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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使四年阙。签判依绍兴四年指挥,使三年阙。即自通判、签判阙不多,欲乞将通判使五年阙一次,庶易于发遣。」从之。十三日,吏部侍郎魏良臣言:「本部所行官员整会、升改、磨勘、酬奖、差注等事,缴到真本付身、告 、宣札、帖牒之类,并追篆文官辨验,往往因致留滞。绍兴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指挥,并从本部长贰集验,不用篆文官,见行遵用。续承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,四川换给便宜付身,复追篆文官辨验。
窃详川、陕止是大使司出给付身,本部长贰郎官自可参审。欲乞遵依五年八月已降指挥,所贵杜绝奸弊。」从之。
十二年六月七日,吏部检准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,监当资序初除郡守,其已除未到,具姓名罢之。内曾任监察御史以上职事,则不拘此令。勘会新知秀州刘阜民系监当资序,曾任待制落职。今来复除秘阁修撰,职名系在监察御史之上。诏许之任。
二十二年七月十四日,吏部郎官沈虚中言:「已降指挥,知、通、县令委吏部长贰铨量,而知州又定日过门下省审察。今在部官止遵在外指射之文,及铨量过门,经时不至。乞比附四选,铨量过门六十日不到,许以次人搀注。」从之。
十一月十八日,赦:「应承务郎以上及小使臣,不因赃罪降充监当,并与牵复差遣。或乞新资监当人,愿理元资序者听。」
二十六年三月一日,诏:「二广容、贵、新、柳、南恩州、吉阳、万安军见阙守臣,令吏部权行差注一次。如一季无人就,即破格差初任通判人。」先是正月二十八日,通判肇庆府黄公度召对,上(司)[问]岭外弊事,公度奏言:「二广数小郡,如贵州、新州之类,有至十年不除守臣者。盖缘其阙在堂,要者不与,与者不要。」上曰:「若拨归部,当无此弊。」续因臣僚上言,故有是诏。
二十八年八月十三日,诏:「尚书左选见榜监当阙满一月,无京官就,许右选通差。满一季者,破格差注。」从吏部侍郎周绾请也。以上《中兴会要》。
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已即位,未改元。七月十二日,吏部言:「该登极赦,应文臣承务郎、武臣承信郎以上,并内臣及致仕官,并与转官。今措置乞将在外并临安府承务郎以上未经磨勘之人,令召保官一员,委保无诈冒违碍。其已经磨勘之人,并行在见任官随侍子弟,虽未经磨勘,并免召保。」从之。
隆兴元年五月二十七日,吏部言:「广南路系僻远之地,转运司使阙差注,少有京官愿就。措置欲将高、化、昭州签判员阙,依象、浔等州已降指挥,本司依见行条法破格差注。如大藩节镇注第二任知县,次初任合入知县资序人,余州注初任知县,次第二任监当资序人。如榜谕满一季,又无京朝官愿就,即许差职官人。昭州签判候今定差,仍旧本部使阙。」从之。
八月五日,吏部状:「依指挥并省吏额,尚书左选见管主事一名,令史二名,守当官二十六人,贴司楷书共二十人。令于权守当官内减罢四人,止充贴司祗应,于权贴司内减罢五人,并徙下裁减。其减罢权贴司,候将来有阙日,却依元名次,从上拨填。」诏见在人且令依旧,如将来遇阙,更不迁补。
十一月五日,权吏部侍郎余时言札子:「契勘左朝奉郎崔延祖乞换给付身,本部照得本人系从政郎上循儒林郎两资,不合收使。今乞将本人前件不该收使两
资,比附三选条法指挥,除豁挨排,将该遇建炎覃恩循承直郎一资收使,于真命从政郎上循文林郎,却于文林郎上乞依格改转左宣教郎告命。其元给左奉议郎告并承直郎札子,却从本部案后拘收毁抹。所有磨勘转承议郎,并未曾换给朝奉郎两官,令尚书左选于宣教郎上依条施行。」从之。
二年六月五日,广南东路提举常平茶事石敦义言:「英州知州见阙正官之久,乞将上件窠阙下本路转运司,许破格差注通判资序人一次。委转运使躬亲铨量,保明申省,出给差敕,仍令就权。」吏部勘当:「欲令本路转运司照应本部破格条法差注第二任通判,次初任通判如同日却有本等人愿就,先差本等人。仍许先次就权施行,候本司差人一次讫,日后却从本部使阙。」从之。
干道元年二月六日,权尚书吏部侍郎叶颙言:「京朝官合使窠阙,除知州军、通判、知县依指挥系四年以下阙。其余签判、县丞、监当、教授、安抚司干办公事并使三年以下阙,内捡法官到任使阙,窃缘京朝官在部员多,年限太窄,乞依知、通已得指挥,使四年以下阙。」从之。
二年六月二十七日,吏部侍郎陈之茂等集议:「承前改官人理知县资序,两任内一任实历知县,方许(开)[关]升通判。自后循袭,将堂除差遣理此实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