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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宋会要辑稿-清-徐松-第3913页

当者,申尚书省或枢密院。事不可分者,并申省下文。应申而不可分者,准此。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,应着为法及应冲改条制者,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待报。即承传宣内降若须索及官司亲承处分,或奏请得旨,仍画所得旨,审奏奉行。又检会政和四年九月二日敕节文,大理卿侍其传等札子:「措置应内外诸司库务承受传宣札子,如系御前紧急须索,候降到札子,依条覆奏,月日申所隶省寺检察。臣等措置,乞减去『不候覆奏』字。」诏传宣内降应覆奏,应附传宣使臣而不附奏者徒二年,不以赦降、去官失减。诏依已得指挥。
宣和七年正月十八日,诏:「禄以养廉,古之道也。今士立身自公,仰不足事,俯不足育,遂怀饥寒之忧。盖自比年以来,上无至公之心,下无自弊之俗。爵禄与舍,仕任高下,悉出私意。士有十年不调,有累仕一官,差使不均,遂至流落失所,朕甚悯焉。可令尚书省下吏部取索。应已授被改、欲赴被罢及待次累年者以闻,当随材选用,以称好贤乐士之意。」
六月二十三日,臣僚上言:「恭 御笔处分,敦本节用,以纾民力,以裕邦财。爰命有司,各具可以裁减事目以闻。执事之人但当钦承德意,体国究心,明具元丰旧制若干、今日增添实数若干来上。至于斟酌裁处,当听睿断。近已限满,各有案牍。访闻百司库务等处多称别无裁减事节。元降指挥既令各具,则所隶官司供具虚实,
尽与未尽,窃虑六曹不肯任责。夫裁浮冗而抑侥幸者,政之大本;乐因循而恶检绳者,人之常情。六曹既隶寺监百司,则自当一一取索核实,以助经画。若不更令逐部结罪保明,臣恐猾胥奸吏牵于自营,彼此蔽蒙,或有漏落不尽,却致幸免不均,有妨裁定。伏望(时)[特]降睿旨,详酌施行,庶几国用完实,不至仰贻圣虑。臣愚区区,惟陛下采择。」尚书省检会:「六月二十一日奉圣旨:六曹、寺、监、诸司库务、局、所等处具到裁减节目事,差都司官核实,具有无未尽闻奏。」诏依,令六曹取索,结罪保明闻奏。仍令都司依已降指挥核实。
钦宗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五日,尚书省火。
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都司左右司
都司左右司
【宋会要】
《神宗正史 职官志》:左司郎中、右司郎中各一人,正六品;左司员外郎、右司员外郎各一人,从六品。掌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,而举正其稽失,分治省事。左司治吏、户、礼、奏钞、班簿房,右司治兵、刑、工、案钞房,而开拆、制敕、御史、催驱、封桩、知杂、印房则通治之。凡文书至,注月日于牍背,付所隶房讫,拟所判赴仆射请笔,然后授之有司。初,于都司置吏设案,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,遂随尚书省诸房分治所领之事。惟置手分、书奏各四人,主行试补省吏及校定都事以下功过。
神宗元丰六年正月二十四日,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,主行弹纠御史察按失职,并六察殿最簿。从之。
六月十七日,右司郎中杨景略乞左、右司官依枢密都承旨例禁谒。从之。景略又尝言:「尚书郎有非才望者,乞令长官举不放上或门止故事。」从否阙。
二十五日,诏:「废罢监牧縻费封桩钱,令枢密院承旨司专根究主领。余应封桩钱物,令尚书都司取索,置簿拘管。」初,中书尝差堂后官置簿,掌封桩钱。至是官制既行,乃分隶焉。
七月二十一日,朝散郎、守尚书左司郎中吴雍直龙图阁、河北转运使。都司出使除职自此始。元佑元年四月,范子奇、
范纯粹自左、右司出为河北、京东转运使,皆用雍例除直龙图阁。
十月十七日,诏:尚书六曹簿书令左、右司
郎官半年取摘点检。
七年正月二十二日,尚书左、右司状:「御史房置簿,书御史、六曹官纠劾之多寡当否为殿最,岁终取旨升黜。御史房举发逐察不当,及失察不尽等事,岁终亦乞比较。」从之。
四月十九日,三省言:「工部郎中、权左司范子奇言:『尚书左、右司独创置吏额,分为别司,非是。欲乞依门下、中书省例,每有判送文字,更不离房,事重者郎官亲呈,事轻则拟定,令本房请判笔。』」从之,令左、右司着为令。其吏人遣归逐处。
六月十八日,朝散大夫、工部郎中范子奇为左司郎中。先是,子奇权左司郎中,建言:「天下事六曹不得专者上尚书省,类非细务,必郎官元阅付受,不当委开拆房吏。同寮异议,乃奏取决。」上曰:「子奇之言是矣,此岂吏所得专耶 」于是左司郎中阙,即以命子奇。
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日,三省言:「旧置纠察(左)[在]京刑狱司,盖欲察其违慢,所以加重狱事。向罢归刑部,无复申明纠举之制。请以异时纠察职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领,刑部毋得干预。其御史台刑狱,令尚书省右司纠察。」从之。
二年八月四日,诏:「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者类聚,半岁一进呈,以正条入册颁行。若非海行法,即书所入门目,裁去繁文,下所属,仍勿类奏。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删节,具事目申尚书省、枢密院,令左、右司、承旨司看详当否,甚者取旨赏罚。」从枢密院言也。
三年正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