」下当有「言」或「奏」等字。:「检会干道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旨挥,令监司、帅臣、管军、侍从以上,将武举及第人有武艺绝伦、可为将佐
者荐举,量材擢用,或令注授屯驻诸军机幕、干办、参赞、军谋。」诏诸路监司、帅臣、管军、侍从以上,遵依旨挥荐举,每岁具有无文状以闻。诸州军监、守臣依此。
十九日,诏会子库监官令户部长贰通举。
六月十七日,淮西总领沈夏具到,并淮东总领所画一内,乞将淮东总领所合举改官员数依旧存留,通举三路官。尚书左选勘会,欲依本官所请。从之。
七月十五日,吏部状:「承批下两浙转运司申,婺州兰溪买扑酒坊,转运司正行辟官二员,理为资任。所有合用升改文字,乞许依诸州监赡军酒库例。本部勘当,候将来正差到选人日,依本路诸州赡军酒库官,许将逐处见举员数依条荐举。」诏令用监司、帅守荐举。
十月四日,诏诸路武臣提点刑狱举官与文臣员数分半。
七年正月十五日,吏部尚书汪大猷言:「据前监襄阳府户部大军库王总状陈,襄阳府大军仓库监官,自隆兴元年置,亦系湖广总领所给纳大军钱米,与江州、鄂州、荆南事体一同。乞依荆南、江州大军仓库监官,许令所辖六路监司荐举。」从之。
二月九日,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赵撙申:「本司属官,往来干集军务,与湖广总领所官属催发大军钱粮事体颇同。乞许依本司主管机宜文字、干办公事,用湖广总领所、湖北、京西两路诸司荐举改官。」诏许互举。
十九日,吏部状:「准批下权广南西路转运判官姚孝资札子,
本路吏员之额倍于他路,比因朝旨减省漕臣一员,并罢岁终不除使副文字。而转运司每岁止举四员,何以为驭吏激劝之术 乞依旧存留岁终不差使副并举员之数,或止依判官一员合得均举及轮举员数。本部契勘,广西路若差使副,合举改官九员;止差判官,合举改官四员。今勘当如岁终不差使副,欲依京西路独员转运已得指挥,分举改官三员,充使副员数,共七员,三分之一举从事郎。」从之。
四月二十五日,诏侍从、台谏、两省官,限半月荐举堪充刑狱、钱谷及有智略吏能各三人。
五月四日,诏:「淮东总领所既已复置,其所举官即合照应未省并以前员数奏举。」
八月三日,中书门下省奏:「在法奏举武举人,各止许一名,委是人数太窄,理宜增添。」诏今后内外各许奏举二名。
九月二十八日,宰执进呈:「六部长贰等岁举改官人,皆是后来许依职司收使。今合依旧法。」上曰:「甚好。」梁克家奏曰:「在京选人,无外路监司荐举。若六部长贰又不许作职司,必不得改官。」上曰:「旧法既然,当使人从法,不可以法从人。」虞允文奏曰:「旧法,承务郎以上谓之京官,则京局不以选人为之,故六部长贰不作职司,亦可令皆用选人。后来磨勘不行,必重申陈,却须更改。」上曰:「此事续议施行。」
同日,诏:「旧法称职司者,谓转运使副、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、安抚、察访,应节次降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,
并遵旧法。」
十月九日,诏:「兴化府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司属官,许依二月九日指挥。鄂州都统制司属官,许令诸司互举。余路都统制司准此。」
十一月八日,诏临安少尹、宁国府长史、司马许依守臣荐举。
十二月二十三日,中书门下省奏白札子言:「窃见监司荐举,以逐路官员多寡定员数。如两浙既为行畿,张官置吏,颇异于旧,转运司荐举亦已增员。淮南两路,户口未复,州县官吏省并处多,而荐举尚用承平旧数,则宜少减。又监司有兼司去处,所举官亦当减于专司。欲乞诸路监司见行兼司所举员数,如系所举二员已上,各合减半。淮南转运使副权减三分之一,候州县复旧日,取旨送部,子细开具所举员数。本部寻取到进奏院供到状,开具诸路监司衔内带兼字并不带兼字去处。
内带兼字应如举员数,如系二员已上,依已降旨挥各合减半外,其衔内不带兼字,如提举常平茶盐系合举两员数,如系二员已上,亦各合减半荐举。吏部供到状:一、诸路兼司共举七十二员,一员处不合减,三员处止合减一员。合减改官十九员、从事郎四员、县令五员,共合减二十八员,除减外合举四十四员;一、两淮、京西兼司共举十三员,一员处不合减,三员处止合减一员。合减四员,除减外合举九员。并系改官;一、诸路不带兼字去处,共举一百四十八员,系依旧法。
若依兼司举官处二员以上减半,合
减改官九员、从事郎九员、县令八员,共减二十六员,三项通减计五十八员
左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