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外侍从须举三人以上。在外令三省行下诸监司、郡守,限五日具名同罪保举,缴连以闻。举得其
人,受上赏;其或不当,坐谬举之罚。仍无以先得罪于朝廷及蔡京、王黼门人为嫌。」以时方艰难,须才故也。
二十二日,诏:「已降旨挥,令侍从官各荐举三人以上。其起居郎、起居舍人依中书舍人荐举。」
《文献通考》:绍兴元年,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,通理四考,并自陈改官。选人改官,旧无定数,绍兴后多不过九十人,少或至五十人。绍兴二十年八十八人,二十五年六十八人,三十年七十四人,三十一年五十人。捕盗及职事官,皆不在数。三十二年,遂至一百十三人。孝宗患之,隆兴元年四月,诏以百员为额。干道三年七月,又通四川为百二十员。七年十月,有司请不限员,奏可,时虞丞相当国也。淳熙初,上以官冗,稍严升改之令,于是六年,引见改官不及七十员,而捕盗在焉。
周洪道为吏部尚书,七年二月,因请以七十员为额。是年四月,又增八十员,职事官并引见改官六十五人,四川换给一十五人,特旨改官不与。十三年三月,又诏职事官、改官在八十员岁额之外。自是岁改京官者仅百员,今遂为永制。奏举京官,祖宗时无定数,有其人则举之。太平兴国后,诸州通判亦得举京官。熙宁中,取以为提举常平官员数。元佑中尝暂复之,至绍圣又罢。淳熙六年九月,上以岁举京官数滥,命给舍、台谏议之。王仲行希吕时兼给事中,乃请六曹寺监户部右曹郎官同。
岁减举员三之一,诸路
监司减四之一,礼部国子监长贰减三之二,前执政岁减二员,诸州无县者岁止一员,岁终不除运副而判官补发者,不理为职司。奏可。庆元元年十一月,复诏判官补发副奏理为职司,又诏职司状不得用二纸,用姚察院愈奏也。在京选人,旧无外路监司荐举。渡江后,诏以六部长贰作职司,干道七年九月罢之。惟馆学官通理四考,不用举主改官,盖累圣优贤之意。
二年三月七日,淮南东路宣谕使傅崧卿言:「臣到淮东,已察见本路诸州官吏能否,乞不限员数,保举升陟任使。」诏许保举十五员。
五月五日,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大小使臣有谋略精深、武艺超卓、可备将帅之选者二人,令枢密院置籍。
六月二十四日,福建、两浙、淮南东路沿海制置使仇迭言:「昨得旨,令依转运副使举官法。缘逐路举官员数不等,欲乞依两浙转运使合举员数。」从之。
十月三日,诏:「监司举官员数,若比嘉佑之数合行遵添,可遵依元丰举官员数。又昨罢诸路提举常平,其举官员数以三分为率,将二分(为)[与]转运司,一分与提刑司。」
《文献通考》:二年,吕颐浩言:「近世堂除,多侵部注,士人失职。宜仿祖宗故事,外自监司、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,内自察官、省郎以上馆职、书局编修官外余阙,并寺监丞、法寺官、六院等,武臣自准备将领、正副将已上,其部将、巡尉、指使以〔下〕下:原无,据《文献通考》卷三八补。,并归部注。」从之。
三年正月十七日,诏宇文师瑗添
差福建路转运判官,其荐举员数,与依正任转运判官合举员数减半奏举。
二月五日,宣抚处置使张浚言:「本司随军转运使副下属官内,有系选人员阙,在法合用举主升改。乞依发运司属官体例,许帅臣监司互举。」从之。
四月六日,诏:「外宗正司属官,许依本路转运等司属官条法,令诸司荐举。」从主管南外敦宗院李咏请也。
五月一日,诏:「诸路宣谕官所荐人材,各以推赏。仍各候任满日,发赴行在引见,朕当不次升擢,以劝能吏。」先是,诸路宣谕时有荐举以应诏,若江南东西路刘大中所举知信州铅山县陈洙、建昌军军学教授李弥正、信州玉山县丞张绚,两浙东路朱异所举签书绍兴府判官厅公事张九成、婺州义乌县令闾丘昕、知处州龙泉县汪汝则、知温州瑞安县熊彦诗、绍兴府嵊县令姜仲开、建州观察推官林安宅、知泉州安溪县江伯淮、知建州松溪县林敏元,两浙西路胡蒙所举知常州俞俟、
知平江府昆山县俞彦、知临安府于巘县楼,荆湖南路薛徽言所举通判衡州事赵伯牛、通判永州事刘延年、祁阳县令张,皆赐秩一等,选人比类推恩。一日,上独问曰:「刘延年如何人」宰相吕颐浩等对曰:「不识。」上曰:「人固未易知,虽圣人犹难之。大臣既不识,何由信其贤否须召对以观其才。若实可用,即用之,通判非如县令之不可数易也。」遂命召之。
十八日,吏部言:「左迪功
郎张嘉宾关升考第举主,虽已应法。内举主李承造缘应副赵立米稽违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