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令增多,亦或称是。而郡邑吏员尚沿旧制,人不胜任,事因不举。比缘裁省,员多阙少,其崇宁
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并废者,可令吏部检举注拟。」
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,吏部尚书蒋猷奏:「臣窃以吏部四选常患员多阙少,人或滞留,而别路阙官,久不差注,事致旷缺。臣昨已申明,立式行下。逐州遇阙官,令径行分申四选。访闻人或利于权摄,计会官吏,尚有遇阙迁延不申者。欲乞许诸路监司廉访,见得所部有阙官不曾申陈去处,画时具事因申吏部使阙,当行人并令按治施行。」从之。
钦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,吏部尚书莫俦言:「有旨将四选条例编纂,其间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夺,或轻或重,不可胜举。今欲检其事理相类而体例不侔者,委本曹郎官看详,长贰覆定,归于至当,庶几不至散漫。」从之。
九月二十二日,诏:「吏部尚书莫俦(言)、户部尚书梅执礼为任剧曹,免兼侍讲。兵部尚书、兼侍读孙傅改兼侍讲。」
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,诏:「应官员转官、磨勘、叙复、注授、差遣之类,应取旨及具钞者,并令吏部就东京取会圆备,具钞闻奏。」
七月二日,诏:「覃恩转官文臣职事官、武臣横行及带遥郡人,依侍从官例检举。在外令所在州军保明,见在东京并行在人许自陈到部,限五日具钞。」以尚书省言:「吏部不即施行,请立限日。」故有是诏。
二年二月二十四日,臣僚言:「近年以来,州县多阙官,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,有一阙而两人争赴者。吏部文籍之弊,至此甚矣。往年吏部尚书卢法原尝奏请令天下州府
各具阙次三本:一申尚书省,一申吏部,一申御史台。然不立赏罚,故终亦侮玩。乞应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,三日内申发。或供具不实,或数内隐落,许诸色人于本路转运司告首,支赏钱一百贯,其当职官即重行窜责。转运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状,类聚申尚书省、御史台及吏部。」从之。
七月一日,吏部言:「检会靖康元年十月十一日,臣僚自政和元年以后进书颂及不进书颂「臣僚」下疑有脱字。,直赴殿试之人,有官者宜夺其赐出身之 ,无出身者并追夺出身以来官职。今检举,欲乞承务郎以上罢任,到阙朝见讫,限五日赍出身文字,供脚色一本,令本部审验,非追夺检举之人,方许召保参部。仍遍下诸路,取索见任、寄居官,依此施行。其未经审实,不许本路及别路差注奏辟权局等。」从之。
二十五日,诏:「应堂除并已授堂除差遣之人,并许权替成资,二年为任。」
十月二十五日,都省言:「近诏讨论崇、观后来冒滥功赏补官,访闻有司取会供报考验,迁延日久,应到部注拟、升改、磨勘等官合行追改者少,例遭留滞者众。乞止令人自供系与不系合讨论之人,结隐漏甘(状)[伏]除名之罪,亲书文状,如系前项色目,即审量取旨。」从之。吏部四选(俱)[具]到讨论:直赴殿试有官、无官进书颂及不进书颂、不由科举,进一书一颂而命以官,后妃、宰臣亲承、门客径赴廷试赐第,虚作随军治河,因权幸保奏改京秩,赂贿权幸而宣赐袍带,父兄秉政,无出身得贴职,蔡京父子、
童贯、王黼、朱 之家使臣补官减年,并令改正。
十二月二十二日,赦:「应命官酬赏,因犯公罪,须候一任
回方推恩者,若经今赦,合依无过人例,便许收使。」
三年三月六日,朝散大夫王琮言:「二浙州县阙正官去处,类皆请托权摄,至有踰年不得代者。」诏吏部行下诸州,委通判开具见阙官处,限三日申尚书省。
四月十三日,户部尚书孙觌等奏:「参(祥)[详]并省,内六曹吏部郎官三选一员,司勋、司封、考功各一员,吏人减三分之一。」以尚书省右仆射吕颐浩乞将元佑中司马光等建请并省,召侍从赴都堂参详故也。
四年二月二十八日,臣僚言:「近来州军多有官员于他处毁失告身、料历,召到保官,难以检察。欲乞令保官同赍印纸赴长吏厅批书,仍于保状内结除名罪。」从之。
五月二十七日,中书省言:「吏部四选将来差注,窃虑内有已授下差遣,却缘事托故,不肯赴任,不惟本处阙官,又碍本部差注。乞将今后拟过官并自合满赴任月日除程外,若违限半年,候官司报到,并作违年,听本部使阙。」从之。
二十九日,权吏部郎官王缙言:「官员参部日众,下诸路取阙,未见供到。今权宜措置,应阙官去处众所共知者,许官员具诣实事状供申,从本部审实,牓阙差注。如有已授下官,在限内许赴任。其后差人愿承替先差人满阙或成资者听,庶几无留滞之叹。」从之。
六月二十八日,诏:「今后除行在州军保奏去失付身、告札、印纸,令吏部取索照验外,其余州军并令经监司陈乞,委逐官取索保官付身、告札、印纸,躬亲审实,批凿保奏。如非监司所在,
州军陈乞,知通依此施行。仍吏部更切审覆。其差注、磨勘类恐去失文字之人多,止召保官二员施行。」
七月七日,诏:「河北、河东、陕西、京西、京东、淮南失守州军去失付身之人,如有当时去失州军给到干照,或但得别有照据文字一件,可以照