡应注拟、升移、叙复、荫补及酬赏、封赠者,随所分隶勘验法例,团甲以上尚书省,即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。若中散大夫、合门使以上,则(例)[列]其迁叙之状上中书省、枢密院,得画给告身,则通书尚书侍郎及所隶郎官。
尚书左选上
神宗正史职官志:审官东院,旧止名审官院,及置西院掌武选,乃以为东院。官制行,归吏部尚书左选。
神宗熙宁二年五月十八日,审官院言职方郎中张子膺当升知州军差遣,以子膺再犯私罪停降,取旨。上令且与通判。因宣谕曰:「主判官司须得人。凡如此事,若非主判申请,则朝廷或不得知。」
三年五月,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,置主簿。时置审官西院,乃降是诏。
六月九日,诏审官东、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,令少府监铸造,送礼部给付。
九月,审官东院言:「看详川、广、福建皆属远官,欲乞今后到院合入福建京朝官,如有骨肉在川、广守任者,依入川、广人例,权免入远,与近地一任。只是于本院编敕内『入川、广』字下,添入『福建』二字,『差遣官员见有同居大功已上亲』字下,以『在彼』二字改为『川广』二字外,即别不冲改前后条贯。」从之。
四年二月十七日,诏:「审官院定差知州、军、监人,并当日具姓名申中书,次日赴中书审察堪任差委,即引见取旨。其应申奏磨勘到京朝官外任者,便于历任前贴出转官月日,取进旨尽与转官,或展年。除中书入熟状取旨在京者,依此进画,更不引见。应有将转官或减二年已上磨勘酬奖,愿换堂除差遣,并听施行。如曾任升擢差遣因罪降黜者,并送审官院,与合入差遣。」从中书编修条例所定也。
十一月,诏应知州、知军、通判,令审官东院自今具名赴中书门下审察人材。
五年五月四日,诏增中书审官东西、三班院、东部流内铨、南曹、开封府吏禄,其受赇者以仓法论。
元丰元年正月十八日,审官东院言:「广南两路员阙愿就之人少,欲乞水上恶弱处为一等,繁难处为一等,其余并为一等,令〔转〕运司保明闻奏。」从之。
十二月二十四日,诏审官东院、三班院、流内铨各减主簿一员。
二年十一月十二日,知审官东院陈襄乞委本院官复位本院敕令式。从之。
三年正月五日,御史舒亶言:「铨院事无正条,止凭吏人捡到例,因缘或致奸弊。乞委官以例删定为例策。」诏铨院合施行事,并编入敕令格式。
七月六日,上批:「早进呈审官东西、三班院为本系尚书省职事,只令用公牒往还。缘司农寺、群牧等司亦皆六曹职事,今乃独许三处不用近降旨挥,若非朝廷特委随见今主判为废已行之命,则取此舍彼,殊失均直之道,未知所以。」先是有旨,审官东院于吏部皆用申状。中书以为不当申,秪当用牒。后再进呈,审官东西、三班院、司农寺、群收司等皆用申状。
四年二月十三日,诏审官东院:所请重详定令敕,并归官制所。
八月一日,诏中书自今堂选,并归有司。
十一月二十五日,宝文阁待制何正臣言:「伏见朝廷比以远官迎送之劳,特于八路立法差注。计之八路,蜀为最远,仕于其乡者,比他路为最众。今自郡守而下,皆得就差,而一郡之中,土人居其大半,僚属既同乡里,吏民又其所亲,难于徇公,易以合党。乞收守令员阙归于朝廷,而他官可以兼用(士)[土]人者,亦宜量限分数,庶几经久不为弊法。兼闻本路差注往往未至尽公,盖缘地远,朝廷不能察,而审官吏部所见,不过文具而已。仍乞八路凡有员阙及遇指射,皆使提点刑狱司通知,如有情弊,亦许取索点捡闻奏。
」诏八路差官,自今委提点刑狱司逐季取索点捡,如有违法,具以闻。仍令中书本房立法。
二十六日,诏:「自今堂选堂占悉罢,以劳得堂除者减磨勘一年,选人不依名次路分占射差。」
五年二月一日,诏:「吏部拟注官过门下省,并侍中、侍郎引验讫,奏候降送尚书省。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违者,退送改注。仍于奏钞内贴事因进入。」
五月,改审官东院为吏部尚书左选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